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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很复杂 仅以自由来辩护还不够(图)

www.sinoca.com 2011-02-22  网易新闻


  导语: 日前,国内知名社会学家李银河作客网易微博,就其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倡导发表意见,甚至主张“如果有了同性婚姻,能救很多人的命”。对于保护同性恋自由,我们“不能同意更多”,但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其实很多问题还需要“再想想”

  

  美国人戏称,等待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更“等待老人慢慢死亡”一样漫长。在美国,各州对同性婚姻的禁令,正已每年2%的速度递减。

  “恋”是自由,婚姻是“法”

  当开始讨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时,首先应弄清楚的是,我们如何看待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讨论同性恋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别的两人相爱,就可称之为同性恋;但同性恋婚姻,则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由法律或社会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

  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人认同同性恋者有相爱的权利、可以一起生活,如果有人愿意,当然也可以“夫妻”称呼他们,这都是他们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一旦涉及立法允许同性婚姻,则是要求一种法律允许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在大部分国家与通常所说的“法定婚姻”相同,在瑞士等一些国家及美国部分州则指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权利,但比一般婚姻关系更为松散)、是有限制的,它几乎所有与资格相关的东西都有限制。

  为同性婚姻立法,伦理、法律、宗教“一个都不能少”

  相比国外,中国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讨论显得过于简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给出的理由过于简单,即同性结婚不妨碍他人,是两个人的私事和个人自由,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和允许同性结婚;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一方,似乎除了直觉上不可接受外,大多缺乏具体的理由,而只是简单宣告:同性恋就是违反自然规律,不道德,让人反感。

  由于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同性婚姻牵扯的范围其实也远比同性恋多得多。在基督教传统悠久的国家,同性婚姻不仅需要获得民事法律上和社会伦理的认可,甚至还得跨越宗教意义上的门槛。今年2月初,英国政府首次宣布将颁布一项新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在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婚礼。此消息受到同性恋者和平等组织热烈欢迎,但英国教会却立即表示,他们决不允许同性恋使用教堂结婚,约克大主教森穆塔甚至宣称,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是“践踏了其他人的权利”。

  

  2009年,美国媒体CBSNEWS调查反映,美国公众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处于“史无前例”的支持,但支持者人数也还没到半数。

  观点1:与谁结婚是个人自由,只要当事人都愿意就可以

  讨论1:作为社会制度,婚姻需要伦理和法律上予以支持


  我们经常看到,“精英群体”也对同性婚姻持赞成态度的占多数,但这种支持经常只是出于对传统道德的“反叛”过去,传统道德往往权力、虚伪、专制等裹挟在一起。正因为存在这样的背景,自由知识群体很容易将同性婚姻与争取自由人权、启蒙、宽容、文明等词语简单等同起来,认为支持同性婚姻是一种前卫但是正确的行为。但从法律上说,认为“自由即应被允许”的理论值得商榷。

  在世界主流社会中,婚姻是人类关系的基石,如果什么样的自愿结合都可以成为“婚姻”的话,婚姻制度很可能随之瓦解。无论你是否愿意承认,婚姻制度本身并不是一个“私人的东西”,它与很多公共制度配套相关。比如,一些单位会给配偶医疗福利,结婚后可以申请一些住房的优惠,很多国家已婚的可以申请一些免税等等。既然婚姻有公权力的保障,其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回到同性恋婚姻上,同性恋者固然可以自由相爱,但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和伦理之间的关系。

在不少西方国家,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已成为公众话题。

  观点2: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只与同性恋有关的问题

  讨论2: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让婚姻内涵无限扩大,影响远超同性恋群体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对婚姻制度的冲击,还表现在它可能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雪崩效应”),一旦同性婚姻被合法化,下一步可能引发“多边婚姻”、“人兽婚姻”的合法化等议题。当著名同性恋运动领袖施帕尔曼被问及同性婚姻后下一个争取目标时,他曾明确回答:“争取三个人结婚的可能”;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同性恋组织曾经将废除性行为的所有年龄和人数的限制作为自己的“共同纲领”,而其中的“北美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更曾有组织地争取恋童合法化。

  之所以对任何一种新的婚姻形式持谨慎态度,是因为它随时可能引发制度性的影响。2008年,澳大利亚一对父女走上电视公开了两人相恋并生下两个小孩的过程,并表示“我们是作为成年人自愿建立这种关系的,我们现在只想得到一点尊敬和理解。”当地法院后来判决两人乱伦有罪,并受警方监视,禁止两人再发生性关系。如果法律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么,重婚权利、多配偶权利和通奸权利是否也应被认可?而这是否意味着对文明底线的挑战?

2009年,阿根廷两名同性恋男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成为拉丁美洲首例合法的同性恋婚姻。

  观点3: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反人权的行为

  讨论3:同性婚姻未被世界主流纳入人权范畴,亦非“人权发展潮流”


  同性恋婚姻倡导者认为,婚姻权也是人权,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对小众文化的专制,是反人权的”。这种观点很鲜明,但未免是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化解读。事实上,世界最主要的三个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暨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 却明确指明婚姻属于成年男女、而不是同性。

  此外,对于“同性婚姻是人权发展的潮流”的断言,也还为时尚早。2001年,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迄今为止也只有短短的8年,目前世界上也只有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及美国的五个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尽管同性恋运动搞得很热闹,但是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只有寥寥数个,在相当开放的美国,90%的州都不承认同性婚姻,最高法院也持否定态度。

在法国,民事结合登记不进入民事身份登记簿,在另外的登记簿登记,以使其解除程序较解除婚姻简便。

  观点4: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异性恋霸权”

  讨论4:与由父母组成的家庭相比,同性家庭有潜在不稳定性


  正如单亲家庭曾经引起过人们的注意一样,同性家庭中的儿童在缺乏父爱或母爱的家庭中成长是否会出现问题,也是美国等国家就同性恋婚姻立法时所考虑的重要议题。实际上,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已有一些同性恋婚姻相对于异性恋婚姻的负面因素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同性父母收养孩子的问题,正越来越引起重视,有调查显示,同性父母收养的孩子中 29%受过性侵犯,异性父母的相应数字只是0.6%。

  观点5:中国没有宗教因素束缚,更应率先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讨论5: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恰恰需要宗教约束来“兜底”


  性学家李银河曾提出,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在对待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上,有着历史和文化的优势。主要优势之一,体现在中国社会不存在一些宗教因素来限制同性婚姻。其实,这很可能并非中国之福。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从几千年前一直延续到现在,至今仍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西方社会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创新诉求和冲击时,还有健全的传统保守力量制衡它,正如前面所谈到,这种制衡很多时候非常重要。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在西方,宗教的确是同性恋运动的重要反对力量,但出于宗教和信仰的反对并不一定是“独断和无理”的。基督教文明对于西方文明具有灵魂意义,很多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都与基督教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反倒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由于传统的断裂,这种制衡力量不复存在,这一种事实的结果,是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时,缺乏必要的价值座标和参考。

  

  至今,德国还没完全承认同性婚姻,却有过同性恋政府副总理、同性恋柏林市长。我们理应捍卫同性相恋的自由,但一旦涉及立法,请让理性先行。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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