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在演讲中。(资料)(图片来源:深圳特区报)
宋山木强奸案疑云
宋山木
刘某就当着我的面,从裙子里将黑色长筒丝袜脱了。刘某的这个动作给了我极大地诱惑。
打扫卫生后,我们坐在卧室里,又聊起她辞职一事。在劝说她不要辞职时,我明确表示喜欢她。这时,刘某说,总裁,我把自己给你吧。
刘某
宋山木对我说,你现在就说,还辞不辞职?如果你还坚持辞职,我会叫人半小时之内到这里。如果把你带走,或者发生别的什么不好的事,我就当作没有看见。你自己现在好好想想吧
法治周末见习 李秀卿 法治周末记者 李恩树
1月4日,山木教育集团前总裁宋山木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就在10天前,罗湖区法院对宋山木涉嫌强奸案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山木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刘某4205元。
这起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名人犯罪案件,媒体对案情的报道广泛引用了当事一方刘某的说法,并且由于法庭不公开审理,使得整个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但是,从《法治周末》独家获得的宋山木上诉状的陈述来看,两人对关键事实的描述截然相反,当事人刘某所指的胁迫,并无直接证据支持。
那么,2010年5月3日的那个晚上,宋山木与刘某究竟发生了什么?
刘某:被宋山木胁迫
2010年5月3日,宋山木获悉刘某要辞职的消息。对此后发生的事情,刘某作了详细地描述―――
当晚7时许,正在公司的刘某接到总裁宋山木的电话,要求她去宋的办公室。
见面后,宋山木问刘某最近为何工作状态不佳,并表示,这会影响到公司其他员工。随后,宋山木让刘某跟他去一个地方帮助打扫卫生。刘没有多加考虑,便答应了。
宋山木开车把刘某带到了“比较乱”的松泉公寓。
进房间换鞋后,宋山木闻到刘某的脚有异味,要求刘某去洗脚。随后,宋山木让她擦地板。此时,宋山木告诉刘某,从第一眼看见她,就喜欢她了。宋还表示,准备重点培养她,如果刘某辞职,他会非常伤心。
这时,刘某以找到另外一份工作为由,拒绝了宋山木的挽留。
见挽留无效,宋山木拿起手机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宋山木让“小三”在半个小时内赶到“老地方”。
“打完电话后,宋山木对我说,你现在就说,还辞不辞职?如果你还坚持辞职,我会叫人半小时之内到这里。如果把你带走,或者发生别的什么不好的事,我就当作没有看见。你自己现在好好想想吧”。
刘某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处,房间里也只有她和宋两人,感到非常害怕。为了使自己免受伤害,她只好违心地说,我不会辞职了。
随后,宋山木把刘某领到里屋,动手脱她的衣服,刘某用力反抗。宋山木对她说,你是不是想先用假话骗我,然后出了这个门还是会辞职?刘某说,不会的。宋反问道,我怎么才能相信你?
宋山木说,如果刘某脱了衣服,他就相信她的话。说完,他又动手脱刘某的衣服。
情急之下,刘某说:“其实在我眼里,你是个好老板,你不要这样对我。”但是,宋山木并不领情,继续以“小三”威胁刘某说,你现在是脱还是不脱吧?如果你不脱,那个人半小时内接不到我不让他来的电话,就会过来,到时候就由不得你了。
出于恐惧,刘某只好脱掉了衣服。她告诉宋山木,自己来例假了,宋说:“你放心,我对你没兴趣。”接着,宋拿出相机,让刘某按照他的要求,连续拍了4张不同姿势的裸体照片。
“如果我把这些照片放在网上,后果会怎样?”宋山木问。刘某请求宋不要这样做。宋山木说,我是真心喜欢你,不会放到网上的。
宋山木在刘某身上盖了一条白色浴巾,看到白色床单上落了几滴血迹,宋又拿来一条蓝色的浴巾铺在刘某身体下面。
接着,宋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着她的下体按摩,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宋要求刘某洗澡,并令其将蓝色浴巾洗干净。
事后,宋山木表示,公司会对她重点培养,并涨1000元工资。而且,刘某想去公司任何部门都可以。宋山木还表示,要给刘某买衣服。
5分钟后,他们离开了公寓。在开车送刘某回公司的路上,宋问刘喜欢穿什么牌子的衣服?
