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官司,在同一个法院前后立了两次案,成为两个同时再审的案件。这种让人匪夷所思的审理,7月21日却真实的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的法庭上。
“这是十分荒唐的事!”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说,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案件立两个案,并且同时在审,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违背法理,“这就好比让两个司机同时驾驶一辆车,你说车该往哪个方向开?”
更奇怪的是,随后广西高院为了方便,又将两案合并审理,准备开一次庭,出两份判决书。周泽说,“这意味着同一个合议庭要对同一个案子作两份判判决,显然有悖常理。”
在他看来,“这样的违法审理,不仅违背公正原则,而且加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他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相关的司法机关官僚主义严重、办案态度不严肃有很大的关系。
“整个立案过程,牵涉多家司法机关。其实只要稍加留意,有时只要多打一个电话,就可避免这种违法办案的现象发生。”他说,其中涉及的司法机关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
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打了九年 至今未决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是一起普通的拆迁补偿纠纷案。
1999年初,广西柳州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在拆迁柳州市颇家巷57、59号房屋时,与房主阚莉发生争执。阚莉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由,认为这两处房屋是铺面及仓库,应按“非住宅”进行拆迁补偿。
但国泰公司认为,阚莉1997年才将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铺面及仓库,是在该公司1995年取得这片土地的建设规划之后,属于恶意骗取高额补偿费,而且房屋变更没有得到市规划局的许可,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法律程序。因此变更无效,只能按房屋先前的性质“住宅”补偿。
对此,阚莉说,她的房屋虽然1995年被划入了国泰公司的用地范围,但在她申请变更房屋性质之前,一直没被划入拆迁范围,“用地范围与拆迁范围是两回事”。
对于国泰公司质疑阚莉房产证变更的合法性,她表示不能认同。她说,国家的法律写得很明确,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我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是经过柳州市房产局同意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经过审查后取得的,上面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自然应该是合法凭证。如果这都不能说明问题,那还要房产证干什么?”阚莉说。
她补充说:“退一步讲,即便房产局变更程序有误,事先没有得到市规划局的许可,那也是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调的问题,而不是我的过错。我的房屋变更手续是依法取得的,获得的相应权利当然也应受法律的保护,怎么可以随意剥夺?”
但就是这起基本案情非常清楚的拆迁官司,打了整整9年,最后还出现了同时立两个案的怪事。
审判如同烙烧饼 判决结果一改再改
2002年4月,阚莉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国泰公司按非住宅性房屋对其被拆迁的颇家巷57、59号房屋进行补偿。
2002年8月,柳州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阚莉所持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房产证所确定的房屋为铺面及仓库,应按非住宅性房屋补偿。但国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
广西高院2002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颇家巷57、59号房屋原本属于住宅,被上诉人没有经规划局批准就经由房产局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被上诉人阚莉的诉讼请求。
但2003年12月,广西高院又作出再审判决,又认为:国泰公司虽然1995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直至1999年1月前一直未将阚莉的房屋划入拆迁范围。因此,阚莉1997年向房产局申请变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撤销之前的二审判决,维持柳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我们都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阚莉说,但没想到国泰公司一直拒不执行判决,一拖再拖。
更让阚莉意外的是,在拖了五年后,国泰公司又以不服广西高院的再审判决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最高检就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民事诉讼案,正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次年,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广西高院立案再审。
接到指令后,广西高院很快就立了案。但有意思的是,广西高院在接到最高法指令之前,2009年1月已对此案作出再审裁定,准备第三次审理此案。这样,此案一下变成了两个案件。
“两高”违法办案 致使一场官司成两案件
在周泽看来,此案中,最高检抗诉明显违法,“而且是违反的他们自己颁布的规定”。
他说,“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明确规定,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此案最高检2009年11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时,广西高院已在2009年1月作出再审裁定,并且该案已进入审理程序。所以,最高检不能再继续抗诉。”
“这就好比一辆车已经启动上路了,你却要它从头再开一次!”他打比方说。
除了最高检违法抗诉外,周泽认为,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也违反了相关的法规。
他说,“依照最高法自己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已经再审过的,应由上一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院的其他同级法院再审。”
“本案已经广西高院再审,因此只能由最高院审理或者指令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是由广西高院再再审。”
另外,周泽认为广西高院在连续两次审理后,也不能再第三次审理此案,“因为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位律师说,“广西高院作为地方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这样一起案情非常清晰的民事纠纷案,连续进行三次审理,并即将作出第三份判决。如此反反复复、烙烧饼式的审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何在?”
9年来,阚莉的哥哥阚重兴一直陪着妹妹打这场官司。这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说,他现在一进法庭就不由自主地紧张,“一是担心有理说不清,二是担心法院判了不算数,说不准哪天又反过去了!”
据悉,此案7月21日开庭后,由于阚莉的辩护律师认为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的问题,合议庭已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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