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监督才能缓解不信任
4月14日,广东高院公布规定,内容包括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公开的主旨是要消除开庭与不开庭之间的灰色地带。”广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戴佛明曾对媒体介绍,书面审理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监督。
从今年开始,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种方式也陆续在广西、河南等省区逐步推广。
对此,著名法学家陈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减刑制度是由监狱根据服刑人员表现考核申报,法院依据呈报材料书面审批。该方式不能有效规避减刑随意性的发生,而广东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种尝试。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其示范效应会更明显”。
陈光中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如何使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实质化,亦是迫切的问题。
“法律规定,检察院事中事后都可介入,而事实是,法院往往选择内部审查,没有听证程序。法院核准减刑前应搞个听证,但这样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规定,监狱报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之前,一定要先听取驻所检察官意见。”陈光中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会更有效,让检方、被害人或其家属、罪犯、社区代表等都参与进来,才能有效缓解被害方乃至社会公众对减刑结果的不信任。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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