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1万:中国器官捐献之困
150万∶1万。据卫生部统计,目前中国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08年曾在医学杂志《柳叶刀》撰文披露: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1/3至1/2;另一方面,活体移植中,罪案黑幕频发,社会舆论和官方监管都趋于严厉。“与器官严重短缺同时并存的,是意外事故死亡者因缺乏科学的器官捐献体系造成的器官资源大量浪费。”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翟晓梅告诉本刊记者。
“器官问题,在上游,存在一个器官来源问题,中游有一个器官分配问题,在下游是器官的临床应用,三个环节中都存在相当复杂的因素。”翟晓梅说,首先从器官来源上看,如何获取器官?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器官能得到辩护?
翟晓梅并不太认同活体器官捐赠。“活体捐赠对供体是有一定伤害的。”陈忠华,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曾是中国活体移植手术最早的推动者,也是如今公民死后器官捐献领域最积极的践行者。从2000年至今,他从一个活体移植手术的推动者,变成了一个沉默者。“活体移植是以鲜血、痛苦、健康甚至死亡为代价的。这种方式无论过去、现在抑或未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不会成为移植手术的主流,只能作为无可奈何时的一种替代品。”陈忠华说,如果是一个极其健康的人,捐出一个肾,或是一部分肝脏、肺叶,是没有太大影响的,但是人们往往只关注到了摘取器官对于捐献者身体的伤害,却没有把心灵的极度痛苦考虑在内。陈忠华曾经在他的病患中做过调查,很多活体器官的捐献者心理上都很难承受,在手术之后总是做噩梦,国外甚至有自杀的案例。
翟晓梅说,为了获取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这种稀缺资源,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捐献、推定同意、需要决定三种。
捐献模式是各国采纳的主流模式,它体现了法律对人之自我决定的尊重。我国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采用该模式。它立足于利他主义,将器官的获取寄托于人对同类的关爱之心。
推定同意指国家推定公民若生前没有做不愿捐献器官之表示的,都被推定为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这种推定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确认。它是立法在供体“同意”的名义下通过法律拟制提升器官供给,其存在表明了供给不足的严重性。在美国的许多州,推定同意条款仅适用于处在验尸官或医疗检查人员监管之下的身体,只要验尸官未获悉死者或其家属的任何反对,就被授予了为移植目的从其保管下的尸体切除角膜或脑下垂体的权利。许多欧洲国家采取了更具综合性的处理方式,即推定所有的尸体为公共资源且可一般性地采摘器官,除非死者通过登记明示其反对意见。如法国、奥地利、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即是如此。“这是建立在整个社会,公民知道有这种模式的前提之下。”翟晓梅说,我国的《条例》中有类似规定,但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到亲属的社会、心理代价问题,因此“有时候即便本人有明确意愿,但是如果家属拒绝也不能视为同意”。
需要决定模式将死者遗体看做公共资源,由国家代表社会所有。
“中国器官移植数量在2005年、2006年达到高峰,此后两年则有所下降。因此,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客观上有利于增加器官的来源。”但是翟晓梅强调,确立脑死亡标准和器官移植是两回事,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医学技术发展到今天,随着心肺复苏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已经脑死亡的病人,往往依靠一台价值几十万元的不会说话的呼吸机维持心跳和呼吸。我国医疗临床中脑死亡的合法性仍未解决,这种生死困惑,医学界的讨论尚且不够,普通公众更难以理解。”
“在获取器官之后,必然涉及器官分配。按照常识来说,按需分配最公平,但当系统资源紧缺,按需分配不可能时,必然导致实质上的分配不公。如果仅仅按照‘先来后到’的社会学标准,或者配型合适的医学标准分配,这样显然也不够。在医学临床应用上,活体器官捐赠应尽量减少,因为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既然有伤害就要格外慎重。所以《移植条例》里规定,必须是三代血亲,因为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为家庭成员捐出器官对双方都是有益的,他们是共同受益人,所以这样的捐赠可以得到伦理学的辩解。”
在翟晓梅看来,商业化不仅不能解决器官短缺的问题,还可能带来更恶劣的社会问题。“人体器官是稀有卫生资源,如果可以买卖,一定是昂贵的。这必然扩大社会不公正的鸿沟:有钱人享用器官,贫困者出卖器官,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正。有人认为黑市中介为供需双方搭建了一个平台,但实际上出售器官的人冒着生命危险得到的钱是很少的一部分,中间商从中牟取了暴利。而因为有暴利,为了巨大的利润,会启发人们愚蠢罪恶的念头,导致谋杀。”
“开发合理的器官来源途径、建立科学的器官捐献体系、提高大众的捐献意识,这才是解决器官问题的合理方式,也是卫生部正在努力的方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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