刘某表示不想接受宋的恩惠,回答说穿衣服没有固定的牌子。
宋山木:自愿发生性关系
而宋山木记忆中的那个夜晚,则是另外一种情形―――
2010年5月3日下午,宋山木在公司开会时听说了刘某打算辞职一事。大约7时30分,宋山木通过前台通知刘某到办公室,详细询问其情况。
刘某表示自己不愿再教书,家人已在上海为她找好了工作。宋山木当时表示:“如果你想去上海工作,我也可以把你调到上海。”但是,刘某还是没同意留下。
谈了一会儿,宋山木提出,让刘某一起去他一个老房子办点事。宋山木之所以带她到自己的房子,希望有机会与刘某更进一步发展关系。当时,刘某没有抗拒的表情,这让宋山木觉得,她已经猜到了自己的真实想法。
之后,宋山木开车,带着刘某来到位于罗湖区松泉公寓的房子里。
进门脱鞋后,宋闻到刘某脚臭,叫她去洗脚。“刘某就当着我的面,从裙子里将黑色长筒丝袜脱了。刘某的这个动作给了我极大地诱惑。”宋山木从她脱袜子的动作里,看出了某些暗示。
宋山木说房间霉味很大,让刘某帮忙打扫一下卫生。这个过程,宋在洗手间大便,因为门锁坏了,宋没有关门,而刘某在外面来回扫地的时候能够看见他,一边打扫卫生一边同他聊天。
“打扫卫生后,我们坐在卧室里,又聊起她辞职一事。在劝说她不要辞职时,我明确表示喜欢她。这时,刘某对我说,总裁,我把自己给你吧”。
听到这话,宋自然非常高兴,于是到洗手间洗身体。等回到卧室时,看到刘某已经脱光了衣服,并在床上铺了一条蓝色浴巾,自己躺在上面。
刘某解释说,因为来了例假,所以要垫浴巾。听到此话,宋山木失去了兴趣。但是刘某却说没有关系。
宋山木拿过一条白色浴巾盖在她身上,又从床头柜里取出一个以前用来按摩腰部的按摩器,对其下体进行按摩。然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两人躺在床上接吻,拥抱着说情话。这时,刘某突然说缺钱,宋感到有些不悦。他对刘某说,这个时候谈钱,就伤感情了。听到宋这样说,刘某没有再说下去。过了一会,两人去了洗手间,刘某在洗澡时把那条蓝色浴巾和按摩器也拿去洗了。
回到卧室后,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问他什么时候给钱。宋表示身上没有现金,答应以后给她。见刘某有点不高兴,宋保证一定会给她。刘某这才高兴起来。
两人在房间里又停留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宋开车将刘某送到公司总部楼下,刘某回去签到,宋没有上楼,直接开车回家。
第二天中午,宋山木到外地出差。当天,山木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校长张某打电话告诉宋,刘某辞职了。宋当即让张某设法跟刘的家人联系,了解一下到底出了什么事情。
刘某的离开让宋山木很失望。头天晚上,他送刘某回公司后,又打电话给副校长张某,告知刘某不会辞职,不用担心因为她辞职造成的课程安排问题。
确认刘去意已决,宋山木让副校长张某发给刘某4月份的正常工资,另外多发3000元。
“为什么现在才来报案”
“为什么现在才来报案?”这是刘某报案后,警方在多份笔录中,向刘某提出的同一个问题。
根据刘某的男朋友王某的证言,2010年5月3日22时30分左右,他接到女朋友从深圳发来的要求回电的短信息。在电话里,刘某提出要求分手,却不说原因。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刘某称自己被宋山木拍了裸照,并与他发生了性关系。
王某非常生气,在其中的一次通话中,他问刘某是否有证据,刘说除了发生性关系时她来例假,再无其他证据。
王某要求刘某报警,但刘某始终不同意,既担心自己声誉受损,也怕父母身体受影响。“我一直没有睡着,一直在想这个事,我觉得还是要报警。”王某出具的证言说,2010年5月4日凌晨4点多,他又用手机给刘某打了一个电话,劝她报警,她还是不同意。他告诉刘某,如果她不报警,就去替她报警。但仍被刘某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径直向附近的派出所报警,称他的女朋友在深圳被人强奸。
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0年5月4日5时许,该所接到王某的报案,称其女友在深圳被强奸。
王某从派出所出来后,又打电话给女朋友,让她报警,刘某仍不愿意。王某就给她做工作,说这个事出了,先不要管什么名誉问题,而且可以先报警不要通知家里人。后经王某再三劝告,5月4日早上6时左右,刘某前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此时,距刘、宋二人离开松泉公寓已8个多小时。
南园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由刘某带领找到了事发地点松泉公寓,并予以查封,同时,在刘某居住的宿舍,提取了已被刘某丢弃在垃圾桶内的内衣内裤,将案件移交给案发地的东晓派出所负责调查。5月5日,东晓派出所警察在物业人员的见证下进入事发房间取证。
但宋山木并不知道刘某报案以及警察进入事发房间取证等情况。直到5月9日,警方调查人员来到山木公司总部,此时,宋山木正在北京学习。接到公司的电子邮件后,5月11日,宋山木回到深圳,次日到派出所被拘留。
谁的说法是可信的
在宋、刘发生性关系这种无人见证的特殊场合,且两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纳谁的说法呢?在罗湖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刘某所述被宋山木胁迫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基本被认定。
