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龙杰死在常州运河,在遭受追捕中是意外落水还是与警察行为有关?我们多次跪求常州公安还原独子的死亡真相,可到了今天,我们等来的都是失望,已经交了定金准备开服装店的许龙杰的死亡真的很蹊跷,相信公安机关不会草菅人命的我们强烈要求立案抓捕的机关给出一个不会自相矛盾的说法,还社会和死者一个公道。
和热恋中的女友准备开店的儿子没有寻死的动机
出生于1988年的许龙杰初中毕业之后就走进了社会自谋职业,在常州新动力溜冰场打过工,平时在里面教人滑旱冰。自从和聪明漂亮贤惠的女友进入热恋之后,在结婚之前,他们感觉到一辈子给人家打工不是办法,在我们的帮助之下,找了一家门面打算开一家服装店,在被淹死在运河之前,他们已经交了开店的定金,只等择日开业了。
儿子和他女友的乖巧懂事让我们心安,做父母的虽然不希望他挣大钱来供养我们,可是我们只有这个孩子,他和女友牵手创业的精神还是让我们感觉到欣慰,根本上没有想到他们的服装店还没有开业,儿子死亡在常州运河的噩耗就在常州传得沸沸扬扬。我儿子没寻死的动机!他真的如常州公安开始那样说的,溺水死亡自己的行为相关吗?
我儿子被警察被抓捕中掉入运河淹死
“在2010年12月4日星期六晚上,大概是7点30分到7点45分之间的这段时间,当时在朝阳菜市场二楼的新动力溜冰场,有一个20岁左右,身高1米78身材偏瘦,上身穿黑色外套下穿牛仔裤的小伙子,从溜冰场门口开始被几个人追赶,一边喊‘救命,救命’,一边上朝阳桥往北面方向跑。当时有几位在朝阳桥旁的新一佳宾馆洗桑拿的好心人听到有人喊救命,及时拨打110报了警。后来不知何故,小伙子就从朝阳桥上掉进了运河,在河面漂了一段距离后就沉下去了。事发当时有少数人在桥上围观,等水上民警开船赶到现场时已无法找到水中的人。”
这是好心人发在论坛也受到媒体高度重视的一段文字,根据这段文字,扬子晚报的记者在对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以及下属的派出所的走访中,相关负责人均以:“未经批准,无法答复。”为由保持缄默,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实际上,我儿子是在因为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常州公安机关追捕,在追捕中掉入运河中被淹死的。当我儿子在警察的穷追不舍中无奈选择跳入运河躲避之后,追捕他的警察们就见死不救了,丢下一个在鬼门关前挣扎的青春小伙走人了。我们得到儿子死亡消息是如此得来的:2010年12月5日早晨,许龙杰的女朋友接到了溜冰场老板娘打来的电话,说许龙杰在4日晚上19点被戚墅堰公安给抓走了”。第二天,老板娘又打电话来,说是公安没有抓走许龙杰。12月17日中午,我们突然接到了许龙杰女朋友打来的电话,说是许龙杰溺水身亡了。原来,17日,许龙杰的尸体出现在了朝阳桥附近,并被水上公安打捞了起来。
我儿子涉嫌一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案件,并且死于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常州公安机关可以否定我们家属的说法,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我儿子死亡的路上有多个摄像头,公布完整的系列录像,就是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选择,要是公布部分或者再次推诿说其他录像出了问题而无法提供,这就是常州公安机关心里有鬼。
为什么常州公安机关拒绝提供完整录像呢?
我们儿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有抓捕他的权利。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中,面对嫌疑人掉入运河,有积极抢救的法定责任。可是,许龙杰死亡了,常州公安机关将其死亡与追捕行为划清了界限。
儿子掉入运河死亡的时候,我们没有到现场,我们只能在事后调查真相。在派出所走访调查事情真相的过程中,家属遭到了重重阻碍,身份受到了严格盘查,询问相关警员均以“未经批准,无法答复或不知道”为由保持缄默,拒绝回答。
26日上午家属接到水上民警电话通知,27日下午3:30前往水上分局告知调查结果。当日在场的有水警分局局长,水上派出所所长、戚墅堰分局领导、法医、督察支队警官,向家属公布了调查结果,结论如下:警方证实12月4日当晚确实对嫌疑人许龙杰进行了抓捕行动,在对其追赶一段路后,由于路灯昏暗脱离了视线,追捕的人转了一圈后没发现嫌疑人就收队了,后有人拨打110称有人跳河了。
如此轻描淡写的答复死者家属,我们认为常州公安机关在避重就轻和草菅人命,常州公安机关要从见死不救中脱得了干系,必须对以下疑问作出符合情理的科学解释。
2010年12月30日家属再次以书面形式,要求警方的调查结果都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家属,结果警方通过信件通知家属2011年1月10日到水上分局拿所有的书面报告。2011年1月10日家属到达水上分局后,亲子鉴定(DNA)书面报告拿到了,法医初步死亡鉴定书有了明显的文字变动。警方口头告知家属死者是溺水身亡,身体无明显外伤,而法医提供的报告上只写明符合落水身亡鉴定,缺少了身体无明显外伤的书面文字。当场家属提出了质疑,警方避重就轻,无法肯定回答。接着警方给家属看了一段监控录像,但凭模糊的画面根本就无法确定或证明录像中的人就是死者许龙杰。种种迹象显示,肯定是警方在整个追捕并与死者扭打过程中导致其落水身亡,而警方见死不救,掩盖事实真相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并把一切重任推给死者,以及伪造目击者制造假象的种种行径,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中,法理何在,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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