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7岁的湖南人杨某因与女友分手,心生怨恨,便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出租房内自制两枚爆炸装置后,来到北京,将其分别放置在某大学附近及公共汽车上,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0月间,杨某因女友与其分手,心生怨恨,妄图报复社会。2009年12月初,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购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瓶及礼花弹、鞭炮、钢珠等物,并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出租房内,用买来的材料自制了爆炸装置两枚。
2009年12月,杨某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乘长途汽车来到北京,2009年12月18日,杨某将一枚自制爆炸装置藏匿于某大学北门西侧外的灌木丛内。2009年12月19日,杨某将另外一枚爆炸装置,放在一辆公共汽车的座椅下面,后下车逃跑。2009年12月30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杨某自制的爆炸装置具有杀伤力。
“我与女友分手后心里一直处在阴影中,因此就想造大事,引起注意,好让我女友回心转意,我不是故意的,我没想报复社会”,庭审中,杨某声音哽咽着说道。
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只是在做恶作剧,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炸弹并不能引爆,属于未遂,且杨某的认罪态度好,因此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私自制作爆炸物,并将爆炸物放置在公交车上及大学校园附近,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的当庭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杨某为报复社会,制作恐慌将两枚爆炸物放置在公交车上和大学校园附近,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主观上并未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也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对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杨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对其犯罪目的、动机及主要犯罪事实未做如实供述,并称所制作的爆炸物无法爆炸,而公诉机关出示的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从爆炸物的分离照片及爆炸物的鉴定结论能够证实此爆炸装置属延时性爆炸装置,故本院对杨某的当庭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自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做出上述判决。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