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上实现“因果报应”,被作为对社会不公的回应
作为一种刑罚,死刑当然不是表达愤怒的方式。但对于受害者亲友和对恶性犯罪厌恶的社会成员来说,“复仇”几乎是一种“本能的要求”。虽然在国外使用的终身监禁等惩罚也实现了向罪犯的“报应”(甚至还给无辜者以翻案的机会),但死刑因其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
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可谓最能体现“报应”的目的。举例来说,对于对贪腐官员深恶痛绝的民众来说,最不能忍受的,是取消对贪污受贿者处以死刑 曾因“流氓罪”入狱的迟志强。比起其他被判死的“流氓”,迟志强无疑要幸运的多
受“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影响,死刑被作为“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死刑能不能震慑犯罪行为?正如前文所说,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研究能充分证明,死刑的存在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但(尤其是)在治安状况不如人意时,民众往往更愿意相信重刑能够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所谓“乱世当用重典”,像死刑这样的极刑能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铲除重新犯罪的条件,不论具体效果如何,却总能在心理层面上起到安慰作用。
台湾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就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台湾,1996年至1997年间曾发生过数起重大刑事案件,让市民产生了普遍的被害恐惧;加上2000年后台湾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安,更加深了普通人面对风险的无力感与挫折感。这个时期,台湾废除死刑运动者对死囚人权的强调,反倒加重了公众对于司法改革并未给予被害人足够关注的不满情绪。而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死刑则被迫成了所有问题的答案──即使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它并非一劳永逸,但死刑起码“象征性地给了社会一个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生刑太轻、死刑太重”,废除死刑将面临如何处置“本该处死的坏蛋”难题
在中国,废除死刑除了将遭遇民意基础上的障碍以外,也有很多法律层面上的技术难题。一个简单却几乎无法被回答的问题是:假如死刑被废除,又应该被什么取而代之?“那些本该受死的坏蛋”该如何处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国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长也不能超过20年;而次一级的无期徒刑也不等同于终身监禁,它的确切含义是“不确定关押年限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力、金钱和司法之间的暧昧关系引起的、“罪犯可以从死刑变无期,从无期变有期,最后逃离法律制裁”的担忧,也让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专业人士难以轻易对废除死刑予以肯定。
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公众需求,取消死刑或引起“留活口”的质疑
中国现行刑法有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生刑太轻,死刑太重”是目前刑罚制度的现状。这造成一个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尴尬: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为例,政府本是以从严治吏为出发点、以严刑施以威慑,若彻底废除死刑,这种严惩就无从谈起。
对于“舆论压力极大”的罪名,要立即取消死刑的难度可想而知。1997年,中国新刑法起草时,很多人还难以完全接受取消盗窃罪死刑的这一事实,当时的立法者不得不保留了死刑,只对情节限定严格条件
死刑问题也许是“法意”与民意的矛盾最尖锐的体现之一。无庸置疑,死刑的受限甚至彻底废除,是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表现。但这个“理想”的实现却是艰难的,也几乎难以超越社会普遍认知水平和现代的司法体系而一蹴而就。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