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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有赵作海?民警刑讯逼供被判有罪仍当警察

www.sinoca.com 2010-08-23  中安在线


  核心提示:2000年3月,因挨不过民警刘某和时某的刑讯逼供,王道军被迫承认自己有罪。之后,王道军向检察机关反映遭两民警殴打一事,2005年10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二人的刑讯逼供罪名成立,但是法院宣判之后,当时获罪的两人却一直还在阜南县公安局上班。
  

记者对着公示栏拍下照片,第二排正中人物就是被举报民警刘某

  十年,这段时间短么?不短,一棵小树能够长得遮天蔽日。十年时间长么?王道军额头上添出的几道皱纹似乎能让人读到答案。

  2000年3月,因挨不过民警刘某(时任阜南县王化派出所所长)和时某(时任阜南县公安局驻地城中队民警)的刑讯逼供,家住阜南县王化镇的王道军被迫承认自己有罪。

  几经风雨,2005年11月上旬的一天,王道军拿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终审判决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时某刑讯逼供罪名成立。

  “法律还了我清白,但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惩罚。”近日,王道军向本报反映,刘某、时某两人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被清理出公安队伍,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

  ■当事人讲述

  “现在想起来都觉得害怕。”2010年8月18日晚上,在阜阳市阜南县县城的一家宾馆内,王道军回想起那让他“觉得屈辱的一幕”,仍旧心有余悸。

  回忆:被打得受不了才签字

  2000年3月17日,阜南县民警刘某和时某在侦查一起入室抢劫案时,以涉嫌拐卖妇女为由将当时在家垒墙头的王道军带到了县公安局。

  3月18日23时,刘、时二人将王道军提出留置室押至同一楼层办公室内进行询问,由刘某问话,时某记录。

  “刘某要我跪下,我不跪,刘某就开始打我。”因王道军不供认所谓的犯罪事实,刘某持一木棍向他的臀部和大腿连击数棍,又用脚向其胸部和面部踢去,其中一脚将王道军的鼻子踢成骨折,鲜血直流。

  “时某也拿棍子打我了,扇了我好几个耳光。”王道军说他最终没能熬住身体的痛苦,被迫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打得我受不了了,我才签字的。”

  3月19日,时某请示领导后给王道军办了刑事拘留手续,并交看守所关押。

  3月20日,不堪忍受的王道军向检察机关反映遭两民警殴打一事,检察机关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王道军的伤情经过阜阳市检察院技术法医鉴定,为全身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鼻部骨折经湖北省同济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判决:法院判警察打人有罪

  经长期取证,2004年10月18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刘某、时某提起公诉。2005年9月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时某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共赔偿受害人4773.49元,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时某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王道军认为自己获得的民事赔偿太少,与所受的痛苦不对等;而刘某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人均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接受上诉后,2005年10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道军、刘某在二审期间均未提出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为由,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在(2005)阜刑终字第274号终审判决书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与时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王道军实施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社会危害性和上诉人刘某与原审被告人时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结合二人的悔罪表现,一审的定罪处刑并无不当;根据上诉人王道军的实际遭受损失情况,原判民事赔偿亦允当。

  疑惑:他们为何还是警察

  2005年10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刘某和时某二人的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原本以为到这里,自己讨回了公道,总算可以有个了结。”可让王道军没有想到的是,“我发现法院宣判之后,当时获罪的两人一直还在阜南县公安局上班,只不过刘某去了阜南县拘留所,当了一名管教民警;时某去了阜南县交警大队,在办公室工作。”

  “没想到他们现在还是警察!我查过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他们怎么还能当警察呢?” 2010年8月17日,王道军提出自己的疑问。

  ■记者探访

  事情真的是如王道军说的那样么?8月19日上午,记者奔波于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拘留所和阜南县人事局多个部门求证。可是查找两位民警“身份”的过程并不简单。

  探访地点:阜南县拘留所刘某是管教民警

  8月19日9点,记者赶到了阜南县拘留所了解情况。拘留所大门紧闭,透过一间办公室的窗户,记者看到一中年男子。隔着窗子记者进行了暗访。

  “刘某在么?”

  “不在,他今天休息,过两天他才来上班。”

  “他是这里的正式民警么?什么时候来上的班?”

