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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受贿近千万帮人上大学
www.sinoca.com 2010-07-09 城市晚报
常美丽一直低着美丽的头
于兴昌步入法庭
于兴昌、王北军、于兴军、常美丽(由右至左)听候法庭宣判
今年4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及三名特定关系人于兴军、王北军、常美丽腐败案进行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于兴昌在任9年间,利于职务之便伙同弟弟于兴军、妻弟王北军和常美丽3人,为他人子女上大学提供帮助,涉嫌受贿达955万元,另有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昨日,延边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于兴昌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其同伙成员妻弟王北军被判有期徒刑5年,特殊关系人常美丽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弟于兴军被判有期徒刑2年。
庭审:
9年受贿159笔 法院认定953万
据了解,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在任9年时间里,利用其先后担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兼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整专业及就业等方面为他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王北军、于兴军、常美丽(女)受贿达54起。其中于兴昌伙同妻弟王北军受贿21起,伙同弟弟于兴军受贿28起,伙同异性朋友常美丽受贿达12起。
经法院审理,2005年至2008年,于兴昌伙同王北军为21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提供帮助,于兴昌收受学生家长贿赂144万元(其中王北军与其共同收受学生家长贿赂139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122万,王北军分得22万。2002年至2008年,于兴昌经于兴军介绍为28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提供帮助,于兴军收受学生家长贿赂95.4万元转给于兴昌。2006年至2009年,于兴昌与常美丽为12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提供帮助,共同收受学生亲属贿赂48万元,其中常美丽分得15.5万元。除以上受贿内容外,其余均为于兴昌个人受贿,受贿次数总计达159笔。
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控于兴昌伙同他人共计受贿955万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于兴昌在收受张某的4万元中,有2万元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最后认定共计受贿953万元。
朋友给的“人情费”也构成受贿
于兴昌辩护人曾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因请托人顾某等8人同于兴昌是朋友、同事关系,为此,于兴昌收受顾某等8人共计144万元“人情费”,应不构成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定,于兴昌事前已接受他们的请托而为他们谋取利益,事后顾某等8人为答谢而给予于兴昌感谢费或人情费,这些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认定1086.5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件审理之初,公诉机关指控于兴昌有1184.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兴昌家现有家庭财产总额为2202余万元,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有1115.5万元,剩余1086.5万元仍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
于兴昌两罪并罚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兴昌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北军、常美丽,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分得80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家庭财产1086.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案发后,于兴昌积极退赃,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于兴昌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国库,非法所得80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另3名被告分获2至5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北军伙同被告人于兴昌,利用与被告人于兴昌有特殊关系和于兴昌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39万元,其分得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因案发后,找其主管领导汇报涉案,且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案发后全部退赃,又检举揭发过一起盗窃案,有立功表现,因此可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非法所得2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常美丽伙同于兴昌,利用与于兴昌的特殊关系和于兴昌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8万元,其分得1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是从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常美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15.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于兴军为于兴昌居间介绍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4万元转给于兴昌,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坦白检方已掌握的和没有掌握的介绍贿赂的事实,属于坦白,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于兴军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表情:
于兴昌听判表情平静 女被告当庭哭泣
在听到判决后,于兴昌、王北军、于兴军等三人表情沉重,但还比较平静。听判过程中,27岁的常美丽一直低着头,在听到判决后,年轻漂亮的她终于忍不住耸着肩膀无声地哭了起来。
一审宣判后,于兴昌等4名被告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受贿录
从受贿1万元起步
权力变成“摇钱树”
“2002年,于兴昌经于兴军介绍,为长春某大学学生石某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万元。”这是判决书记录的时间最早的第一起受贿。在此之后,于兴昌一发而不可收。
“2005年,于兴昌、王北军为学生宋某某录取到长春某大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万元”;
“2006年,于兴昌、常美丽为学生陈某派到日本留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5万元”;
“2007年,于兴昌为学生苗某录取到长春某大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万元”;
“2008年,于兴昌为学生张某某录取到白城某专科学校提供帮助,收受贿赂2万元” ;
“2009年,于兴昌为学生王某某能够获得参加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的考试机会提供帮助,收到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
由于受贿事实内容达159笔之多,记者无法一一赘述。
“从2006年,王北军每年都要给我一份学生名单,让我帮忙联系学生入学,给学生改专业或调专业。”于兴昌在供述中回忆说,除了王北军、于兴军、常美丽三个特定关系人介绍受贿途径,还有很多人找到他托他办理学生升学和调整专业,由于他接受办理的请托太多,以至于他“有些细节也记不准了”。
除了3万、5万元的一般性受贿外,2007年9月,于兴昌还帮助延边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招拍挂等程序便取得了延边大学艺术学院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司老板尹某先后两次汇款100万元,托介绍人张某给于兴昌在长春购买一套住房。2008年5月,于兴昌还以购房为借口,向其帮助过办理子女升学的顾某索要贿赂120万元。
通过大量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于兴昌在任9年中,把他在省教育部门的领导权力变成了“摇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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