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丹与孔健:这一场“孔门恩怨”
于丹:“我从来没有同意(与孔健合作),严词抗议多次无效。”
“据于丹回忆,她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做过口头协议、书面授权和许诺”
孔健:“多年来我和于丹私交很好,书要下架,为什么她不事先和我沟通?” 于丹亲笔题在《论语力》扉页上的文字“孔健大哥,这是我们用心的所得”即为铁证
法治周末记者 刘雅婧
5月下半旬,一封突如其来的律师函陆续摆在了全国各地的新华书店面前。
发函者是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樊晓和王玉杰,函中称,他们的被代理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于丹(有“学术超女”之称)被侵犯了民事权利,希望新华书店予以配合,将4本出版物下架。
很快,在部分新华书店里,由孔子75代孙、日本聚龙新闻社总编辑孔健所著的《于丹的天空》(江西人民出版社)开始下架了。孔健的另外三本《论语力》(新世界出版社)、《左手孔子右手庄子》(工人出版社)、《新论语》(工人出版社)也相继下架。
3天后的 “六一”儿童节,孔健从日本赶赴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称4本著作并未构成侵权,倒是于丹私自让新华书店下架它的书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随着事态的发展扩大,两位孔学名人,3家出版社,4本著作,全国各地的新华书店都被卷入了一场“孔门恩怨”。由于矛盾双方态度不一各执一词,现尚无法律部门的裁决。
一方是孔家后代,一方是孔学弟子,基于孔健和于丹多年来良好的私交关系,二人疑似“反目”的版权之争引发了业内关注。
“《于丹的天空》上架没几天,突然被撤下,很意外。”江西人民出版社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出版社希望两位当事人能妥善解决这件事,我们都是按照正规流程和授权进行出版的。”
孔子基金会学术传播部副主任孙俊峰对《法治周末》表示:于孔二人在不同领域和岗位,为推广普及儒学和传统文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管个人恩怨如何,学术思想的传播都不应受到影响。
“四本书的授权还牵扯到中日两国法律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新熙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行为是否妥当,要看她下一步的法律行动及结果如何,而授权是否符合日本法律,孔健则需要负相应举证责任。
两封律师函
于孔二人的矛盾爆发集中表现在两封律师函上。
5月27日,新世界出版社收到于丹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称孔健在《论语力》作品中,未经于丹同意,使用了于丹的名字、肖像、书信片段、视听资料,所以《论语力》的出版、印刷、销售等活动,侵犯了于丹的诸项民事权利。“郑重要求贵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用合法方式防止侵权后果继续扩大。”
工人出版社和江西人民出版社也收到了这封内容相似的律师函,要求停止对于丹的侵权行为。
“多年来我和于丹私交很好,书要下架,为什么她不事先和我沟通?”孔健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论语力》等一系列出版物是在二人最初商量合作的出版计划中的。有几次身边甚至还有亲戚在场。而于丹亲笔题在《论语力》扉页上的文字“孔健大哥,这是我们用心的所得”即为铁证。
孔健说,于丹在签字时亲口说:“我信得过大哥,不用签字,你去办吧。”当时,日本改革新党主席荒井广幸议员,中国大使馆文化部何静等人在场,有录音为证。孔健的律师说,只要有他人在场作证,口头合同同样生效。
而《论语力》、《左手孔子右手庄子》、《新论语》使用了于丹在日本的演讲,这些内容都符合日方法律授权,《于丹的天空》封面照片为于丹亲自提供。“她让我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孔健还重点强调了对于丹两次访日所花费的百万巨资:“其中就包括了对她照片和演讲内容使用的费用……仅为于丹购买与日本福田首相见面的一件衣服,就花了130万日元。”
6月2日,新闻发布会结束的第二天,孔健委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才向全国新华书店追发律师函,要求维持正常销售,不可将图书下架。
函中表示:
“针对于丹提出的4本书侵权问题,著作权人已于2010年6月1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律师函提出的所谓侵权事实作了仔细说明。至于于丹所称的侵权和著作权人所坚持的不构成侵权,是双方自己的意识,双方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于丹委托律师发函给各大新华书店,阻拦正常销售,才是真正的侵权。”
陈国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于丹发律师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发律师函仅起到告知作用。
受函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书下架或继续销售,擅自下架已给孔健和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而于丹的代理律师则在6月2日对媒体表示,双方既不存在口头协议,也不存在书面的授权和许诺。“据于丹回忆,她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做过口头协议、书面授权和许诺,录音到底是什么内容,我们不清楚。”
