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几个星期前出台的干部申报制说起。当天看到这个新闻时,我正好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来的一位教授在一起,说起那个申报规定,我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一起:中国新出台的这个规定比美国的相关法规要严格得多。美国就从来没有要求如此低级别(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要向组织报告他们的家属与子女留学、移民的情况,只有到了一定的级别,或者工作性质涉及机密的情况下,才有此特殊规定。
当然,我们不能什么都拿美国来参照,于是接下来的几天,我尽量找到其他国家的朋友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回复我的信件来自9个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此规定。这就让我更加惴惴不安了。我们从善如流,是不是过头了?
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在国外时,碰上一位虚心请教的老外。他是看到一些从中文翻译过去的时评后,有些问题闹不明白。其中就包括反复出现的“公仆”与“纳税人供养的”,以及“要为人民服务”等等词句。他说,国家公务人员,说到底也是一种养家活口的工作,为什么在中国,你们要对他们那么严厉?什么人民供养的,要为人民服务?公务员不是民选的官员,他们只要按照国家法律与岗位规定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就可以了,凭什么要低三下气地“为你们这些人民服务”?人民又为谁服务呢?难道公务员就不是人民?
他的话把我弄糊涂了,我说,“公仆(public servant)”一词不是来自西方吗?难道他们不是靠纳税人的钱养活?难道他们不应该对“主人”笑脸相迎甚至低三下四?难道我们又做过头了……话音未落,我自己倒先明白过来,在西方几个国家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加起来也生活了十五六年,我不是没有去西方国家“公仆”那里办过事,他们只是按部就班、照章办事,不卑不亢,从来也没有把自己当成“公仆”,也没有把自己当主人。“上级领导”自然也无权规定他们必须对来办事的人“笑脸相迎”,他们一般也不会为你加班加点。而这些年来,我也很少看到当地的报纸杂志等媒体对国家公务人员使用过中国网民们乐此不彼的严厉词儿(其中当然也包括我啦)。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我们的“公仆”与西方的公务员不同,他们一直当自己是“主人”,而且,他们从来不只是靠一份纳税人愿意出的“工资”来养家活口,更不按照国家法律和工作岗位规定办事,所以,中国“人民”――现在想一下,发现这个词儿就是用来和公务员相对的――才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当今限制一些公务员权利的措施,也是如此出笼的。
“裸官”们到底犯了什么罪?错在哪里?
不久前有这样一条新闻:江苏省沭阳县乡科级“一把手”年中考核,首次将“忠于配偶”等个人品德情况列入其中。这个考核已于7月中旬公布,将在今年年底的考核中兑现。以前只听说考核中有“忠于党,忠于职守”之类的,现在好了,又多了一条“忠于老婆”。但我总觉得有靠谱。我想,这一条我根本不用去调查,凭我的常识就可以告诉你:估计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有类似的规定。
不靠谱,但我却不好意思多说,因为仅仅从今天的新闻来说,我们就足足对政府“从善如流”的速度和效率叹为观止了。就在那同一天早上,我看到公安部发布通知,制止将违法人员游街示众。促使他们下发此通知的,就是不到一个星期前我们大家一起在网络上谴责的那几件事,包括东莞公安用绳子牵着赤脚卖淫女暴晒在烈日下。就这件事,严厉表扬一下公安部。感觉在一系列事件中,转型期压力最大的公安部门,顺应民意的速度也比较迅速。
前几天,还出台了一部针对“裸官”的规定,很显然也是中央政府顺应网络民意的直接结果。虽然我还没有看到这个规定的原文,也不知道那些“裸官”们申报家属子女留学移民海外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是立即撤职,还是留职查看,还是仕途到此为止?还是被上面某些部门抓在手里作为要求效忠的把柄?――如果是后者,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规定不但没有预防腐败,反而给腐败一个新的形式:那些“裸官”为了搞定上面掌握了他们隐私的官员,而去开辟另外一个行贿的新战场。
突然想到的是,“裸体”做官是一种罪,还是一种错误?做官本身,如果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又有哪一个国家剥夺了这些官员(甚至是低级公务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自由?做官本身又不是服刑,难道需要家属子女“坐连”,如果人家真有到国外学习和生活的意愿,为什么不行?难道这些迁徙的自由不正是过去三十年中国人得到的最大自由之一?
当然,我们都知道,限制“裸官”是基于他们都贪污腐败或者有可能转移钱财到海外的假设,但有没有不靠贪污腐败而把孩子送到国外读书、移民的?而那些不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而是给他们安排有油水的公务与公司职位,弄得全家都可以贪污腐败的干部呢?
“忠于配偶”当成考察干部的标准大概是基于所有贪官都包二奶、玩女人的事实,可你却不能反过来推理,只要所有的官员不搞婚外情,没有二奶,就清正廉洁了。西方国家有一个统计显示,高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男人有过越轨行为,请问,他们都贪污腐败了吗?再说,用这种很可能侵犯到公民个人隐私的办法来对付干部,侵犯的反而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取得的最大权利之一――个人隐私的权利。
对付贪污腐败的办法是扩大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
贪污腐败不但是犯罪,也是当今民众都恨之入骨的,但至少在所有的国家,贪污腐败罪尚不是一种违反宪法的重罪(High Crime),可问题是,我们推出的一些规定,却显示了在公民权利上的倒退。而公民权利得来之不易不说,还是我们宪法竭力维护的不容破坏的最高权利。
也许有人说了,这只不过是针对公务人员,对他们就要严格要求。可我们还是应该问一句,如果你有送老婆孩子移民的权利,如果你有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我们中的佼佼者――公务员为什么要被剥夺这样的权利?难道我们已经把庞大的公务员团体当成了潜在的罪犯在预防?再说,你今天剥夺了公务员的权利,他们明天照样可以剥夺你的权利,而且更狠更彻底。
当然,我们更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剥夺他们的这些权利,是否就能够有效阻止贪污腐败?阻止贪污腐败的办法是否一定要靠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我想,即便剥夺了这些权利,能够暂时有效阻止他们贪污腐败,平息民愤,这种手段也是要不得的,因为它是得不偿失的。作一个不那么恰当的比喻,当初皇上把身边的男人都阉割成太监,防止了他们包养二奶贪污钱财,可结果如何呢。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知道,以上手段对于遏制贪污腐败不可能有任何作用。
我能感觉到有人会对这篇文章拍砖,我的读者也会感到迷茫,但你开口批评我之前回顾一下:你能找到第二个像我这样,在过去三年里至少免费写了几十万字呼吁制止贪污腐败、限制“裸官”转移财产的网友吗?这说明,我不是反对上面的决定,而是担心这种决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更糟糕的反效果。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