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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死是法制的胜利?文强如何死得有尊严?(组图)
www.sinoca.com 2010-07-09 腾讯
7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消息传出,市民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拉出“文强死, 百姓欢, 重庆安”、“贪官亡,冤魂安,党英明,国昌盛”之类的横幅。在重庆市检察院门前,有市民再次放起鞭炮以示庆祝…
解放碑,美美百货楼上挂出的庆贺横幅。见习记者 张永波 摄
昨日,渝北区黄泥,市民自发来到市司法局大门前拉横幅、放鞭炮庆祝文强伏法。
“这一天的到来,我盼望很久了!”曾受到过黑势力欺压的刘女士等十人昨天来到市公安局门前,拉着横幅、燃响鞭炮,庆祝文强被执行死刑。刘女士告诉记者,几年前,她从工厂退休后,在双碑一带跑起汽车运输。去年8月,她在驾车时不慎撞上了一条横穿马路的流浪狗。可当地几名“混混”得知后,强行窜上她的车,硬说那狗是他们养的,要她赔钱!她不答应,对方就动手将她暴打了一顿!
“你看看,这就是他们打我留下的!”刘女士指着嘴角清晰可见的疤痕。“这都是因为有了文强之类的警察败类充当保护伞,黑恶势力才敢这么猖獗!”刘女士说,我市开展打黑行动后,治安好多了。
“这是正义的胜利,人民的胜利!真是大快人心啊!”刘女士说,家里人都很支持她的这一举动,远在贵州工作的儿子,还特意给她打来长途电话,给她鼓劲打气!
市民解放碑拉条幅:
贪官亡,冤魂安
在解放碑,有激动的市民从美美百货和重百大楼上打出“处决文强是重庆反腐的重大胜利”、“贪官亡,冤魂安;党英明,国昌盛”等条幅庆祝。
“文强这样的贪官应该早就送上刑场了!”带着两岁儿子到解放碑逛街的中学教师郑某看到庆祝文强被处死的条幅说:“这一天终于来了,这样罪大恶极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不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邓某说,“文强本应是老百姓的‘保护神’,却成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种人,落到今天这地步,罪有应得。”
市民张平说:“像文强这样的高官,犯了这么多罪,又是重罪,实属少见,如果不严惩他,不能够体现法律的尊严。”
“希望能对社会各界起到警示作用,任何违法乱纪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市民李先生说,文强被执行死刑,是民心所向,这是他平时作威作福的报应。
贪官遭人恨可以理解,但人既死,则再大的罪孽也已经了结,文强其实也应该有尊严的死去。不过说来容易,实现起来很难,文强这样“罪大恶极”的贪官,究竟要怎样才算有尊严的死去呢……
文强也有作为公民的尊严
文强被捕后二三事
先谈两事:重庆警方审查文强时“刚开始,文强坚决不开口,他的老婆周晓亚也是如此。”据重庆警方称,文强被审查时,坚决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为此专案组想了好多办法,最终决定先从周晓亚处突破。
“文强在外面玩了不少女人,还涉嫌强奸幼女。”那些都不是他自己花钱在外面找的,而是由黑社会的头目为拍马屁主动给他找来的,包括几名幼女,“黑社会也留了一手,他们怕文强将来不认账,偷偷将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予以录像”。
专案组将这些嫖娼录像拿给周晓亚看,“她大哭不止,一直骂文强是个畜生。”随后,周晓亚讲出了丈夫的一些问题。
其二:杨矿生是文强的律师。但是,如果不是读了最新一期的《南方人物周刊》中的一篇《给文强当律师》的文章,我对他的认识也仅限于此。不过,现在我倒觉得他身上集中体现了中国刑辩律师生存之艰难,和特有的中国式律师智慧。
许多律师从来没有接过一起刑事案件,这倒不是他们不擅长刑事案件或者刑辩收费太低,而是在于,在中国,刑辩律师的风险太高。
刑辩律师面临的第一个风险是舆论风险,“依法治国”提出十多年了,但国人并不接受为贪官和黑社会辩护的正当性。杨矿生在接受文强委托后,某网站统计结果表明,网民对他批评、谩骂的超过九成;其次是执业风险,刑辩律师动不动就可能惹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没有成功自己先进了牢房,就有前车之鉴。而曾经在最高检呆过十年以上,能在文强案辩护中全身而退,并小有斩获――成功地减少了几百万元的数额,自有其中国式智慧。
首先是极度的自我克制。比如杨矿生在会见文强时,从不自己主动先提及案情,而是由文强自己讲,让他逐一讲完;对于文强称侦查笔录上有些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他就与文强商量,是等到法庭上说还是尽早汇报给检察官,让检察官来提讯。而且,他争取让文强跟检察官讲,让检察官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查,以避免惹上“教唆翻供”的嫌疑。
