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三个年轻人王坤武、龙从军、赵德义因一桩在谈“婚事”被告“轮奸”,分别被判处无期、15年和8年徒刑,尽管庭审笔录上三人均称遭到了殴打逼供;但无人理睬。14年后,远嫁他乡的受害人第一次回家,方得知自己喜欢的男孩和他的朋友们曾“轮奸”自己!但因纠错程序的迟缓,18年了,正义依然没有实现……(6月8日《南方都市报》)
可对这三个当年被判为“轮奸犯”的年轻人来说,18年的漫长等待,不仅要忍受失去自由的痛苦,还要背负着“轮奸犯”的罪名。即使刑满释放,在民风闭塞的乡村,“轮奸犯”更意味着一种道德上的“监外执行”,当事人和整个家族都会受到排挤、歧视。没有人能体会这18年他们是怎样度过的,经历过多少委屈与辛酸。
这本身是一桩离奇的“轮奸案”,没有作案动机,没有明确的报案人,定罪证据除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只有一张并不明确的妇科检验报告和半截裤腰带。最吊诡的是,受害人张芝敏并不知道自己被“轮奸”过,案发后,她涉嫌被拐卖异乡,而带走她的人恰巧就是当年带头抓捕三个青年,时任普翁乡综治办主任金开明的弟弟金开亮……
这三个年轻人,本可以依靠严密的司法程序不受冤狱之苦。遗憾的是,此案中那些惊天的破绽,从公安局到法院、检察院,哪怕有一个部门能够略微了解一下情况、有点责任心,就不至于被当做无关痛痒的细枝末节轻易放掉。当然,也不排除是各部门沆瀣一气,故意忽略掉。
纵使公安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可从检察院受理批捕申请到法院审理,从当事人上诉、申诉到检察院抗诉……法律设置的层层保护公民权益的环节,在这起案件中,看起来没起到丝毫防范作用。正是由于这些部门层层失语、失守、失察,才让三个处于花样年华的年轻人遭此厄运。看似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伸张正义,可正义就是迟迟不来。
这起案件不同于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的地方在于,赵与佘两人,均在当事人再次出现后立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洗刷了冤情,而此案中,即使14年后远嫁的张芝敏再次回归并且有意愿帮助他们洗刷冤情,却迟迟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响应。
社会中可能不存在绝对的正义,但是法律的存在就是在不断趋近、矫正、保护正义。当正义受到侵犯、破坏时,法律要有足够的谦卑去承认、改正自己的错误。他们已经等了18年,难道还要再等18年?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这种等待恐怕就变成了《等待戈多》中的戈多,永远也不到场。(作者:陈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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