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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收养催生的灰色“产业”链 “热门”中国(图)

www.sinoca.com 2011-05-19  大洋网



  灰色“产业”

  供需的急剧不平衡酿造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在官方统计之外,还有另一部分身体健康的中国儿童,被以“计划生育”的名义夺走,并被卖向美国。

  2009年7月,时代周报报道,贵州省镇远县政府被指控把超生女婴从父母手中没收,强制送进孤儿院,并将她们以3000美元的“抚养费”卖给外籍人士。自2001年以来,镇远县有将近80个婴儿被美国和欧洲家庭领养。

  根据可查询到的资料,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一个孩子的费用约5000美元。捐款在3000美元左右,直接交给福利院,同时能收到发票和捐献荣誉证书。另外,中国收养中心收取365美元的审核费和200美元的翻译费,再加上办理其他手续约800美元的费用。同时,领养人也需要支付给本国的收养组织一部分费用。

  对于福利院来说,一个健康的婴儿,意味着一笔不容错过的生意。

  “在我们家乡这么一句话曾经流传了很久:如果小孩子哭了,就吓唬他们说计划生育的人来了。”镇远县一名当地人士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计生办意味着“抢家财”。

  镇远县六名当地官员因此而受到处分、降级和撤职的两年后,《新世纪周刊》又报道了湖南邵阳的计划生育部门将当地违反国家独生子女政策家庭中的孩子抱走,并卖给孤儿院的事实。据称,儿童福利中心接着用伪造的记录信息,让孩子们被海外人士领养。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早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涉外收养的发展,福建、广东等地的个别儿童福利院为利益驱使,不仅大肆搜罗弃婴,甚至公开以每个儿童1000 元人民币乃至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买,然后以每个儿童收取外国收养人3000美元抚育费的“合法形式”送给外国人收养,几乎把涉外收养商业化,从中营利,借涉外收养倒卖儿童。

  根据国际规定,要求被领养的儿童必须是孤儿或弃儿。而通过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掩护”,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并将后者贩卖到国外的行为,很显然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

  目前中国的收养法律,只需要民政公示60天后无人领回,即可宣布婴儿为弃婴。而现行《收养法》第21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法律的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丢失孩子的中国父母寻子之路更加坎坷。

  迎接大洋彼岸新新来客的家庭或许也不会想到,这些“重获幸福”的小孤儿,可能根本不是孤儿。

  亟待监管

  尽管是出于爱心的考虑,但跨国收养却面临着尴尬状况。从外国买个孩子是大部分期待中的父母都不愿参与的事,而那些从中获益的领养机构看起来有意忽略这一事实:正是他们收取的金钱和费用造成了腐败及随后领养通道的关闭。

  从国际领养发生伊始,有些国家就在努力保持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泰国成立了一个中央政府机构,专门为孩子的生母做咨询,同时也为一些家庭提供社会和经济支持,以求生活的贫困不会使他们放弃自己的孩子。而巴拉圭和罗马尼亚自20世纪90年代出现大量违法领养之后,已经对领养过程作出了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却几乎中断了这些国家的全部国际领养活动,1994年巴拉圭送出483名儿童到美国,而第二年却没有送出一个。

  在将拐卖儿童卖向国外的消息不断传出后,中国是否有成为又一个被关闭领养通道的国家之虞?

  “中国应设法对涉外收养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出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堵塞漏洞,规范涉外收养行为,禁止借涉外收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蒋新苗指出,从国际法的理念分析,各国负责跨国收养的中央机关必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而作为中国从事跨国收养的中央主管机关的中国收养中心,其职能和运作机制均未达到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基本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海牙领养公约均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蒋新苗认为,中国收养中心隶属于民政部有悖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弃婴的监护人只能是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在涉外收养中既是送养人又是登记人,中国收养中心自1996年6月24日正式成立便明确划归为民政部辖属的事业单位,民政部几乎总揽了整个涉外收养,自办自送,自己审查,自己送养,集跨国收养的中央机关、送养人于一身,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海牙领养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以收养为目的出现的拐卖儿童现象。在已签约的领养儿童输出国,与海牙公约相配套的改革已经在其国内展开,包括建立一个中央政府机构以监护儿童福利;设法首先安置那些有大家庭和当地社区背景的贫困儿童;同时对在本国运作的国外收养机构的数量加以限制。有报道显示,这些举措实施之后,以收养为目的发生的买卖儿童、欺诈、胁迫和绑架儿童的现象有了大量减少。

  而中国对于类似经验的借鉴,或许还得在厘清民政部门与福利收养机构的关系之后才能进行。

  “儿童福利院与民政部门是一种行政关系,既由福利院负责送养儿童,又由民政部门主管涉外收养的登记,是否真正合乎程序和条件,仍是由民政部门最终决定,其中若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其他部门监督和制约,将难以发现和制止。”蒋新苗提醒。

  距离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原址仅有几条街的广州白天鹅宾馆,一度扮演着中国国际领养中转站的角色。在一楼大厅靠窗的沙发上,时而端坐着穿戴一新但又神情茫然的儿童。在那之后不久,他们将坐上飞机,到另一个国家开始新的人生。而或许在若干年之后,他们又会回到这块土地,来寻找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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