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
尚军
许迈永
他们的“忏悔书”
许迈永(杭州市原副市长):“我总以为朋友靠得住,并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所做的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问题,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
文强(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我是被下了几个套:老板下了套,我糊涂钻;部下下了套,我勇敢钻;女人下了套,我乐意钻;朋友下了套,我仗义钻……”
尚军(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几个月来,在检察院的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
早报记者 李克诚
这两天,随着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忏悔书全文被媒体曝光,人们对这个已遭处决的、昔日“许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市长内心的隐蔽世界有了更多的了解。
“忏悔书”,作为中国贪腐官员向党组织和办案机关交代内心独白与自我反思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文体”,近年来通过个别媒体的报道,逐渐从纪委、检察院等办案部门的神秘卷宗中走出来,成为普通公众了解“落马”官员的一种公开化的“私人档案”。
早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已曝光的多名贪官的“忏悔书”中,少的仅有一页纸(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多的洋洋洒洒数千上万字;有的官方套话连篇,有的则文采斐然(甚至吟诗作赋);有的痛哭流涕、作深刻悔改状,有的充斥着“自我表扬”,有的则大段抄袭他人……可以说,“忏悔书”既是贪官的“自画像”,也像一面“哈哈镜”,不仅粗线条勾勒出公仆“沦陷”过程,还能映照出官场沉浮、人性冷暖、百态万象。
那么,在诸多“忏悔书”中,那些看似雷同的“套话”中折射出哪些共性的体制之弊?而个性各异的“独白”里透露出哪些策略与玄机?身陷囹圄的贪官为何热衷于写“忏悔书”?“忏悔书”是否能为官员的最终轻判起到作用?早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媒体刊登的10多名贪官的“忏悔书”,一一剖析其背后的隐秘逻辑。
贪官表演的“道具”
“忏悔书”内容大同小异,有的落马官员甚至会大段照搬照抄其他贪官的“悔过书”。因此,公众对“悔过书”的真正价值存在着一些质疑。
早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年来最密集刊登各级落马的贪腐官员“忏悔书”的媒体,当属最高检主办的《检察日报》。该报每年都要刊登多篇的固定格式的忏悔文章(内容包括:忏悔人、原任职务、触犯罪名、判决结果、新闻背景等)。最近引发公众关注的许迈永的忏悔书也是由该报最先刊发。
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称,这是因为“忏悔书”多是官员在“双规”后写给纪委、检察院等办案机关及党组织的自我反省类的材料,因此,有机会接触这种文章材料的也只有上述机构的人士。事实上,包括江苏南京、广东佛山等地的检察机关,都曾将其查办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官员的“忏悔书”等编制成册,分发给干部传阅,作为反腐倡廉的“反面教材”。
通读众多落马官员的“忏悔书”,给人印象最深的莫过于,这又是一篇“官样文章”,因为内容大同小异:先谈自己出身于生活贫寒的农家少年(如果有且符合的话),然后读书学习或入伍,在党的培养下当了干部,关键是“干出了很大的成绩”,于是不断升迁,直到权力越来越大。后来,由于“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被亲戚、朋友或者情人拉下水,最先是从吃喝开始,从一瓶酒、一条烟起步,然后慢慢走上了受贿的贪腐路,越陷越深……最后,感到“对不起党和人民,也对不起家庭、妻子和孩子”,等等。
更有甚者,有的落马官员甚至会大段照搬照抄其他贪官的“悔过书”。据媒体报道,安徽省一位厅级官员张绍仓(原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含泪”读的、言辞恳切的悔过书中,有多处抄袭了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区委常委朱福忠的悔过书。后者的悔过文章《“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曾于2007年5月刊登于《检察日报》。
也正是因此,近年来,公众对“悔过书”的真正价值存在着一些质疑。有人认为这是落马官员用来“自我表演”的“道具”,意在给人“触及灵魂、坚决悔罪”的印象,希望能以良好的认罪态度在舆论和判决上争取主动。
“官样文章”曝体制之弊
由于法律、政策往往落后于实践,因此“政策界限模糊”也是很多官员后来在法庭上自我辩解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这些“官样文章”中存在着诸多的共性之处,而这也折射出我们现有政策上的一些积弊与不足。早报记者梳理发现,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总结的问题主要包括:畸形的政商关系、长期失效的外部监督、模糊的规则与法律边界等。
具体而言,基本上是每个落马官员在分析其为何走上贪腐路时,都会把“与他人比较、经济落差大、心理失衡”等因素作为其“动心”的主要原因。譬如,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受贿704万元、649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就曾自我剖析说:“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觉得自己风里来、雨里去,一天忙到晚,也够辛苦的,看到老板一个个大把大把地捞钱,潇潇洒洒生活,想来想去,觉得自己吃亏了,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于是,“思想上的防线一旦决口”,就会一泻千里――从起初的收受几千元到后来几十万元,“我都来者不拒,且收得心安理得,逐渐变得麻木不仁。”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抑或是其他落马的贪腐官员,对商人(企业家)的“羡慕妒忌恨”仅仅是人生大逆转的起点,随后,他们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商业化运作”,通过权钱交易来为自己谋得私利。而一些原本并无官方背景、处于竞争弱势的民营企业也正是靠着向个别官员“进贡”谋得了竞争优势或垄断资源。