对于《论语力》封面上于丹所写“这是我们共同用心的所得”一句话,于丹的代理律师表示使用没有经过于丹的允许,而且有非常严重的误导倾向。但是如何误导,律师未对媒体具体说明。
一周时间内,于丹正在各地演讲和参加活动,对此问题回复媒体的态度始终是“四本书皆未经授权”,并否认孔健曾为她斥资130万日元购衣一事。
“她那么出名的人,记性怎么如此差?全部否认。”孔健对此表示伤心,“如果未得到合理解释,我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年矛盾溯源
6月3日,孔健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虽然律师函来得突然,但与于丹过去的合作并非毫无问题。
潜在隐患可能要从多年前的一本书,200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论语(中日文对照)》说起。
2007年当孔健第一次遇到于丹,她已经因为在大众传媒上讲《论语》而闻名天下。“北京电视台主持人元元牵线介绍我们认识,说于丹很有影响力,可以推动孔学的发展普及,我和于丹第一次认识就是奔着将来的合作去的。”孔健说。
2007年5月,2008年1月,于丹两次访日,是孔健牵线,受日本八个团体之邀,包括出版社、聚龙新闻社、幸福科学协会、幸福科学出版社、日中经济新闻社和讲谈社在内,推广儒学和论语,在日本从南到北走了一圈。“第一次在东京我们聊得非常好,计划了十本书的出版计划。书的名字都一起商量”。
这10本书中间,就有两人最初打算一起合作的《论语》(中日对照版)。“她解读中文,我翻译日文,之前设想的合作就是这样开始的。”
中华书局方面认为于丹不能完全代表中文版的论语水平,拒绝了孔健的提议,选择了杨伯峻作为中文部分的作者。最终署名没有于丹。“她对此很不满。”
为了核实孔健上述说法,《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中华书局当年负责该书的责任编辑张继海。
张继海表示,2008年春天,孔健通过国内代理,辗转和中华书局的版权处代理联系上,落实到编辑部就是作出这本书。“当时孔健确实提了一下要和于丹一起署名。”
但是,由于全书都是孔健做的日文翻译,于丹一个字也没有写。“尽管于丹比较火,署名后书可能卖得更好,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两个人共同创作才可以一起署名。领导不想靠名人炒作,认为还是应该署上第一作者的名字。”
事后,孔健未对于丹说明该情况,他对此的解释是:“我很了解她的性格,不想伤她的自尊心,和中华书局的合作还是她牵线的。”而中华书局方面则表示,事后,于丹一直没有就署名的事情联系过中华书局。
第一次合作没有成功,但不妨碍二人进行第二次合作,这就是《论语力》。
新世界出版社负责人回应《法治周末》记者:《论语力》是新闻纪实题材,收集了于孔二人在日本演讲的情况,还录有光盘。“记录影像中二位关系非常好,一场讲座都是前后开讲。”
“于丹还亲笔题下了扉页文字。”孔健说,“后来《于丹的天空》卖得非常好,名字也是我们商量着取的,最初她提议她写散文,我做对话,配上图片,效果一定非常棒。”
对此,于丹的说法却截然相反,她曾公开表达了愤慨, “我从来没有同意(与孔健合作),严词抗议多次无效”。
孔健则表示,于丹的演讲稿和照片,均有合法的国际版权授权,还有签字和录音作证。自己作为新闻出版总署在日本成立的日中国际版权交流中心的代表,并未做违法的事情。倒是于丹,发律师函前,没有通知日中版权交流中心,也没有通知他本人,就直接让新华书店把图书下架了。“这才是不合规矩。”
孔健表示,自己还出过包括中华书局的《论语(中日文对照)》在内的3本书, (另外两本是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阳光下的孔子》和青岛出版社的《于丹教我学论语》)于丹之所以在律师函中没有提出要求下架,因为“这几本书与她利益相关,前两个出版社出她的书,青岛出版社请她去演讲”。
“我与于丹家人的关系也很好,常去拜访,于丹发律师函后,她母亲还私下和我的秘书联系过。”孔健说,“我对于丹非常欣赏,直到现在,她对普及儒学和论语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也曾帮了我不少。”
多方反应不一
与二人沸沸扬扬的媒体效应相比,出版社与各新华书店普遍采取了谨慎低调的态度。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北京王府井、新街口、团结湖、花市大街等八处的新华书店门店。几处门店看似风平浪静,只有一处《于丹的天空》是因为接到通知下架了,而其他3本书则在正常销售中。其他门店的回复都是4本书卖完,但是还有库存。
对于有无受于孔二人版权之争的影响,是否可能下架,新街口门店回复说:一切以上级通知为准,目前没有动静。“而只要读者需要这些书,我们就会尽快进货。”
《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上海新华书店祥殷路门店,得到的回复也是几本书都在正常销售。
而3家出版社却表示,不同来源的消息搜集情况均显示,多处的新华书店已经下架。工人出版社的发行部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社里已经收到了100多册的退书,的确有一些经济损失,具体数字还未统计完毕。
据孔健单方面透露,江西人民出版社的社长曾亲眼看到《于丹的天空》被下架。孔健还介绍,下架书店主要集中在北京和广东两地,上海相对较少。
由于近年来名人版权官司常常牵扯进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所以仅就是否下架情况一项来看,各地的新华书店处理态度也各不相同。
