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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腐败案件“六最”:用人腐败令人最难忍受

www.sinoca.com 2010-12-29  法制日报


  “造假骗官”、“土地奶奶”、县委书记受贿1575次……

  2010年,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再掀高潮,一系列重大反腐案件被逐一披露,人们在振奋之余同样感到震惊——在落马官员人数增多以及腐败落势化等新现象出现之时,反腐制度创新虽然在不断发力,但2010年腐败案件为何屡创“之最”?

  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写给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贺信中曾经提出过,“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当一个个鲜活的案件展示在人们眼前时,不少人意识到“新情况新问题”还在不断出现。

  2008年下半年,时任共青团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王亚丽因冒充亿万富翁女儿争夺财产被举报。经查,王亚丽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党等基本情况虚假,年龄缩水达9岁之多,并存在恶意向组织隐瞒、利用金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等行为。

  2010年4月11日,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取得重大进展。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有关方面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张振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部长的栗建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杨路群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耿震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杨路群、耿震环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王亚丽本人则受到了开除公职、党员身份不予承认、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

  对于王亚丽“造假骗官”的情况,中组部有关负责人称其为“闻所未闻”。事实上,长期以来,用人不正之风被各界人士公认为是党风廉政建设中“最令人不能忍受的问题”。

  “用人不正之风长期以来就是一大顽症。”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近几年落马官员的状况可以看出,“带病在岗”、“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的现象均比较严重。

  “经过这么多年的蔓延和变异,腐败的类型在不断增多。相比其他腐败行为来说,用人腐败、‘买官卖官’的危害最大、最根本也最致命。”清华大学廉政治理中心主任任建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种现象会摧毁整个官员体系,如果一个人的官职是通过买卖得到的,那他获得官职后定会变本加厉地腐败,这样的话,再好的政策都会被扭曲,再大的矛盾都会被掩盖,最终会形成恶性循环。”

  事实证明,在王亚丽“造假骗官”的过程中,权钱交易如影随形。

  对此,2010年,有关部门再出重拳整治用人腐败——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力图对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进行重拳整治。

  更进一步彰显中央反腐决心的是,在通知下发的同时,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时至今日,导致重大用人腐败案件的制度漏洞仍未根除。对此,任建明指出,当前用人制度体系还存在决定原则不够彻底、程序性或实体性规定存在漏洞等缺陷。

  “公开选拔规定和竞争上岗规定分别规定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而按照上述的模式切换要求,应当做如下规定才彻底,即‘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式’。其所确立的原则是‘竞争选拔是原则,不竞争是例外’。”任建明说,在竞争选拔原则下,任何采用有限竞争或非竞争的选拔方式都只能是例外,均需要选拔主张者举证,并经过专门的审查、监督和批准方能实施。

  任建明进一步分析说,程序性或实体性规定上存在的漏洞有可能会被某些人操控和利用。

  “以公开选拔规定为例,其中‘公开选拔’包括6个先后程序: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按照上述的模式切换建议,这个程序是有缺陷和漏洞的。”任建明解释说,“事实上,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是完全不必要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可以部分前置到统一考试之前或直接整合到报名与资格审查之中,剩余的则应被撤销。当然,报名与资格审查需要加强,应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政策、干部候选人标准以及政治、廉政审查都纳入其中。”

  土地财政最易引起愤慨

  “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入来‘经营城市’的模式推高了地价和房价。”2010年5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房地产蓝皮书中尖锐地指出,地方政府得上了“土地病”,导致房地产发展绑架了城市建设,也绑架了地方政府,引发了诸多问题和危害。

  随着房价高涨,饱受人们诟病的土地财政在2010年再度展示了其丑陋的一面。

  2010年12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从2001年至2007年,罗亚平在担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人民币,另有2800余万元人民币、69万元美金的财产来源不明,涉案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

  据悉,罗亚平不仅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涉案金额的纪录,而且其案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民间因此称她为“三最”女贪官,称其为“土地奶奶”。

  仔细剖析罗亚平一案,土地财政的弊端表现得淋漓尽致:

  “权盛”时期,罗亚平曾狂妄叫嚣:“是我弄来的钱给你们开支,你们都是我养活的,没有我赚来的钱,你们只能喝西北风”;

