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市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因为帮助某假药公司“摆平”事情,2009年5月法院判决两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此后,二人却在局长和副局长的位置上又稳稳坐了一年多,直到前几天有媒体曝光,他俩才被免职。(《广州日报》6月18日)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不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说罪名已然成立,只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给刑事处罚。所以两局长的问题不是“违纪”,而是犯罪;两局长的留任,就是罪犯在当局长。
罪犯当局长,着实匪夷所思,但这并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直接的冲突,甚至可以说是合法的。这背后的制度原因更值得我们探究。
1994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却没有规定公务员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而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沿袭了这个疏忽。这个制度漏洞给予不少“罪官”无限温暖,比如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涉嫌“卖官”,被降级后,又因受贿于2002年被判刑3年,缓刑5年,但之后6年中,他没有被开除公职,一直不上班却还拿着工资。
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才把这个漏洞堵上——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即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
但真的堵上了吗?没有。比如江都市两局长虽然罪名成立,但因为是免予刑事处罚,而不是条例中的“被判处刑罚的”,所以非但没有开除公职,还能继续当领导。目前虽然由于媒体曝光,当地党委政府已经将其免职,但丝毫没有开除两人公职的意思。这是因为罪犯继续当公务员,并不“违法”。
这种制度显然是荒谬的。公务员,特别是官员,执掌公权,手握公器,理应是守法表率,相对于普通人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当下现实恰恰反了过来,严于治民,宽于治官。比如,无论老的《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都规定,普通职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即只要检察院起诉,不用等到法院判决,单位就可以开除;而公务员被开除是要在“被判处刑罚”之后。
老话说“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无产阶级的政策”。但公务员的出路,未免宽了点,十七八岁的高中生因为作弊就要被取消高考资格N年,执掌一方权柄的官员,获罪之后还能继续当官:先是被判缓刑还能当官,再是罪名成立也能当官,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受到刑事追究”就被开除,不啻九天九地。还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却不适用于中国众多拥有行政权力的事业机关,比如四川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交通肇事罪刑满之后,依然能回城管队当官,因为城管是事业单位,不适用上述的条例。
法规里似乎为“罪官”留了一扇扇“后窗”,让他们看到光明、感到温暖。坊间有笑话说,某地领导讨论一笔经费的用途,是修监狱,还是修小学?首长拍板:“修监狱!在坐的各位肯定不会进小学了,但进监狱还是有可能的。”结果全票通过。对比《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我们看到了官民不平等的法律起源,这源于政策制订者本身是《公务员法》的受益者。修监狱,还是修小学?这个问题不难回答。(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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