“目前新华书店的普遍心理是在真相大白前,谨慎上架。担心要负连带责任。”工人出版社编辑部负责人介绍,“收到于丹律师函后,有些地方发文来咨询是否下架,有些是电话咨询,也有些直接下架。下架这事对出版社影响不大好。”
更有业内人士透露,此次下架可能涉及到私人利益关系,但是于丹的代理律师未就此说法对《法治周末》记者进行任何回复。
4本卷入版权之争的书,只有《于丹的天空》是2010年出版的,其他3本的出版时间均距离现在一年半以上。“为何这时才提出有版权问题呢?”出版社表示不理解。
就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问题,3家出版社的表态为:出版社按照正规出版流程进行出版,也依法认真审核了授权文件和相关资料。
“内容的真实性有争议,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去解决。”工人出版社表示:“我们两本书的序都署了于丹的名,授权不是于丹或孔健给的,是日本幸福科学出版社和聚龙新闻集团通过国际版权交流中心授权给我们的。按照日本的法律,日方向于丹支付了演讲费用,演讲稿使用权就归日方所有。”
孔子基金会学术传播部副主任孙秀峰则表示:于孔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论语和儒学的普及,这一点值得肯定。“希望矛盾淡化而不是放大,这才有利于传统文化的良性传播。”
于孔二人的分歧原因真相何在,目前仍然未解。
陈国才说,自己受孔健委托,只是在法律层面依法回应对方。事情真相也只有双方当事人清楚。“我觉得以和为贵,即使于丹不方便出面,希望和对方律师好好沟通,也许能有私下和解的可能,毕竟于丹和孔健多年交情在此。”
与前段时间的态度相反,随着影响的扩大,于丹及其代理律师近日不再对外界作具体回应。
于丹代理律师王玉杰 6月6日对《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合适的时机会召开记者发布会就一些问题作解释,目前接受采访没经过于丹授权。她还表示,部分新闻报道“失实”。“我们不想去追究,希望就到此为止吧。”
而于丹本人,至记者发稿,未接听电话,未就《法治周末》记者的短信提问作任何回应。
谁是侵权方尚待司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刘新熙
首先,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做法是否妥当,有待观察。通知新华书店下架以停止销售,这在法律上属于“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裁定。因而,“停止侵害”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形式,应当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作出。
于丹在未进入诉讼程序,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对方的侵权行为成立之前,就以律师函的形式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要求新华书店停止侵害,该行为隐含了一个法律前提,即她确认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侵权。而孔健对此予以否认。因而,于丹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去证明孔健的行为构成侵权这个法律前提成立。否则,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行为若造成了孔健、出版社或新华书店的损失,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行为是否妥当,有待观察于丹下一步的法律行动及结果如何,才能从法律上作最终的评价。
其次,关于口头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演讲方式所形成的口头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如何?依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即使是有偿演讲,除非支付报酬的演讲主办方与演讲人明确约定:在支付演讲费后,该演讲所产生的口头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于主办方享有,此时该口头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主办方。若主办方不能举证证明有此明确约定,则无论是否支付演讲费,该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归演讲人享有。
另一方面,由于该演讲行为发生在日本,如果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支付演讲费的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归支付费用的主办方享有,则应依行为所在地法院来认定该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而,若孔健主张依日本法律规定该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应归主办方享有,而主办方已合法授权孔健出版该作品,则孔健应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孔健的行为是否侵害于丹的著作权,目前,双方均未充分展示其肯定或否定的证据。仍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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