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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谈央视大火第二批案件缘何会减轻了处罚

www.sinoca.com 2010-11-23  律师新闻观察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和当事人交流获知,李书志虽然作为质检员,但其并没有相应的授权,也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而每个月也仅能拿到不到2000块的工资,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一个还未上学,一个刚刚上学,而且父母已经年迈且经常生病。现如今李书志已在看守所关押了一年多,还将面临着一年多的关押,2个孩子和父母仅能依靠其妻子在外面干苦工来维持生计。

  对李书志的定罪处罚时我认为要考虑到违法、违规的利益获得者是谁;

  违法、违规的利益获得者才应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而不能让没有获利者承担过高的法律责任。

  法院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李书志予以减轻处罚,我认为原因主要有:

  李书志作为一个农民工,从质检能力上来说属于无能无力,从工作职责上来说属于有职无权,从工作内容来说属于身兼多职,让一个既无能力又无权力的月入不到2000元的农民工来承担过高的法律责任是有违公平和公正的。

  责权利应当是相辅相成,只有责而无权,无法履行其责,只有责而无利也有违最基本的公平。

  只有责、权、利能够统一为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于一身,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时,责任者才能成为实质上的责任的承担者。

  如果责权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监督的话,那后果是非常严重且可怕的,社会影响一定会很恶劣。

  而法院能够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考虑,突破法定刑对李书志减轻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法院核准。从责、权、利角度公平考虑对李书志的定罪量刑,让其承担起本应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是否上诉,将在会见李书志后由其作出决定。

  附:  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央视大火第二批部分案件宣判:在央视新址配楼项目中,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责任人采购并施工使用了大量不合格保温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责任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被告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次充好的挤塑板,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余万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处罚金110万元。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三名责任人分别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该一审判决的量刑突破了法定刑,并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尹富强律师为该案中农民工质检员李书志的辩护律师,此文为其对李书志量刑的分析。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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