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3.96亿余元先后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用于经营。据悉,该处长创下了“小官大贪”的新纪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刘林祥表示认可。他当庭表示,之所以做这些事,主要是为了体现自己的业务能力,想在单位“出人头地”。此外,他还希望借助该开发商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促成自己孩子留学等一系列“能人”才可以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刘林祥于2001年到2004年期间,在没有向领导汇报借款事宜的情况下,私自将3.96亿公款分27次划拨了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的梁某。借贷双方只约定了“所借款额不能从事违法事宜”,但对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均没作出明确约定。
刘林祥交代,他之所以如此放心大胆地借款,主要是因为公司支票管理存在漏洞,公司的财务支取没有任何人监管,一年才结账一次。刘林祥说,在他可以支配的几个公款账户中,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规定。
案发后,刘林祥将全部公款退还。检方认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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