  罗亚平曾以土地管理领导的身份与被拆迁户当街对骂,与“钉子户”“硬碰硬”……

  林喆认为,权力腐败中最受人关注的是行政领域的权力腐败,其中土地管理领域和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腐败,是近年来最严重的行政权力腐败之一,也最易引起民众愤慨。

  林喆进一步指出,房地产商之所以敢与有关部门“博弈”,在于其背后有腐败官员的支持,而腐败官员之所以敢于与中央精神相抗,表面上看,似乎是房地产对经济发展具有拉动效应和波及效应,实际上却在于其不可告人的秘密:他们能从“漂亮的泡沫”中分利分肥——从政绩、声望、权势到金钱、私利乃至美色,一网打尽。

  财权最容易被寻租

  在2010年岁末,反腐领域最大的新闻,莫过于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的落马。

  相关资料显示:张美芳20岁到南京农业大学农经系学习,此后一直在当地财政系统工作。落马前,张美芳在江苏省财政厅领导班子中排位第三,属于财政系统内不折不扣的实权派。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美芳也是江苏省财税系统改革30年来被处理的级别最高的在职官员。

  目前,有关部门已查明,张美芳坐拥7套房产,其中仅山水华门的一套房产就价值1000万元,是南京市公认的高档社区。知情人士称,张美芳受贿金额可能超过5000万元。

  在张美芳所敛巨额钱物外,值得引起人们警惕的,是张美芳的权力寻租手法。

  据了解,调查组在第一天进入江苏省财政厅时,便在张美芳办公室抽屉里发现了银行为其开出的面额为110万元的支票。经查,这笔钱款为吸储回扣。不久,张美芳的受贿来源被查明,主要是在决定财政收入的开户银行过程中,收取银行的吸储回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收入通常会存入国库,具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上。一般来说,中央的收入放在总行,地方的国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支行。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预算收入,还有预算外收入,这些收入并不是存在国库,而是存入“财政专户”,即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这样一来,财政收入因为额度大、连续性强,始终有存量,所以几乎每家商业银行都想“抓住”这个大财主。

  “财政收入存款规模很大,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如果一家银行能拉来一笔财政存款,它的存款储备基本上就不用愁了。”一家地方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不过,这种竞争很残酷,几乎每家银行都会派神通广大的人物去争取,“这就给张美芳这类人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张美芳的落马可谓揭开了财政系统的“盖子”。

  一直以来,作为“财神爷”的各级财政部门享受各种较高的待遇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

  某省监察厅驻该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财政系统腐败案件易发,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掌控资金分配权,这是一种直接的社会资源分配权,且具有稀缺性,争宠争捧,财权很容易被人‘寻租’”。

  这名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说:“我国4级政府都有财政部门,从中央到地方,财政机构遍及各省市县及乡镇,发生腐败的总量相对比其他行业多。单位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较多,资金拨付环节成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重灾区,且涉案金额较大,尤其是基层财政已经成为违法违纪案件的多发区。”

  据这名工作人员进一步介绍,财政系统腐败案件还具有多样性,“纵观在财政领域查出的腐败案件,个人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贪污类,又有行贿受贿类;既有挪用公款类,也有玩忽职守类等等。在诸多犯罪中,以贪污受贿类的案件居多”。

  此前,张美芳被舆论认为是“利用财政存款寻租第一人”,对于这一说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她不可能是第一人,我相信她也不是最后一个人”。

  乔新生说,我国关于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法律规定先后有8个,法律上有预算法、刑法等,行政法规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还有各种各样的财务报销制度,在这么多法律条款下,还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就是因为目前的管理是越往上、行政负责人审批的权力就越大。“这是一个行政权力不受节制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不难,就是要加强民主行政体制改革,用透明来解决问题,以行政的公开化来解决内部的这些腐败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最为隐蔽

  如果要问从2009年10月16日起刑法修订之后开始施行的9项罪名中哪一项最引人关注,答案毋庸置疑,当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010年11月,首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被查处——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原职工李阳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李阳调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担任局长刘某的司机。2008年9月27日,萍乡市蓝波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违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117.7万余元。蓝波湾酒店负责人邓某找到李阳帮忙。在多次见面后,李阳表示会尽力帮忙,邓某等人提出拿10万元给李阳,李阳表示接受。后李阳对蓝波湾酒店称,他找了自己某亲戚。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局以蓝波湾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