其次,是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特别尊重。比如关于阅卷的问题,他是每天一大早就去检察院门口,等公诉人上班,跟她一起进去,尽量配合办案机关的整体安排。与办案人员也不计较一些细枝末节,“律师对于办案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内部协商,不要捅至社会上去,不要发表有损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形象的言论”。还有一个,他是特别注意不在媒体上发表言论,许多媒体在办案过程中提出要采访,都被他谢绝。
最后一点则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甚至放弃了一些权利的行使。比如调查取证,律师在庭审前对证人的调查取证特别是对控方证人的调查取证,一旦证人改变了原先的证言,律师很容易就惹上教唆的嫌疑。杨矿生的办法是,不在庭审对证人进行取证,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毕竟是不可能出现引诱、教唆作伪证的场合”。再比如,对于文强的关押地点,文强的亲属不知道,但他们本来有权知道。作为律师的杨矿生没有将关押地点告诉文强的亲属,而只是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把关押地点告诉家人。
所有的杨矿生这些谨小慎微的做法,在法治国家看来,完全没有必要,然而,这些在我们这里,却是律师的生存智慧,你要做刑辩律师,少了这些智慧恐怕是不行的。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不知道拥有这些智慧是律师的荣耀还是悲哀?还是用杨矿生的话作结尾吧――“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认为法律和政治无关,其实并非如此。法律就社会而言是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但对执政者来说,它还是管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当然就具备了政治性,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政治性体现得更强,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程序正义与贪官作为公民的尊严
第一个事例:在我们感叹重庆警方“奇思妙想”“出奇制胜”时,可有人想过这样做并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一个女人去看自己丈夫和别的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且不论作为人妻的周晓亚情何以堪),进而令这个女人在心理防线全面崩溃之下,报复性地交代丈夫的问题,这样的行为无疑涉嫌“引诱”、“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得来的证据也属“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实践并未建立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而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客观证据则不属于排除范围。由此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监狱内死人现场时有发生,而办案人员则对“非法取证”奉为圭臬,屡试不爽,似乎只要能打击犯罪,“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殊不知放纵“非法取证”,不仅造成了冤假错案,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更是伤害了刑事法律最根本的精神――无罪推定、程序正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即便是大奸大恶也享有程序公正、公正审判的权利。慎劝重庆警方在“打黑”之余,莫忘程序正义!
第二个事例,再联系《南方周末》的报道:打黑专案组请了律师来参谋,要求他们吃住都在专案组。不少涉黑人员被以代号关押,代号不解密,律师也见不到涉案当事人。在有的涉黑案庭审时,检察官可以准备多达50万字的公诉预案、几大叠的证据材料,而律师由于不被允许复印审讯笔录等证据,“只能到庭上去听公诉人怎么说”。再有就是重庆司法局长强调,扫黑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这些都表明了文强的辩护权实际上是很孱弱的…
那这和文强作为公民的尊严有何关系呢?
