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拜读了方舟子先生的《民间科学家已成社会公害》大作,虽然我同意该文的好多观点,但我还是要建议方舟子先生将文章的题目改一改,比如,将文章题目改成文章的开首语:《 “民间科学研究”也不是完全无害的》。为什么要改题目呢?理由如下:
一、正如方先生在文章中所述,“科学家本无所谓官方和民间之分”,那么,“民间科学家”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伪命题。何为科学家呢?任何人写出来的论文、提出的观点能站住脚,得到社会的公认,便是科学家,反之,便不是。这有点象医就是医,无所谓“中医”,还是“西医”;几何学就是几何学,无所谓东方(社会主义)的几何学,还是西方(资本主义) 的几何学;会计学就是会计学,无所谓东方(社会主义)的会计学,还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会计学[前苏联刚成立时,就有人主张编写“社会主义的几何学”和“社会主义的会计学”以表示我们与资产阶级势不两立,并且将其付诸行动,比如讲,就出炉了社会主义的会计学,其会计等式是: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而非传统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但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又恢复了传统的会计学]。我赞成方先生的好多观点,所以,我不赞成把民间科技爱好者称为“民间科学家”。方先生在认识到“民间科学家”是个伪命题的情况下,仍把伪命题醒目地标在文章题目中,可谓是明知故犯。
二、题目是文章中心思想或立论的高度概括,从文章的题目就一眼看出方先生是在写一篇反对民间科技爱好者参与研讨科学的文章。何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便是尊重每个人的权力,让每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建立一个文明、有序、公平、合理的社会。人们在媒介上发言,只要其言论不触犯法律就行。我们的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权,但更注重保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科研秩序,维护主流舆论的尊严。如果说有人借“民间科学家”说事,掀起风浪,那这个风浪也是“茶壶里的风浪”!不是吗?如果某个公民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打官司,能有胜算吗?即便法院和法律不向高校和科研机构倾斜,单是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耗时(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在开庭后,人民法院须在半年内作出判决,但往往逾时未判),普通公民就担待不起。再说,主流媒体都是支持主流科技言论的,因此,这个风浪也只能是“茶壶里的风浪”。何为主流科技言论?主流科技言论就是科研机构和高校发出的科技方面的言论(“主流科技言论”中的“主流”二字主要体现在:只有它们才有编写教材和发布对新的重大发现的认可的权力)。方先生在明白上述现实的情况下仍说:“'民间科学家"往往还具有受迫害情结,利用各种机会控诉科学界如何压制、迫害他们,甚至号称科学界在制造"冤案"。这种声音如果被媒体放大,获得人文学者的支持,民间科学家真被当成了挑战黑暗的科学界的"英雄"、"烈士",让公众对科学界产生误解,难道不是一种会影响科学进步的社会公害?”,方先生的言论不利于和谐社会。
方先生的文章对非主流言论的正面作用(比如讲,公民在网上发表自己对有关科技的看法,可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寓教于乐。)较少述及,倒是写了一些民间科技爱好者的人生悲剧和转述了别人对民间科技爱好者的负面的评价,比如,称他们为“科学妄想家”;学者、科学家觉得“民间科学家”“可怜”等。当然,文章述及的“公害”是确实存的,民间的科技爱好者对此应当自省、自律,勿去干扰正常的科研和教学活动。文章所说:“ 专业的科学工作者因为对科学研究的方法、规律和现实有切身的体会,深知在科学事业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业余研究者要做出重大发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种对民间的科技爱好者的劝告是中肯的.。只要认识到这一点,一些民间科技爱好者为突破世界级的高难题如醉如痴,过度的付出,造成人生的悲剧,就可以避免或少上演。总的来说,文章行文流畅,文笔优美,具有一定的可读性,但文章的立论或中心思想出了偏差,因此,方舟子先生的《民间科学家已成社会公害》不是一篇好文章。
附:方舟子:民间科学家已成社会公害
“民间科学研究”也不是完全无害的。“民间科学家”往往过于痴迷而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这且不说,他们往往还具有受迫害情结,利用各种机会控诉科学界如何压制、迫害他们,甚至号称科学界在制造“冤案”。这种声音如果被媒体放大,获得人文学者的支持,民间科学家真被当成了挑战黑暗的科学界的“英雄”、“烈士”,让公众对科学界产生误解,难道不是一种会影响科学进步的社会公害?
