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不在焉 李林 作(图片除署名外均转自网络)
深度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下篇)(读者点题)
三、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
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解释(三)》原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读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当事人做DNA司法鉴定,对于亲子这种重要的身份关系认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存在很大的风险。《解释(三)》第二条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小鲁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败诉。
2、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解释(三)》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1、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解读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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