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点上,吴英和旁兹是相似的,他们都许诺投资者以很高的回报。
在吴英事件里,债权人决策的另外一个依据就是吴英赚钱的能力,即吴英的商业版图和本色集团的盈利能力。
曾经的本色集团,一度开设了15家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而吴英的经营理念,则非常的炫目,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左右。”
有一点需要在这里重申,任何一项投资和回报中间是有一个时间段的。吴英投资的大部分项目,因为是在初期,都是亏损的。按照吴英借贷时许诺的高红利,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
在这个环节,初期,当旁兹的第一批投资者来领取他们50%的利息的时候,他就用后来投资者的钱给他们。他对外宣称,他的高额利润来源于国际邮政代金券的买卖,当然,他没有用这些钱买邮政代金券。他的投资分为4种类型:能够赚钱的生意、房地产、给朋友发放没有抵押的贷款,最重要的是他试图控制一家或者多家银行。
吴英和旁兹仍有相似之处,用借来的钱投资。对旁兹来说,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初期他用后面投资人的钱付前面投资人的利息;但对吴英来说,初期的项目都亏损,她如何还款。有知情人透露,艰难时,吴英也有用旁兹的方式渡过难关。
回过头来再看,债权人是否借钱给他人,考虑的是信用因素。因为高额的地下借贷利息,初期良好的还息声誉,让吴英的名气在借贷市场一路飙升。盛时,甚至有人托关系,才能把钱借给吴英。对旁兹来说,亦是如此,在短短几个星期里捞到成百上千万美元。
把吴英和旁兹放在一起比较,并不是为了证明吴英就是旁兹,而是想进一步说明,当人们对事情的认知脱离基本的常识时,看似伟大的故事往往以闹剧收场。
吴英与孙大午
吴英与旁兹不同的是,仅仅18个月,在她的商业畅想还未彻底展开之际,她就入狱了,因而,这里就有了若干假设的可能。吴英自己在法庭上也反问公诉方,“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
在这里,类比孙大午的故事,或许能更好地看到吴英事件的复杂性。
早在1980年代,河北徐水县的孙大午就和妻子一道,承包了村边的一片土地,开始尝试养殖业。数年间,孙大午逐渐从养殖发展到开饲料厂,后又创办大午集团。到1995年之后,大午集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500家大私营企业之一。
1995年,为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境,大午集团试着走一条“民间借贷”的融资之路。从1985年的两万元起步,近20年间除得到过两笔总计430万元的贷款外,再没有得到当地金融机构任何一笔贷款。尽管大午集团曾多次向金融机构递交贷款申请,但均石沉大海。
孙大午最早从亲戚朋友那里筹钱,后来扩大到大午集团内部员工及他们的亲友,逐步又扩大到商业合作伙伴以及大午中学的学生家长,最终形成数百户的借款规模。每借到一笔资金,大午集团就给储户一份统一的借据作为凭证。这些钱存取完全自由,大午集团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从1996年到2003年,长达8年的融资活动中,储户和大午集团从没有发生过信用纠纷。甚至在孙大午案发后,也没有出现储户大规模挤兑的现象。2003年开始,长期徘徊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大午集团终于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孙大午也因此入狱。
但吴英事件的复杂性在于:吴英入狱后,本色集团就已经名存实亡。
据公开材料,吴英及本色集团现在仅剩下位于汉宁西路的本色酒吧、本色建材城和位于中山路与汉宁西路上的商贸城等几处财产没有查收或拍卖,但仍处于查封状态。
本色酒店在内,东阳市区的3个酒店仅库存的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价值就有1亿元。这1亿元资产被查收后依然在经营,经营者不详。吴英当时购置的汽车价值有两千多万元,最后被拍卖了三百多万元。也就是说2006、2007年买的车,在一年内就缩水1700万元。而辩方称为旗下婚庆公司添置的300万元的法拉利轿车,尽管没有拍卖,但现在不知所踪。
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吴英集资诈骗达77339.5万元,没有归还的达38426.5万元,这些钱到什么地方去了,吴英本人没有账目,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司法机关委托3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均无法进行。
