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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原交通局长受贿“大闹”公堂 自比文天祥

www.sinoca.com 2011-01-19  法制日报


  四川省乐至县交通局原局长宋立光因涉嫌受贿接受法院审理。庭审中,宋立光推翻此前供述,称侦查人员先后对他进行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法庭复审中,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10余组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证据,宋立光均以“假的,全是假的”回应,高呼自己是冤枉的,还引用文天祥的诗句,称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宋立光法庭闹剧的前前后后。

  落马局长庭审前翻供

  2010年2月6日,资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宋立光批准逮捕。此后,宋立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担任乐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贿赂总计达75.5万元。其中,金额最小的一笔,是在1999年收受当地运输管理所副所长陈某的感谢费5000元;最大的一笔,是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周某送的现金45万元。

  对这些事实,宋立光起初供认不讳。但在第二次会见律师时,宋立光称自己原来所作的供述都是假的:在看守所期间,侦查机关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他在编造的笔录上签字。

  宋立光翻供称,他遭到了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讯逼供。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宋立光委托律师黄某向法院申请调查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申请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以及同监室在押人员出庭作证。

  “非法证据”四大焦点

  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宋立光涉嫌受贿一案。

  此案开庭前,法院参照民事程序举行庭前证据交换,并播放了侦查机关录制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与律师唇枪舌剑,双方的分歧集中在4大焦点。 

  宋立光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人员未全部作证。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3名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3名侦查人员都表示自己没有对宋立光进行刑讯逼供。宋立光表示,3人中,有两名侦查人员的确没有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另一人对他进行了言语威胁,但另有9名侦查人员对他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宋立光讲出了这9名侦查人员的姓名和单位。

  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出差在外,所以不能作出情况说明。 

  第二大焦点在转押到偏远的美姑看守所上。

  宋立光称,他被多次转移看守所,从资阳市看守所到资中县看守所时,走颠簸的老路达几个小时,之后又转移到凉山州美姑县看守所。在美姑看守所,由于没有生活费,他连手纸都没有,逢5逢10看守所给在押人员做肉菜的时候,侦查人员又故意提审不让他吃到荤菜。

  公诉人认为,转移看守所是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转移看守所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关审批的,合理也完全合法。

  宋立光称,他在美姑看守所遭到了5天5夜的连续讯问。这一说法成为庭审第三大焦点。

  对于“5天5夜连续讯问”,公诉人出示讯问笔录和档案后表示,这5天都有讯问记录,记录显示了每天讯问的时间和押回监室的时间,清清楚楚。 

  最后一个庭审焦点在于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的问题。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公诉机关播放了宋立光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规定,侦查机关所有的讯问过程都应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但是此案中有20多份讯问笔录,而侦查机关只提供了其中5份笔录的录像,不足以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对宋立光进行刑讯逼供。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在进行了约两个小时的调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

  为继续审理,法官宣布在庭后再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原因是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线索,但目前被告人提供的证据都是概念性的材料,无具体的线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法院向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以及在押人员调查取证的问题,审判长认为辩护律师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力,应当先自行调查取证,只有在确实不能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 

  当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7时,法庭宣布择日再开庭。

  再次开庭“大闹”公堂

  2010年11月5日,宋立光涉嫌受贿案再次开庭。宋立光走进法庭时,表情坦然,还颇有风度地向旁听席上的人群频频点头致意。

  庭审开始后,法官依照法律程序询问宋立光有没有新的言辞要向法庭陈述,宋立光开口就直呼自己冤枉,随后又开始复述他曾经的翻供言辞,情绪异常激动,以致于庭审不能继续,被迫叫停。法庭宣布休庭5分钟,由法警将宋立光带出庭外进行法庭纪律宣传教育。

  5分钟后,庭审继续。宋立光说,他特意穿了一件代表着特殊意义的长袖T恤衫,其特殊意义就在于,他在看守所被关押时,身体曾经被侦查人员吊了起来,这件长袖T恤衫的袖口手腕处被绳索磨损了。

  说完,宋立光站起来,身体转向旁听群众,展示他那“被磨损”的袖口。但经过法警的现场勘验,他的袖口处并没有磨损的痕迹,被当庭宣布为无效证明。出人意料的是,宋立光一扫刚出庭时的“文雅风采”,竟在法庭上大喊:“法官,你们直接判我有罪算了,我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在随后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十余组证据,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对宋立光采取任何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对这十余组证据,宋立光及其辩护律师只是口头进行了全盘否定,但无法提交有效证据反驳。

  不过,宋立光的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公诉机关出具的同步录音录像有问题。因为其中一个录像在播放到1小时19分钟时突然中断了。宋立光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刻意抹去了可能进行刑讯逼供的画面。对此,合议庭当场进行了否决。原因是在画面中断时,对宋立光的审讯过程已经结束。

  经过此番来来回回针锋相对的辩驳,雁江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宋立光指称遭受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庭前所作供述系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受贿罪判处宋立光有期徒刑11年,没收犯罪所得75.5万元,并处罚金11万元。宋立光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案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喻中认为,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半年,宋立光案是四川省唯一一起启动此规定程序的案件。规定所称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宋立光受贿案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从程序上给予了公正的保障。本报通讯员刘梦月 本报记者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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