本报讯(记者钱卫华)去年12月25日,男子侯某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连续冲破进京两个卡点,闯进北京市区,后被警方成功拦截(本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警方对侯某的精神状况做了鉴定,结果显示其有一定程度的妄想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目前,认定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已将该案移送朝阳检察院。
去年12月25日上午,35岁的辽宁人侯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照皮卡,在天津宝坻加油站加油后,拒缴油费,并持弩伤人。随后,他在京沈高速上,连续冲破香河收费站和白鹿收费站卡点,闯进北京市区的西大望路附近。随后的两个多小时里,接到报警的北京警方和侯某展开了一场对峙,最终在潘道庙路口北侧将其成功制服。
记者昨天获悉,已被羁押的侯某称,他来京是为了状告当地公安机关,因为其“家前后都被监视”。警方调查显示,并不存在监视一事。同时,侯某曾经的吸毒经历引起了警方注意。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精神鉴定。结果显示,侯某具有一定程度的妄想症。而他自制的爆炸装置可在一定距离内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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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症患者也应受刑事处罚
昨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表示,妄想症属于变态心理的一种,表现为被害妄想症、疑病妄想症等10种。如果确认侯某属于妄想症,那他就属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在刑罚处罚上将酌情从轻考虑。
武伯欣同时认为,但从实际来看,侯某面临的处罚也不会特别从轻,因为他的妄想并不是十分严重——“他一路开车到北京,能够识别高速路上标志等,就说明他的认知有部分是正常的。另外,妄想症不同于精神病,它不属于精神病,有些精神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妄想症不可以。”
昨天,京都律所的郭伟律师也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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