但是,宋山木在上诉状中对此提出了反驳,认为刘某在关键的问题上全部撒谎。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构成强奸的基本要件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刘某所称的宋山木打电话给“小三”对其威胁、强迫她拍摄裸照显然属于胁迫。
案发后,警方调取了宋山木5月3日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当日20时至21时21分,宋山木的手机没有通话和短信记录。宋据此认为;“刘某所述不实,所谓我用言辞恐吓她完全是其瞎编的。”
对于裸照问题,一审判决称:“201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查扣了宋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但是,警方对宋山木的数码相机、硬盘、笔记本电脑、主机等进行数据恢复和鉴定,均没有发现刘某所指的裸照。
宋山木上诉称:“这种表述暗示5月4日之前的照片被我删除了。众所周知,数码相机内的照片即使被删除了,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一审判决的上述表述,无疑是在作有罪推定。”
至于刘某向警方出具的证言所称的床单上的血迹,经过技术鉴定,并没有在床单上检出STR分型(一种检测短串联重复技术,检测多个STR位点就可以做个体认定,进而使DNA检测得以应用于案件侦破等)。
没有直接证据的支持,剩下的就只有当事人刘某的单方面言词指控。
一审判决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时,一脸不高兴,将其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其男友和同事张某哭诉了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整夜不能安睡。5月4日早上6时许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本案案发自然。”
宋山木在上诉时认为,将内裤扔到垃圾桶无论是何种原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刘某根本就没有报案的想法,否则,就会将其留作被强奸的证据”。这是证明刘某不愿意报案、王某先报案、刘某“被报案”的重要事实。
一审判决中称:“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名叫‘黄金艾伦’(进入山木集团的人都被要求改名为“黄金××”)外,既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也未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过会,更无私交。宋山木即使对刘某有好感,也仅是他的一厢情愿,所以,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事实又是如何呢?刘某曾在法庭上承认,宋山木为其买过治疗脚臭的药物;给过她200元钱交公司罚款;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给她;刘某打过这个电话号码找宋山木,要求调动工作。刘某也将自己父母的电话给了宋等。
2010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宋山木约刘某在健身房单独见面。刘某表示,自己的感情出了问题,要和男友分手。宋山木鼓励她分手,并承诺会给她带来幸福和快乐。
基于这些事实,宋山木认为,如果刘某对他没有好感,两人就不会发展到去松泉公寓约会。
一审判决以“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为由,对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不予认定。在一次审讯时,警方就山木公司财务多发给刘某3000元一事询问原因时,宋山木表示,这笔钱想作为刘某把身体给自己的补偿,也是刘某所要的5000元中的一部分,但不是劳动补偿。
宋山木在上诉状中说,刘某说3000元是离职补偿金与事实不符。刘某自动辞职,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都无需支付补偿金。退一步说,即使是公司辞退刘某,因刘某入职时间不足6个月,按照劳动法,也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刘某的工资为2772元,半个月的工资只有1336元,而不可能是3000元。因此,该3000元不是离职补偿金,而是5月3日刘某所要的5000元中的一部分。
从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根据宋山木的电话安排,在刘某辞职后,除了结算工资外,多给了她3000元,并且于5月5日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本人亦承认收到并花掉了这3000元钱。
宋山木在上诉时认为,刘某的陈述与所有的客观证据均不相符,为孤立证据,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刘某的男友王某在内,其他的证人证言均是听刘某所讲,属于传来的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不能互为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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