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
目前是在吃老本
走进1991年时建设的新华村大楼,唯一的感觉就是奢华。虽然已经建造了近20年,但气派依旧。据当地一位村干部介绍,大楼内,光请画家、书法家作画,就曾花了十多万,而大厅内的一颗转球、水晶灯,当时是花了十多万购入的。
当年该村部盖好的时候,很多外村的人都过来参观。
在村大楼内,原本208房是属于金华友的办公室,现在已经无人办公。
据村干部介绍,新华村从2002年转制之后,村里的收入没有了新的增长点。村里目前的收入,全靠着土地租用、厂房租用以及一些改制企业所欠改制款和利息等。
“改制之后,村里的净资产在3.2亿,但是现在还剩下一个亿左右,村里的支出大于收入,支出主要是村民的社保资金和公共设施维护等,这些一年要两千多万,目前我们就是在吃老本。以前新华村和华西村都很有名,但是现在我们村和人家根本不能比。那一场改制是对的,但是改制的方式方法不对,让人钻了空子。”该干部表示。
焦点
1.检方指控三项罪名依据何在?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于2010年1月向新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分成三个部分――
职务侵占:2002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金华友利用担任新华村委书记、常恒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新华村委和常恒集团工作的职务之便,有预谋地操纵常恒集团和新华村委出资组建江苏常恒集团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通过私自转移新宇公司股权的手段,非法占有新华村集体所有的新宇公司价值人民币8189.24万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常恒”商标、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物)及其生产的收益人民币41422445元,被告人金华友从中实际侵占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320391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02年6月,被告人金华友利用其担任常恒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姚某参与原常恒集团“六分厂”改制给予便利,收手现江苏常恒集团常州亚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贿送的其改制后企业10%的股权,价值508.89万元,并且收取20余万元的分红。
挪用资金: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金华友利用其担任新华村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决定将新华村委和常恒集团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常州海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常州新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的资金,挪至其个人控股的新宇公司的名下,供新宇进行营利活动,用于在证券市场中进行股票投资业务。截至2009年3月案发时,金华友从海丰公司挪用的资金884.7万元尚未归还。
2.一审法院为何认定一项罪名?
在一审判决书中,新北法院认为,2003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新宇公司向使用“常恒”商标的企业收取了“常恒”商标许可服务费共计34556668.61元,其中金华友非法侵占该“常恒”商标许可服务费中的16465134.54元。
●针对职务侵占这个罪名,法院认为,新宇公司受让常恒集团转让的“常恒”商标之后向使用该“常恒”商标的企业所收取的商标许可服务费34556668.61元,扣除已支付的800万商标转让费后,再按金华友在新宇公司所占的62%的股权比例予以计算其非法占有的金额。因此,法院认为金华友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对公诉机关认定金华友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法院予以纠正。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金华友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据不充分。
●关于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金华友将海丰公司的资金调到新宇公司账上,以新宇公司的名义从事股票投资业务,所挪用的资金并非归其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此外,金华友亦未以其个人名义将该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使用,金华友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华友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依据不充分。
新北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金华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金华友退赔违法所得。
而据了解,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均表示,目前金华友一案正在常州市中院二审,因为案件尚在审理期间,具体情况不方便接受采访。
3.认为量刑七年偏轻有啥依据?
就金华友一案,记者也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常务理事、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介绍,从判决书来看,金华友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其三项罪名,结果法院只认定了一个,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感觉上有些不正常,从这里可以推断,要么当初检察机关认定有误,要么法官把握不准,两个机关中有一方是错的。”其次,从检察机关指控的金华友职务侵占部分,实际侵占86320391元,结果法院认定只有16465134.54元,中间相差几千万,差距较大,看上去也不太正常。
据鲁主任介绍,根据《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职务侵占1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 个月确定基准刑;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如果按照这样算下来,金华友侵占100万,就要判处10年徒刑,侵占1600万,如果按照刑期算,要50多年。按照我国法律,如果金华友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侵占1600余万,应该是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因此,如果对照省高院的这个指导意见,我个人认为金华友量刑7年是偏轻,至少相差较大。”
鲁主任说,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来看,金华友的身份原系新华村委党委书记、新华村委主任,常恒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新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这些身份来看,金华友村委书记、主任这个身份,只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中的“贪污罪”等罪名,因此,在企业改制这一条件下,检察机关认定金华友是职务侵占是适当的。
关于金华友能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被追究犯罪这一问题,鲁主任表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金华友在实施犯罪期间,其身份是“镇党委副书记”,则金华友应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鲁主任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金华友确实在犯罪期间担任过镇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他应该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啥时当的“镇党委副书记”
记者在网上搜索看到,2006年6月和9月,常州当地媒体的两篇新闻报道中均提到金华友的一个身份是“春江镇党委副书记”。据新华村一位村干部介绍,从1995年开始,金华友就开始担任魏村镇党委副书记一职,到2002年的时候,魏村并入春江镇,金华友继续担任春江镇党委副书记。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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