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钱卫华)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从严
此前媒体报道,有涉嫌醉酒的司机买来一瓶啤酒在交警面前喝光,试图干涉交警进行酒精浓度测试。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部表示,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及时固定证据
《意见》还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推行网上办案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案例:酒驾者看到交警后喝口酒 称下车以后才喝酒(图)
成都交警严查醉驾资料图片
四川公布第一批共11起挂牌跟踪督办醉驾案件
日前,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办理醉驾案件的现场调查、办案期限和立案侦查等程序。昨日(9月15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全省各级交警发出通知,公布了全省第一批挂牌跟踪督办的醉驾案件总共11起,其中包括未侦查终结的6 起,未及时移送检察院的5起。
对于公安部下发的《意见》,总队方面表示将严格按照执行。
南充5起案件被检察院退回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的《意见》早在1个月前就已经下发,总队一直要求全省各级交警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查办醉驾案件。为了加大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力度,严格依法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使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受到法律追究,交警8月初制定建立起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跟踪督办制度,开始对今年5月1日至7月底全省办理的354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实施首次跟踪督办。
经一个多月的查卷、审卷和复核,省交警总队公布了第一批全省挂牌跟踪督办的11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其中有6件未侦查终结的案件,包括成都市1件,泸州市2件,宜宾市2件,眉山市1件。另有5件未及时移送检察院的案件,全部都发生在南充市。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王小林介绍,南充的5起案件未及时移送检察院,其实是被检察院退回,具体原因还正在调查之中。
公检合作解决案件移送问题
公安部下发的《意见》中,对办理醉驾案件的现场调查、办案期限和立案侦查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此为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未及时侦查终结案件的成都、泸州、宜宾和眉山四地交警支队,务必组织专人即刻到办案单位,详细了解和认真查明还未侦办终结的原因、环节和理由,督促指导尽快侦查终结。对违法当事人在逃的,要纳入追逃及“清网行动”开展缉捕,尽力将其抓获归案。
而对于南充被检察院退
回的5起案件,总队要求南充市交警支队务必督促办案单位完善证据和程序,尽快移送。对检察院拒收的案件,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制等相关部门,主动与检察院进行协调沟通,掌握拒收案件的情况及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与此同时,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于近期组织专人会同有关的交警支队,采取面对面查阅案件、了解检查办案过程与办案情况等方式开展现场督办,必要时,将与当地检察院开展座谈,协调沟通案件移送起诉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确保查获的每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能及时立案侦办、及时侦查终结、及时移送起诉。
下车后饮酒照样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下发的《意见》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对下车后饮酒的处理。所谓下车后饮酒,是醉驾入刑以后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一种说法:开车时随身带一瓶酒在身,遇到有交警查酒驾时,当着交警的面把酒喝下,“你看到的,我是下车后才喝酒的,不是酒后驾车,车子我不开了,就停在这里。”
假如真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交警又该如何应对?公安部的《意见》中指出,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而在具体操作中,成都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非常低,就算是遇到了,交警可以立即将人带去抽血检验,下车后再饮酒,酒精需要一段时间才会被肠胃吸收进入血液,在此之前,不会影响检测的结果,“司机们最好不要有这种侥幸心理。”
此外,据该负责人介绍,成都交警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意见》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要求,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实行常态化整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侦查取证,只要是醉驾案件,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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