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兰州市总工会原主席金大年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金大年在任职期间利用权力之便索要并收受巨额贿赂200余万元。同时,金大年还故意将兰州市总工会作为股东,拉入其经营亏损的自营企业,将亏损转嫁给兰州市总工会,造成172万余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与金大年一起受审的,还有助其受贿的兄长金岷星和向其行贿的甘肃晨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光。
利用建设工程大肆受贿
现年64岁的金大年,曾历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副区长、区长,安宁区委书记等职,2002年1月担任兰州市总工会主席(正处级)。
据查,2004年,在兰州市总工会开发建设西固新天乐大厦工程的初始阶段,兰州某地产公司在与市总工会商谈联建事宜时,该公司经理瞿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金大年5万元。2005年春节期间,瞿某又以拜年的名义再次送上5万元。同时,向新天乐大厦装修提供石材的某公司经理吴某,为感谢金大年的关照,将7万元现金及礼品送到金大年家中。
2006年年初,新天乐大厦竣工。瞿某为了尽早拿到工程款,又向金大年送上两万元。
尽管收取了好处费,但金大年却没有马上给瞿某提供便利,而是有他自己的如意算盘——要求瞿某按工程总造价8000万元的3%给其吃“回扣”,并要求该地产公司与金大年及其兄长金岷星共同参股的兰州力晨公司签订虚假入股协议,漂白这笔“回扣”。随后,瞿某按照金大年的意思,将10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金岷星。
2006年春节前,金大年还向新天乐大厦一期投资人徐某提出,要投资50万元与徐某联合做玉器工艺品生意。徐某便以一家制衣厂的名义,与兰州力晨公司草签了一份协议,随后便转账10万元交由金岷星保管。
另据了解,在新天乐大厦开建之时,就有人找到金大年,想以优惠价“购买”商铺。2004年4月,甘肃晨光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光为此送给金大年5万美元,但随后便被全额退款。
尽管被退款,陈晓光还是与新天乐集团签下了合约,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优惠价格购得新天乐大厦一楼总计606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这一商铺的市面价格为每平方米1.3万元。
随后,金大年与其兄金岷星用同样的“洗白”方式,让陈晓光入股50万元到金大年参股经营的某公司。金岷星从陈晓光处拿到两张共计50万元的支票后,将其中的30万元存入其个人经营的羽梦舞美服饰设计室的账户,将另外20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此后,金大年为了给他的儿子在北京购房,花掉这笔款项中的32万元。
经侦查机关查明,2004年至2007年7月,金大年在金岷星的帮助下,利用建设新天乐大厦的机会,共收受贿赂达200余万元。
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金大年除收受贿赂外,还涉嫌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3年3月28日,金大年与其妹夫李某等人通过中介公司,分别以他人的名义虚假注资100万元,成立了甘肃敦煌之光餐饮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实际股东为金大年、牛某等4人。牛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金大年主要负责搞好协调关系。
同年12月22日,敦煌之光餐饮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003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但合同签订后,敦煌之光餐饮公司即出现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金大年指使股东牛某找到某公司的负责人,让这名负责人向兰州市总工会下属的新天乐集团申请投资,将兰州市总工会拉进入股。
2003年12月29日,金大年召集兰州市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在隐瞒自己是敦煌之光餐饮公司实际股东以及入股公司财务不佳的情况下,骗得全体与会人员同意,注入45万元现金入股,占敦煌之光餐饮公司股份的12%,另借25万元给敦煌之光餐饮公司作为流动资金。
金大年将兰州市总工会拉进入股后,敦煌之光餐饮公司经营了3个月左右后就停业了。停业期间,金大年、牛某等人一直想将公司转租出去,但无人接纳。2006年,金大年和牛某商量把敦煌之光餐饮公司注销。
随后,金大年不顾合同约定,于2006年9月6日提出了清除敦煌之光餐饮公司欠某公司各项费用的债权债务,另赔偿敦煌之光餐饮公司95万元后,由兰州市总工会收回处理方案。2006年9月8日,兰州市总工会通过此方案。同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并支付10万元。至此,金大年造成新天乐集团重大损失,其中包括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取暖费、赔偿金等共计172.6万余元。
辩称接受调查前已退贿
在1月20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金大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在管理市总工会资产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金岷星在明知金大年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下,还采取提供账户、转账资金等方法帮助金大年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
甘肃晨光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晓光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单位行贿罪,陈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行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检察机关对受贿的指控,金大年强调,2007年,审计部门对他进行离任审计时,他因为担心出事,于当年7月6日前后将200余万元悉数退还。
金大年的辩护律师也表示,2007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金大年于2009年7月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但他退款200余万元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前。
针对滥用职权的指控,金大年虽然坦承自己将兰州市总工会拖入亏损陷阱的行为很不光彩,但他认为还是留有相当资产给兰州市总工会,实际损失并不大。
此外,金岷星否认帮助金大年受贿。陈晓光的辩护律师也提出,陈晓光送给金大年的5万美元在两天后就被退回,应算行贿未遂。至于入股的50万元,有投资协议为证,不属于行贿。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意
据了解,金大年在被立案调查前,曾建议政府一定要把关注弱势群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政策上解决实际问题,健全失业保险、低保等制度,在国企改革中一定要兼顾职工群众的利益。然而,这样一名为社会弱势群体“着想”的官员,仍迈不过贪腐这道“坎”。
事实上,近年来因贪腐落马的官员中,有不少人曾在某个地方或某个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但在贡献的同时也不忘“捞”一把,此类在“工作上有一套、腐败上也有高招”的“两手干部”或许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记者周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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