  “是的,他一直在这上班,应该有三四年了,比我还早呢。”

  透过窗户,记者看到了一个阜南县拘留所全体民警公示栏。

  “公示栏里面没有刘某的名字吧?”记者问。

  “怎么没有他呢,第二行第三个就是。”

  隔着两个窗户,记者对着那张公示栏拍了一张照片。透过照片,记者清晰地看到刘某的职务是管教民警,分管收拘、管理、教育、劳动等工作。

  记者事后得知,和记者对话的中年男子是阜南县拘留所的副所长孙志全。

  探访地点:阜南县交警大队时某穿的是交警正式警服

  刘某的确是在阜南县拘留所工作,那么时某真的是在交警队么?带着这个问题,9点40分,记者又来到阜南县交警大队求证。

  3楼交警中队的一知情人透露,时某原来在下面一个派出所当所长,后来因为出了点事情之后,就调到交警大队了。“来这边也有几年了,具体不清楚负责什么工作,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时某上班时穿着的是交警队正式的警服。”知情人透露,时某的办公室在6楼最西边。

  在6楼,记者来到最西边的一间办公室,但并没有见到时某本人,偌大的办公室没有一个人。亮明身份后,隔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时某家中有事未来。记者表示想找到交警大队长李磊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大队长去阜阳开会了,不在队里。

  探访地点:阜南县人事局、阜南县公安局“这事得问公安局”“这事得问人事局”

  随后,记者来到阜南县人事局查询刘某和时某两人是否为公务员。该局公务员和人才交流股的工作人员表示,查询这个需要办公室同意。

  而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孟兵将记者带至一副局长办公室之后,这位副局长又以自己不是分管领导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请求。“局长去外地开会了,记者采访要通过县委宣传部的介绍。我们这边有规定,不能随便接受采访。”最后,该副局长建议记者去阜南县公安局政工室查询,“去那边一查就知道的。”

  8月19日11点,记者又来到阜南县公安局。几经等待,记者见到了政工室主任谭春虎。

  听明记者来意之后,记者的采访又被谭春虎拒绝,谭春虎建议记者去阜南县人事局查询相关情况,“所有资料都在那边,都有登记的,一看就知道了。”

  再探人事局

  证实两人都是正式民警

  2008年9月25日,阜南县公安局出具给王道军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08023)》显示,“根据县人事局文件精神,刘某已不属于人民警察和公务员序列,我局只是作为一般人员使用,从事非执法岗位工作;时某也被调整到交警大队非执法岗位工作。”

  那么,刘、时二人是否是公务员,是否还是人民警察?19日17点半,记者再次来到阜南县人事局。

  这次,该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孟兵给出了解释。他告诉记者,刘某因为2005年被法院判处了刑拘6个月,缓刑一年,现在已经不是公务员了;而时某当时是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现在还是公务员的身份。

  孟兵表示,可以肯定的是,刘某是在阜南县拘留所工作,时某在阜南县交警大队工作,并且两人都是正式的民警。刘某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在编的。

  ■部门说法

  被法院判过刑,还能继续当警察么?警察因为刑讯逼供,是否真的要被清除出政法队伍?律师称,民警有犯罪记录在身,再让他去管教他人,这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

  阜阳市政法委: “留党察看”后不能从事政法工作

  8月20日下午,记者就此拨打了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有关负责人的电话,对方称自己现在在合肥开会,具体事情要等他回阜阳再说。

  记者通过电话与阜阳市政法委政治部取得了联系。刘、时两人是否要清理出政法队伍?对此,一位负责人表示,《违法违纪干警辞退、限期调离和不称职干警离岗培训暂行办法》(阜政法[2004]16号)中对此有明文规定。

  随后记者查阅该规定了解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予以辞退:“被依法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的,或被依法劳动教养的”;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调离政法机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道德败坏、刑讯逼供,受到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上的或行政撤职处分的。”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7年9月25日,阜南县公安局出具给王道军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07024)》显示,“2006年2月28日,阜南县纪委、监察局已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时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律师观点:“问题”民警难再管教他人

  安徽省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同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陈军认为,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而刘某有犯罪记录在身,再让他去管教他人,这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不管是临时聘用、在编或者是正式公务员,刘某依然身处政法系统,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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