科学家本无所谓官方和民间之分,国内媒体经常提到的“民间科学家”其实应该称为“科学妄想家”更合适,指的是一些在科学共同体之外的业余研究者,没有受过很好的专业训练,又不屑于从事像采集标本、观测天象之类小打小闹的业余科学爱好,而是固执地相信自己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比如证明了歌德巴赫猜想之类的重大数学难题,推翻了相对论、进化论之类的重大科学理论,提出了玄之又玄的“科学理论”,发明了永动机等等。这种人在国外自然也有,但是中国如此众多,恐怕就是绝无仅有了。以前在大学、研究所门口经常能见到他们热情推销的身影,而现在在网络论坛上,更是充斥着他们狂热的声音。专业的科学工作者因为对科学研究的方法、规律和现实有切身的体会,深知在科学事业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业余研究者要做出重大发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这些“民间科学家”大抵持 否定、冷淡、蔑视的态度,最多觉得可怜。
一些人文学者的态度则相反,他们由于对科学研究缺乏第一手的了解,并且由于人文学科的专业性不像科学那么强,业余研究者有时也能独创新论,这使得他们对陌生的科学研究也抱有一种浪漫的想法,支持、赞赏“民间科学家”的所作所为,甚至表示“敬意”,并且呼吁要“鼓励民间科学研究”(梁子民、毕文昌《鼓励民间科学研究》 ,《中国青年报》2006年1月11日)。
据说“现代科学研究体制建立以后,如果对民间科学研究不能持理解和宽容态度,对于科学发展是不利的”,但是对如此重大的命题,却没有见到具体的论证,好让科学共同体明白为什么科学发展离不开“民间科学家”的贡献。中国“民间科学家”人数之多可谓世界第一,也没见中国的科学发展也是世界第一。有人举山西农民王衡因发明地下工程水害防治新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为例说明民间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乃是把技术发明和科学研究混为一谈了。有些技术发明并不需要用到高深的科学知识,靠长期的摸索、经验累积甚至灵机一动也可以做到,如果要鼓励的是“民间技术发明”,恐怕没有什么人会反对。
经常被拿来为“民间科学家”鼓气的另一个不幸人物是爱因斯坦。且不说动不动就拿爱因斯坦这种一百年也未必能出一个的天才人物说事很不地道,爱因斯坦也不是什么“民间科学家”。爱因斯坦既是天才,也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他大学上的是著名的苏黎世工业大学物理专业,导师是大物理学家韦伯。大学毕业后爱因斯坦想要留校任教,未能如愿。为了养家糊口,不得已先暂时当中学数学教师,后又去了伯尔尼专利局当职员。1905年,爱因斯坦在专利局工作期间,“在职读博”,完成一篇物理学论文,获得了苏黎世大学的博士学位。同年发表了狭义相对论。1908年爱因斯坦成为伯尔尼大学的讲师,第二年正式辞去专利局的工作,担任苏黎世大学物理学教授,从此回到学术界。可见爱因斯坦在专利局的工作,只是其学术生涯中一个短暂的小插曲而已。 批评“民间科学家”的人大概没有人主张要以思想定罪、禁止“民间科学研究”,
所以“民间科学家”的支持者大谈什么思想自由,纯属无的放矢。但是,我们应该在法律上宽容“民间科学家”,却不应该在学术上也宽容他们。在学术上科学家们彼此之间也相互不宽容,为什么要特地去放民间科学家一马呢?他们既然自称在研究科学问题,那么人们当然也应该用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其研究。有人说这是“科学主义”,莫非想说对科学问题不用科学的标准,反而该用玄学的标准?更有趣的是,还有这么要求人们宽容荒谬的:“荒谬挑战科学的勇气,在知识上也不是毫无意义,科学澄清了荒谬,更能显示科学的力量。”按照这个逻辑,我们是不是也可 以说,罪犯挑战警察的勇气,在社会上也不是毫无意义,警察肃清了罪犯,更能显示警察的力量?
“民间科学研究”也不是完全无害的。“民间科学家”往往过于痴迷而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这且不说,他们往往还具有受迫害情结,利用各种机会控诉科学界如何压制、 迫害他们,甚至号称科学界在制造“冤案”。这种声音如果被媒体放大,获得人文学者的 支持,民间科学家真被当成了挑战黑暗的科学界的“英雄”、“烈士”,让公众对科学界 产生误解,难道不是一种会影响科学进步的社会公害? 前沿的科学研究是最具专业化的。如果有人认为科学研究人人可做,号召人人搞科研,大跃进便是前车之鉴。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