所谓公民尊严,指的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必须得到严格的捍卫。文强即便是贪官、犯人,同样也是公民,也拥有其法定的权利,公检法机关需要依照严格的程序正义精神,对其进行审讯、审理。显然,从上面的例证来说,以嫖娼录像击垮周晓亚防线,以及律师辩护权的孱弱,这些程序上的瑕疵,其实都已经损害了文强的公民权利、公民尊严。
文强:被崇拜的父亲――法律之外还有家庭伦理
文伽昊:我很崇拜父亲文强
两篇报道:
文强儿子文伽昊:
爸爸给了我今生最用力的拥抱
,
“我很崇拜我的父亲”
文强妻子周晓亚:
如果时光倒流我还会选择文强
法律的归法律,父子的归父子
法律上你是个贪官、死刑犯,所以道德上你是个败类,家庭中你是个人渣。这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所拥有的逻辑,所以,大凡这种贪官犯人被入狱下刑后,就会出现子女、妻子等被动员出来,诉说这个父亲、这个丈夫有多么不堪。然后,在我们的法律上,也有所谓的“大义灭亲”的传统,司法上,连基本的回避制度都没有,硬是要有魄力大义灭亲才显得有原则。这显然是一种很不人道很反现代文明的做法。
正所谓法律的归法律,父子的归父子。法律伦理之外,还有一个家庭伦理、亲情伦理,它们两者并非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试想,儿子并没有因为自己是众人唾弃的大贪官而心生嫌弃,妻子也并没有因为自己被判死刑而心生怨恨。在这种坚实的家庭伦理中,文强作为一个男人,作为父亲、丈夫的尊严得以保全。
相比之下,两则新闻后面很多的跟帖评论则让人难过:
他(文伽昊)就会崇拜一个贪污犯;这个贪污犯会是个好父亲么,有啥好崇拜的;这个女人真是太贱了;这个女人也该一起被枪毙掉…
有什么理由去庆祝一个人的死去――贪官生命亦需敬畏
拉横幅 放鞭炮
文强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重庆市委门前,记者看到有市民拉出“文强死 百姓欢 重庆安”的横幅。在重庆市检察院门前,有市民再次放起鞭炮以示庆祝…
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去庆祝一个人的死去呢?即便心有痛恨,难道还有比被处以极刑、剥夺生命更能让你解恨吗――
失去对生命的敬畏
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见这个在检察院门前放鞭炮是违法的,为何如此典型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惩罚,反而还能在媒体上四处宣扬?另外,一般在政府门前打横幅,高喊打倒贪官污吏,多半也是会被警察逮住的,这次多个政府机关出现此种情况,怎么就显得如此宽容?如此看来,这些打横幅、放鞭炮之类的行为,实在难逃某些部门组织的嫌疑,至少是默许吧…
当然,更重要的是对生命的敬畏。贪官的死去也是一个生命的消失,如果你信仰法律,你是否承认:即便他犯有再多的罪孽,执行死刑的那一刻,他的罪错也已经厘清?
好,再退一步说,即便你情绪激动,甚至高兴坏了,为贪官的死拍手称快,你也可以在家里拍拍桌子,大吼几声之类的,也不至于在公开场合,拉起横幅,放起鞭炮去庆祝一个人的死亡;
如果你还要坚持,那就想想,文强的妻儿家人故旧,尚沉浸在悲恸中……
如果您再坚持,认为即使一个人被法律处了最严厉的制裁,您仍然觉得可以拍手称快,公开庆祝他死得好,他的妻儿家人的难过悲伤是咎由自取,不值一提,那我无法再劝阻您,因为我们对待生命的态度实在差太多。
而此刻,我们选择的是敬畏每一个生命的尊严,包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贪官的生命尊严,倘若缺乏了这种对生命的敬畏,法律只会是沦为以暴易暴的凶器,社会充满暴戾,真正的文明无从建立。
我们的尊严又从何而来
并非只让贪官爽
文强即便作为一个贪官,一个死刑犯,从法律权利、家庭伦理、生命伦理上,文强都有不可剥夺的尊严,说到这里,有人肯定会问,你替贪官考虑的真周到,难道你就不恨贪官吗?你就真这么大公无私吗?
其实这不是大公无私,不是只替贪官的尊严考虑,而是和我们每个人的尊严息息相关。
我们的尊严从何而来?
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程序正义的追问,我们就无法真正限制权力,也就无法避免文强式贪官的层出不穷;
如果没有对基本家庭伦理的守护,我们就无法在一种充满爱和包容的家庭关系、社会环境中生活成长;
如果每个个体的生命尊严不被尊重、敬畏,则我们永远只能活在一个缺乏悲悯的、暴戾的、非现代的文明中。
难道这还不跟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息息相关吗?
结语:枪决一个贪官容易,而让一个贪官有尊严的死去却很难,而且,这种尊严事关我们每一个人能否有尊严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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