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徽宿州官员胡惠民虽然已经退休近10年了,但因涉嫌贪污49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胡惠民在庭审中称,自己收取款项时已退休,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资金实际是自己借款,性质是个人企业,将个人企业资金用于购房等用途,不构成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安徽宿州一官员虽然已经退休近10年了,而且离开安徽常年在北京居住,但因涉嫌贪污490多万元,仍然难逃法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惠民无期徒刑。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70岁的胡惠民曾担任安徽原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负责人。1999年5月,原宿县地区改为地级宿州市,原县级宿州市成为省辖宿州市下辖的桥区,政府机构和人员变革导致隶属于原县级宿州市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失去监管,胡惠民遂鲸吞公款490余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2010年,检察机关据举报线索获悉,胡惠民将地方煤矿筹建处探矿权变卖,私吞转让款。侦查人员在宿州市金融机构展开地毯式排查,锁定了胡惠民涉嫌贪污公款相关证据,但胡惠民已不知向。2010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使用技侦手段,将从北京回到宿州办理转款手续的胡惠民抓获,随后被批捕。
胡惠民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取筹建处款项时已退休,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另外,筹建处资金实际是自己借款,性质是个人申请开办、名义挂靠在桥区计委名下的个人企业。自己将个人企业资金用于购房等用途,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筹建处是政府企业,其资产属公共财产,胡惠民系受原宿州市政府委派,虽已退休,但一直履行被委派职责,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胡惠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筹建处系胡惠民个人企业,胡惠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胡惠民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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