  2010年1月12日,李阳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2月2日,李阳在上海将10万元退回给邓某。

  此前,有舆论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解释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据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介绍,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已经形成针对受贿行为的三道堵截网: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如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设立了第三道法网。

  “通常来说,立法相对于实践会有一些滞后。因此,我们在反腐败立法中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去解决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困难。”林喆说,目前,反腐败实践对于反腐败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出台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国企“裸官”最遭人痛恨

  “裸官”一词人们并不陌生,在2010年,一起典型的“裸官”案件被公开审理。

  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进出口贸易部原总经理董跃进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董跃进和马连龙(另一被告人)合谋,利用董跃进担任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受上海合生源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皓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暨开具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要求上述公司将应当直接支付给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的货款5.8亿余元,支付到马连龙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中润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用于增加该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流量、申请银行授信等使用。至案发时,尚有1300余万元未归还。在此过程中,董跃进、马连龙涉嫌共同收受上海皓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振涛给予的两台价值73776元笔记本电脑和港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此外,董跃进还多次收受马连龙的贿赂款共计91万元。

  据了解,董跃进的妻子、儿子早年都已移居美国,他常年独自生活,是一名名副其实的“裸官”。

  老婆定居国外了、儿子出国留学了、财产基本转移了——近年来,关于“裸体官员”的种种描述形象地勾勒出了当下某些官员的生存状况,“裸官”成为反腐领域的一个热词,“裸官”腐败让人们切齿痛恨。

  记者了解到,“裸官”的概念最早出自深圳市委市政府在2009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成功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

  “‘裸官’是指家人都在国外,只身在国内做官的官员。”林喆说,“我认为,这种官员有几类情况:第一类就是一部分海归官员,他们在国外读书的时候有家人陪读,后来配偶在国外读书或者就业等等。这样的话,出国人员回来了,家属却仍留在国外,这种情况是无可非议的;第二类就是海归在国内当了官以后,很快被提拔起来,在这期间,他们的子女和配偶到国外去了,比如说在外资公司工作被派驻到国外,然后孩子到国外留学,这个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官员的家人也是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迁徙自由;第三类就是像庞家钰那种贪腐的官员,如果没有被发现就继续贪腐,一旦被发现了就逃到国外,而他们在逃跑之前已经把配偶子女送出国。我们要防范的是这一类。”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此,任建明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腐败落势化最应引起警惕

  基层腐败,被反腐专家林喆命名为“腐败落势化”。

  早在2009年,腐败的落势化倾向已经非常明显,而在2010年,这一问题有变本加厉之嫌。

  2010年5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中秋至2009年春节,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局长共142人给予的人民币1276万元、欧元8000元、美金8000元。

  为防止东窗事发,李荫奎一边主动上交廉政账户资金63.98万元,以示自己清廉,一边让妻子四处找亲戚朋友借来身份证,用其他人的名义藏匿巨额赃款。

  虽然平均每次几千元钱的受贿金额并不多,但在短短7年的时间里受贿1575次,李荫奎还是创下了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当地许多人认为,李荫奎行贿受贿的对象“已经涵盖了县里大部分干部”。

  一个县里几乎所有的干部都给领导送礼,这样的官场生态令人担忧。

  “从我最近接到的群众来信和来访的举报内容来看,近年来出现了新动向:尽管现在揪出了一些腐败‘大鳄’,但腐败落势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一旦腐败,直接危害到基层民众的利益,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起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林喆认为,腐败落势化的出现和“权力意识的腐化堕落”密切相关。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与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人因职业或职务而掌握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官员个人,这一职权是群体权力或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只有相对的使用权或履行权,而无占有、处置或放弃的权利。一旦他与该职位或职务分离,便不再拥有该权力。”林喆说,公权力本质上的非个体性决定了任何将公权力“私有化”的行为都是对公权力所代表的集团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否定,“权力意识的腐化堕落,实际上是将自己认作了权力的实质主体,故而将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生和发展手段的私权。”

  林喆进一步指出,腐败落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

  “让人不想贪,这要靠宣传教育;让人不敢贪,就要靠制度完善了。”林喆告诉记者,党内有关负责人曾将腐败的4大原因归结为——教育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腐朽思想的影响。因此,制度不完善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也是转型时期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郑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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