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1.24,仍高出103—107的正常比值。2000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规定》出台十年多来,在实施中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就性别鉴定设备购置、使用问题等提出了修订意见。
为了防止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在对妊娠妇女进行了健康检测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修订草案》增加了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孕妇及胎儿健康检查,不得透露胎儿性别的内容,如违反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购置超声诊断仪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要报送卫生部门或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组织、介绍每人次5000元的罚款。 (当代生活报 雷小琴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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