与官方说法不同,在本刊记者的走访中,吴英的亲人抛出质疑,吴英及本色集团处置的财产都是由东阳公安部门进行操作的,按照司法程序这些都是应该由法院来进行。还有一点是,几千万的拍卖款不知所终。
孙大午幸运的地方在于,2003年的非法集资案,虽然大午集团遭遇了巨大的打击,但劫后余生。
企业的高层基本上全部被抓,大约有四十多人的工作组进驻企业内部开始调查,机器停止了轰鸣,工人停止了劳动,财务处的保险柜都被带走,所有往来之处都必须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方能放行。
2003年,受“孙大午事件”影响,大午集团账面亏损是584万元,而2002年盈利是980万元,这样一相加,直接损失就高达1500万元以上了。但后来让出狱的孙大午感到特别欣慰的是,不仅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大午集团没有员工落井下石,更没有人携款外逃,企业虽然在亏损,但许多没有离职的员工依然坚守岗位,同时还主动降低工资,最高降幅达30%。
吴英与孙大午的不同在于,大午集团对企业没有失去控制权,大午集团的融资人也没有出现大规模挤兑现象;而本色集团在吴英出事之后,整个企业就风雨飘摇。当然,这也可能与各地不同的政企环境相关,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本色集团的后续管理能力无从谈起。
边界在哪里
罪与非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对吴英来说,时机似乎更为重要,成王败寇。
正如吴晓波所说,吴英等诸多人物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诚然,吴晓波的言论如若成立,需要一些因素的支撑。一是时间,二是吴英们的实业投资均获得了巨大成功。
当下,许多成功的浙商出于对现金的偏好、对短期高回报的重视,以及对项目绝对控制的追求,促使他们更多地进入商业地产等领域。只要判断准确、运作得法、合作团队能力强,投入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一两年内回报100%,也不是没可能。在温州等地,中等规模浙商抱团参与西部一些地区旧城改造项目大获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
从这个维度来看,吴英的商业设想,依然符合当地商界的主流偏好。这也可以部分解释,尽管这个事件一开始就显现出诸多荒谬性,但仍有不少富人愿意相信她的“商业神话”。加上当地自明清以来,商业活动中的信息,多依赖人脉传播,轻易不接受公开消息。其热衷于讲述、传播财富故事的区域特色,至今仍很浓郁。
在此,如果讨论因为入狱而导致了吴英商业战车的搁浅,显然是个伪命题,因为历史不能假设。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旁兹比,如果他当年的投资,能支撑他45天50%的回报,那他就不会成为美国史上“最伟大的骗子”。对吴英来说,这个问题也同样如此。
曾经颇受“非法集资”这个词困扰的孙大午告诉记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诈骗”,而茅于轼与孙大午的看法相同,“集资合法不合法,就是看它有没有损害别人,有没有造成恶果。要做得很好,对社会创造了财富,你说他犯法,根据在哪儿啊。”
从吴英与孙大午类比的视角来看,如果本色集团能在吴英入狱以后,像大午集团一样有序经营,吴英未卜生死的明天或许会多些悲壮的色彩,但这些都是假设,当年一度绚烂夺目的本色集团在一个女子入狱后,显然失却了灵魂。
缺乏好的时机,缺乏好的管理团队,当年的本色集团如昙花一现般出现在世人面前,它的掌舵者吴英生死未卜。在现实社会中,从孙大午到吴英,这种罪与非罪的争议,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在茅于轼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垄断,“你把金融业垄断起来了,老百姓的钱就没地方去,一方面钱很多,一方面借钱还借不到,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业有很大的问题。金融业干什么,就是把钱能够用到好地方去,现在老百姓有很多钱,而中小企业又很缺钱,就是你金融业有毛病。”
让民间金融走进阳光
“民间金融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生命力旺盛,这表明我们有这样的文化传统”
本刊记者 薛芳 发自北京
“非法集资”一直贯穿着改革开放这么些年。长城公司沈太福,新兴公司邓斌,大午集团孙大午,本色集团吴英。岁月如梭,关于非法集资的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