另一个被贪官用来自我辩护的借口是,无人对其进行外部的监督。曾任四川省彭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司法局局长的陈家荣(受贿人民币381万元、美元2万元)在其忏悔书中称,最初刚到彭州做市委书记时,他尚能克制自己,在普通招待所一住就是一年多,即便春节时,别人来拜年送礼,他一律拒收。但后来,因身边无人敢监督、敢提醒,他开始“为人办事,为己捞钱”。“监督,在我这个市委书记面前只是一句空话。”他说,“久而久之,那种唯我独尊、自以为是的美好感觉就像鸦片一样,让我上瘾。渐渐地,自己那点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被得意忘形淹没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由于身处要职,即便有人举报或者组织前来调查,贪官多也能轻松应对、“水来土掩”。在多个官员的“忏悔书”中,他们披露了自己的心迹:因为受贿多是在隐蔽场合下的“一对一”进行的,而行贿者多要靠受贿官员的权力而行事,因此,这就造成了受贿行为难以被发现、被查处的情况。许迈永就说:“群众不时有举报,组织上也给我敲过警钟……我总以为朋友靠得住,并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所做的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问题,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结果,大多贪官会发现,行贿者的“不对外人道”的“承诺”往往靠不住,关键的时候还是会出卖“官员朋友”。
在忏悔书中,许迈永曾用“法制观念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一语带过自己屡屡犯错的原因。早报记者发现,由于法律、政策往往落后于实践,因此“政策界限模糊”也是很多官员后来在法庭上自我辩解的一个重要支撑点。以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为例,他的受贿款并非进了自己的腰包,而是委托行贿人成立一个公司,再让他的儿子与行贿人达成委托协议,让其子拥有财物管理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而姜人杰本人则规避了公司的所有权。这种做法与行为,很明显,从情理上应当认定为受贿,但是在当时的法律条文中并无相关规定。正是靠着“钻政策(法律)空子”等做法,近年来,贪官“发明”、衍生出形式多样、花样繁多的“新型贿赂”。
个性“独白”为求减刑
贪官为求从轻处罚,才写下“悔过书”。不过有律师表示,写“悔过书”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立功,不可能减轻处罚。
尽管落马官员的“忏悔书”大多显得大同小异,但是,仍有不少官员在文风和内容等方面显示出一些差异,这往往既是官员不同个性的体现,又往往具有针对性很强的策略性。
重庆市公安局前常务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其悔过书中就写道,十多年里他一直在公安局担任副局长,总觉得自己业务熟、有能力、付出的多、取得的成绩也不少。尤其是看到比自己资历短、业务又不熟悉,甚至还是自己过去“下级”甚至“下下级”的人,都提拔到与他同一级的职务,甚至更高的职务后,“思想上不能正确对待,产生不满情绪,升官不成,就乱用权……”早报记者注意到,在各种贪官受贿的庭审中,这种“悔过”的论调常常会出现,这其实是以退为进的策略,即以“悔过”为名,实则进行“辩解”。
除了自我辩护,甚至还有官员在“悔过书”中进行自我表扬。今年5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忠县原副县长王开健受贿案。在法庭上,王开健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悔过书”,声泪俱下进行了“忏悔”。他先是着重强调了自己是个“好官”,30年从政经历中“前20年”能廉洁从政。然后,才话锋一转,称自己妻子长期患病,治疗花了不少钱,且随着他年龄的增大,家庭对钱的需求的增长,他开始“碍于情面”收下了一些“朋友”送来的钱。因为,他认为“收红包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拒绝是对朋友的不信任”;“只要不是自己索要或暗示,不是事前讲条件请托,而是别人事后真诚的感谢,就不是权钱交易,作为朋友间的交往,收下不是问题。”
而装傻、装糊涂的贪官也有不少。曾任安徽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后来任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尚军在其“忏悔书”的开场白中就说:“几个月来,在检察院的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这让外界啼笑皆非。有网民就质疑说,作为担任中级法院院长的官员,居然认识不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这岂不是笑话?而在其总结犯罪的原因时,她列举的第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平时放松了政治学习”,这让她曾经的下属颇为不满:尚军落马前“逢会必作报告,逢会必讲政治”,所谓“放松政治学习”不过是个借口。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认为,贪官在案发后,面临坐牢甚至死刑的处境,为了求得从轻处罚,才写下套话连篇的“悔过书”,表明自己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其实是贪官惯用的伎俩,是为了在审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种策略。
不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维钊律师表示,从现实司法实践上看,写“悔过书”的贪官,绝大多数都达不到其“减轻处罚”的初衷。他说,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话,法院才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写“悔过书”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立功,顶多与“认罪态度良好”沾点边,法院是不会根据这一点对一个被告人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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