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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杀子,被告席上站的还有谁?

www.sinoca.com 2011-05-17  东方网


  广东东莞白领韩群凤为照顾脑瘫双胞胎儿子,13年来辞去工作,倾尽家产,最终陷入绝望。2010年11月20日晚,在溺杀两个儿子后,她试图自尽,但被救。韩群凤现在已被拘捕,在等待法院审理期间,上千村民在请愿书上签名,要求轻判她。

  生母溺杀儿子,是人世间最惨烈的一幕,只要心智正常,谁都不愿意看到,更无法接受。对于韩群凤的故意杀人,法律不会轻易放过,毕竟脑瘫儿也享有人的一切权利,其生死不能由别人,包括生身父母来决定。但案件见报之后,不但村民请愿,公众普遍对韩群凤抱有同情,连理当铁面无情的司法工作者也表示,法院在审理时会作慎重考虑。

  毫无疑问,所有的同情不是指向杀人行为,甚至也不是指向韩群凤多年含辛茹苦照顾儿子,因为看不到尽头而绝望杀人,而应该是隐隐然地指向一个更加深刻乃至根本的问题:一个社会在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时,应该如何设计和安排对于个人履行义务、完成责任的公共支持,当一个人因为力尽而放弃责任时,社会该做何反思,做何改进?

  一位母亲,一个家庭,照顾孩子是法定的义务:做了,没有什么了不起;不做,社会和法院都会找上你。这也很正常,但这样的情形只对正常家庭很正常,而对于韩群凤这样的母亲和家庭,就不能说很正常,因为个人和家庭都有能力的边界,超出能力,只有“心有余而力不足”。

  韩群凤一个人竭尽所能照顾脑瘫儿子13年,不能说她没有责任心,连银行大堂经理的职务都辞了,不能说没有把儿子放在首要位置,家产用尽,心情大坏,见天吵架,真正到了崩溃的地步。当此之际,可见到哪里伸出了援手?单打独斗地与命运抗争,难道个人就有金刚不坏之身,永远不需要帮助和支持?常说人是一种社会的动物,但在个人陷于绝境之时,社会只需要等待个人崩溃,然后再来伸张迟到的正义?

  据说,美国法院曾经接手一个案子,一位母亲在超市偷窃面包,被超市管理者送上法庭,法官审理之下,得知母亲是为了不让孩子饿死,才不得已而为之。不知道这是否真实事例,因为我知道最后的判决有两个版本。

  一个版本是判母亲无罪,理由是“一个不能保证公民免于饿死的法律,不值得公民遵守”。

  另一个版本是法官判母亲罚款若干,但随之让所有在场人士掏钱“买单”,理由是“当一个母亲因贫困无力抚养孩子时,诸位在哪里?为什么没有伸出援手,使她免于偷盗?”

  中国人素以人伦社会自傲,人道之大、之高,同天道相近。不要说生母杀子,就是过去夫死改嫁都为道德所不许。仅从社会对个人要求来说,人应该有节操,不能做越轨之事,哪怕出于人的本能,因为文化本来就是制约本能的笼头。

  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今天中国社会常有“道德滑坡,底线失守”之说。在韩群凤的人伦悲剧的背后,我们看到的不是生母杀子的道德滑坡,而是社会包括法律、政府、社区、慈善等各个部分对公民责任的制度性支持的缺失,底线失守之下,个人如何尽得了人伦责任?

  所以,法庭上审理的是韩群凤,但被告席上站的不是韩群凤一个人,还有法律本身,因为法律中只有韩群凤对脑瘫儿子的照顾义务,没有对她照顾儿子的法定支持,更没有她儿子可以享受家庭之外足够支撑他们人生的法定照顾。而所有对韩群凤的事后同情,说得好听些,是出于个人对自己未能向韩群凤伸一援手的内疚,说的不好听些,只是为了逃脱对自己良知的拷问,如果他或她还有良知的话。

  人伦悲剧从来不是个体现象,而是集体现象,社会现象。(作者:顾骏 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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