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谈性色变”之势已渐渐淡出历史舞台,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正确看待“性”这个话题,但亦有一些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性”的态度过于开放,漠视自己的贞操权,并且这部分人群当中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因为过早发生性行为而诱发的犯罪不在少数,尤其是涉案的来京务工未成年人中,有近20%的犯罪是由结交男女朋友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而这群人当中,男女双方同居或者发生过性行为的占90%以上,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此外,近几年也有几起学生性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同学或校友关系,犯罪行为均因“早恋”引起,且被害人年龄均在16岁以下。
下面来看一下审判实践中的此类犯罪
对方“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16岁的小杰(化名)和13岁的蒙蒙(化名)是同一所学校的学生,小杰上初三,蒙蒙上初一,两人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不久后便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那时小杰也知道蒙蒙刚满13岁。双方的交往遭到了家长的反对,学校也禁止学生谈恋爱,两人便商量着出去租房。租好房子的当天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蒙蒙的家长得知情况后,带着蒙蒙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小杰被查获。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小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很多人认为,以暴力、胁迫方法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强奸罪,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暴力、胁迫方法只是强奸罪的常见犯罪手段。的确,在多数情况下,强奸罪的构成要以被害人的“非自愿”为基础,表现在犯罪手段上就会有暴力、胁迫或者使被害人丧失知觉、丧失反抗能力等方式,但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小杰明知蒙蒙不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蒙蒙是自愿的,但仍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帮同居男友贩毒只拿生活费也难逃重刑处罚
小玉(化名)14岁就来京务工,空闲时喜欢去上网,在网上结识了李明(化名),不久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并开始同居。男友告诉她自己帮朋友卖冰毒,让小玉帮忙找“客户”。曾经在歌厅上班的小玉凭着自己“人缘广”的“优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50克以上。她将贩毒所得交给李明,而李明则负责其生活费。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考虑到小玉犯罪时尚未成年、重大立功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财产刑。
法官提示:
本案中,小玉过早地与男友同居,受男友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依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不计数量的,即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对象如果是甲基苯丙胺并且数量在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小玉帮助同居男友贩毒,最终难逃重刑处罚。
来京务工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个陌生人环境当中,缺乏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男女双方交往后不久往往就过上同居生活。而未成年人基于身心特征,是非判断能力较弱,亦容易轻信他人,“近墨者黑”的负面影响效应在他们身上发挥得最为明显,他们在结交男女朋友时往往只凭一时好感,不去鉴别对方的人品怎样、有无正当职业等关键性因素。一旦结交的是个不良人士,极有可能随之走上犯罪道路。
不少涉“黄”的女性系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
16岁的小美(化名)跟随老乡来到北京打工,刚开始没有找到工作,身上仅有的那几十块钱眼看着就要花完,恰巧这时老乡问她愿不愿意去歌厅上班,做卖淫小姐。小美有点犹豫,但一想有钱挣,也就同意了。后来她认识了苏鹏(化名)并与其同居。苏鹏开了一家小美容店,找了几名卖淫女为她们提供“交易”场所,并收取提成。美容店平时都由小美帮忙看着,提成也由小美帮着收。后来小美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小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外出打工的初衷往往是好的,自食其力并分担家庭负担。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太小(尤其是不满16周岁的人),不符合打工的条件,很多单位都不会接收他们,有些未成年人就转而从事一些非正当职业。审判实践中,就发现有不少涉“黄”的女性系未成年人,多数因为来京打工找不到工作或者受到老乡影响步入这一“行业”。久而久之,她们就丧失了贞操观念,对性生活颇为随意,对其他人的这种行为也习以为常。如本案中的小美,她就是在开始卖淫之后才认识了性交易这一“行业”,并轻易与男友同居,甚至帮助男友为他人从事性交易提供场所,依照法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因为小美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因为其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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