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手段多样的时代,人们自由表达观点与意见的渠道更加畅通、更加丰富,这对于实现公民言论自由大有好处。然而,随之也带来一些新问题。有的人在网络媒体上散布谣言,诋毁他人;有的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混淆视听,并称“这是我的言论自由”。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狭隘的,应该予以澄清。
如何认识言论出版自由?
首先,这离不开对自由的正确理解。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都与法律、责任密切相连。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英国作家萧伯纳也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正如权利和义务始终对等一样,言论出版自由与遵守法律同样不能分割。也就是说,对言论出版自由不能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同样是有条件的、有责任的,既受到法律保护,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都不容践踏。这就意味着,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以什么名义,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法律。在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也是如此。法律是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的。人是社会的人,个人的言论出版自由只有放在社会的现实环境中,纳入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中,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法律在赋予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限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违背这一规定,个人权利对他人和公共权利造成侵犯,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有,运用法律手段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进行规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即使是经常指责别的国家言论不自由的一些国家,也不例外。比如,在英国,法律规定言论出版自由不得藐视法庭;法国《人权宣言》在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求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而美国对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的限制十分严格,仅对一般性的语言的限制就有20多种,更不用说滥用这些自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了。
事实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对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言论进行依法处理,而决不会任其泛滥。我国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恰恰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否则,不仅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无法保证,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也无从谈起。对于公民来说,要享有法律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就必须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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