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层住宅紧贴8层商品房北侧墙壁而建,并且“骑”在8层楼的上方。
文/记者练情情
图/实习生罗知锋 记者杨勤
1988年,8层楼建起。
1998年5月,新会联络处将8层楼抵押给农业银行,获贷款501万,后因无力偿还,8层楼被法院拍卖,2003年简某拍卖购得8层楼后,将其卖给了现在的住户。
2005年,于1999年报建的19层楼获得建筑许可证。
2006年8月,19层楼施工期间,就因切断8层楼住户回家唯一通道,而掀起轩然大波。此后双方打了上百场官司。
现8层楼、19层楼和现新会招待所原来均为新会市人民政府驻广州联络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经过1992年2月、1992年11月、1996年12月三次申请取得。市规划局辩称,这三个地证实质上为一个大地块,在规划设计上是一个单体楼,只是分三期建设。
本报讯 海珠中路和光塔路交界处,一幢19层高的新建物业汇秀上筑“骑压”在一栋已经有20年楼龄的8层高的住宅楼上。这样“不合常理”的建筑设计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
昨日,随着8层楼住户告广州市规划局,要求撤销19层楼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一案开庭,一件件原始证据被摆上法庭,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是非非逐渐展现出来。
两幢建筑
4年打了上百场官司
2006年8月,19层楼施工期间,就曾因切断8层楼住户回家唯一通道,而掀起轩然大波。双方互指对方为违法建筑。
19层楼的开发商和业主说,8层楼原来是办公性质的,原楼梯间位置改为了卧室,一梯一户变成了一梯两户,与19层楼连接的北侧面原来并没有窗户,不存在影响8层楼通风采光的问题。8层楼的住户手持房产证,义正词严地称自己购房时,该物业的状况就是这样的,从来没有改动过。要说改动,也是卖房的人作的改动。
此后,双方打了上百场官司,先是8层楼告市规划局,要求取消19层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案打至二审后,原告撤诉了;紧接着,19层楼的开发商又告国土局,称8层楼改变原建筑结构,有一半为违法建筑,要求撤销8层楼住户的房产证,但中途原告又撤诉了。之后,19层楼业主又因未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而拿不到房产证,分别向国土局起诉,要求撤销8层楼业主的房产证,在越秀区法院立了150多个案件……
66岁老人
无偿帮8层楼打官司
“打官司花了近10万元了,我们8层楼的住户连律师也请不起了。”8层楼602房的业主黄先生表示。昨日开庭的案件,被告规划局派了两名年轻的干部出庭代理,作为开发商的广州市华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会驻广州办事处并未到庭,而旁听席上只坐着记者一人。“打官司打多了,业主们大多也不愿过来旁听了。”黄先生说。
今年66岁的广州市民杨叔是目前这个案件的唯一代理人。自学法律的杨叔认为8层楼住户很“弱势”,于是,从2007年9月开始主动站出来,免费代理他们的案件。如今,杨叔家20多平方米的客厅摆满了案件资料,他每日奔波不停地调查取证。
争议焦点
8层楼和19层楼是否为连体建设?
现8层楼、19层楼和现新会招待所原来均为新会市人民政府驻广州联络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是经过1992年2月、1992年11月、1996年12月三次申请取得的。
规划局(被告):
属一个整体规划分期开发建设
市规划局答辩称,这三个地证边界互相衔接,实质上为一个大地块,在规划设计上是一个单体楼,只是分三期建设。现新会联络处招待所建于1981年,而8层楼建于1988年,1989年被新会县政府购置,19层楼为第三期工程,1999年报建,2005年方获得建筑许可证。
规划局称,本着尊重历史、合理使用城市土地的原则,因此同意该地块整体规划、分期开发、连体建设。这三幢建筑物均为同一单位用地地块上的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是一个整体规划而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工程。
8层楼住户(原告):
产权早已转移怎会是连体建设
原告方称,新会联络处已于1998年5月将8层楼抵押给农业银行,获取501万的高额贷款,后因无力偿还,8层楼被法院拍卖,2003年简某拍卖购得8层楼后,将其卖给了现在8层楼的住户。也即是说,在19层楼未获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前,8层楼已不再属于新会联络处,又怎么可能继续连体建设呢?
这时,规划局称自己也是上当受骗,开发商华成公司在申请报建19层楼时隐瞒了8层楼在2002年时产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况。这种说法,原告方显然不能接受,并拿出新会联络处的房产证以资证明,该房产证清楚显示1998年5月该房产已被抵押。
19层楼的规划许可证是否应当撤销?
规划局(被告):
曾三拒验收因法院判决才核发合格证
虽给19层楼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待19层楼建成时,规划局又曾三次拒绝对其办理规划验收,主要理由是该工程存在北侧室外地坪标高不符合规划要求、与南侧相连的建筑物立面不协调等问题。
2009年4月,广州华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会驻广州办事处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规划局不同意验收19层楼的函,被法院支持。规划局上诉,中院维持原判。2009年8月,根据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规划局给19层楼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层楼住户(原告):
规划局误解判决应先取消规划许可证
原告方认为这是对中院判决的误解。“根据中院的判决,规划局首先应取消19号楼的建筑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取消后,自然也就不需要验收了。”代理人杨叔认为。
原告业主黄先生说,首先应该撤销的是19层楼的规划许可证,它未经公示,之前发证根本就没有征求过我们这些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09年广州中院判决
广州中院在判决中提到,海珠中路的这块地是分了三个时期征用的,市规划局认为这个工程属于一个整体建设工程的理由并不成立。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市规划局在受理建设单位关于工程规划的验收申请后,应审查涉案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在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依法撤销前,以建设单位存在隐瞒行为,该许可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为由不同意给建设单位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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