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18家企业董事长的,是权力而不是人,依靠的不会是个人的能力,是依附于个人身份上的权力。
审计署的审计报告称:2010年,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
报告虽然点了铁道部的名,可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他们是谁?一个人兼18家企业董事长的“个别领导”,又是谁?
再来看这个兼任18家企业董事长的“个别领导”。很多人关注这个人是谁,这18家企业是哪些企业,其精力怎么顾得过来,他在这18家企业都领工资吗?我更关注的是,此人的能力难道已经强到能兼任18家企业的董事长的地步?我们的人才难道真有如此匮乏吗?
即使此人真有这么强的能力,这样做难道不违法吗?《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文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仅兼职了,不仅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了,而且一兼就是18个董事长,简直把法律踩到脚下了。
显然,兼任18家企业董事长的,是权力而不是人,依靠的不会是个人的能力,而是依附于个人身份上的权力。
这18家企业是哪些企业呢?市场上那些有着竞争和赢利压力的企业,绝不敢聘这样的官员当董事长,谁也不敢拿企业的利润和未来开玩笑———从报道看,这些企业都是铁道部所属的企业。这些企业名为企业,实际上就是“二政府”,依附于铁路权力的“准行政部门”。
如此一来,这位官员兼任18家企业的董事长,其实就是作为主管官员在所属企业中兼任一把手。这不符合企业的逻辑,却符合“政企不分”的行政逻辑。他手中的权力,决定了他对这18家企业的掌控,即使不是名义上的董事长,可仍能依靠权力掌握这18家企业的决策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一个官员兼任18家企业的董事长,可见政企不分到了何种严重的地步。而这样的问题,不只是在铁道部才有。(作者: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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