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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机同堂受审领刑不同
石景山三醉驾案宣判,曾经醉驾也将影响量刑
昨日,3醉驾司机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拘役数月不等。
其中两人是正常行驶中被交警拦查。高某2008年曾因酒驾被扣6分,5月2日晚被拦查,酒精含量高达131.2mg/100ml。王某在驾照过期情况下,5月5日遭遇拦查,酒精含量达96.4mg/100ml。经查,王某曾因敲诈勒索罪判刑1年。
第三位醉驾司机,61岁的刘某,则是5月3日晚和其他车辆剐蹭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由于酒精含量达184.4mg/100ml,原本无责的刘某被认定付事故次要责任。
法庭一审判决:刘某和高某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王某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2000。
释疑1 有前科会否影响量刑?
本案3名被告各有不同情节,法院如何量刑?
主审法官表示,3案的判决结果综合考量了3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婧介绍,3个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以及危害后果(比如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定罪要件,而当事人认罪态度、曾否因醉驾被处罚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尽管王某曾因敲诈勒索入狱,但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并不适用因累犯的重罚情节。
释疑2 公诉会否超刑拘期限?
因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最长刑拘期限为7日,且不能报检察院批捕。那么7天是否够公安和检方完成预审和公诉?
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李丽介绍,3案的预审和公诉均符合相关法规。由于危险驾驶罪需在7天内完成审查,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自然相对紧张。检察院为此安排了专门的办案组办理此案,同时,在3人刚被交警查获后,检察官就已提前介入。
酒精超标排除“情节轻微”
西城酒驾第一人获刑,超过80mg/100ml无需再主观评价
记者昨天获悉,西城醉酒驾驶第一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
被拦查时,该男子酒精含量120.7mg/100ml。西城检方认为,只要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就适用醉驾入刑,无需主观评判是否“情节显著轻微”。
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张治认为,刘某虽未对公共交通造成任何损失,但按照刑法八规定,具备醉驾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对刘某依法提起公诉。
释疑1 情节轻微如何适用?
刘某并未拒法抗法,也未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西城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无需再被主观评价,已将饮酒仅达50、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
释疑2 初犯能否网开一面?
如果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首次醉驾便获刑是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西城检方认为,现代社会人们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避免以“自我”为事情的原点,应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对醉驾行为用危险驾驶罪来处罚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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