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的死跟我一点儿关系都没有,我没有杀马朝晖。”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女人,虽然身材娇小,显得有些柔弱,但声音却清晰有力,对于谋杀丈夫的有罪供述,她当庭翻供。
她,正是7年前轰动一时的山西翼城“杀夫案”中的被告人李慧。
此前,据媒体报道,2003年10月2日,山西翼城县人大副主任李毅的儿子马朝晖在家中遇害,当地为之轰动,但凶手一直逍遥法外。3年来,李毅往返于太原、北京,向各级人大、公检法求助、控诉,请求公安机关早日为儿子讨回公道。
据了解,案发后的3年时间里,山西警方共派出4届专案组先后介入调查此案。而李慧及其情人李文浩从“测谎被排除”到“被判死刑”再到“发回重审”,可谓一波三折:2003年10月3日,李慧和李文浩被翼城县公安局传唤;第二天,翼城县公安局开始对二人进行监视居住,于2004年4月4日解除,在此期间,侦查机关曾对李慧、李文浩测谎,二人均被排除;2004年11月17日,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05年9月7日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2006年2月14日,二人被再次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6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李文浩、李慧死刑;2009年6月,此判决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据悉,此案的一审开庭未公开审理,2010年6月7日,此案在翼城县人民法院进行的二审开庭,便成为此案案发迄今为止的唯一一次“公开亮相”。尽管审理耗时两天,共计16个小时,但法庭仍然宣布由于此案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作为被告人的李文浩和李慧均当庭翻供,并表示自己此前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由于刑讯逼供。
庭审第一天
被告人语出惊人
有罪供述缘自刑讯逼供?
2010年6月7日上午9点,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法庭里能容纳80多人的旁听席早已座无虚席,还有很多人因没有座位而被请出法庭。
死者马朝晖的母亲李毅一身黑衣,神情严肃而又怅然若失地坐在法庭上,马朝晖的父亲则佝偻着背趴在桌子上,久久未抬头。
案件的第一被告人,李慧的情人李文浩首先接受法庭讯问。
“李文浩,你的有罪供述是否属实?”公诉人问道。
“不属实。”李文浩毫不犹豫地表示。
而李文浩接下来的解释,着实令旁听席上的人大跌眼镜。
据李文浩说,时隔案发3年,即2006年2月14日,他被再次刑拘后,专案组民警把他带到一间宾馆里,锁在一张铁椅上不让休息。“第10天开始刑讯逼供、诱供,并威胁我不承认杀人就送我家人进监狱,还给我看很多马朝晖尸体的照片,让我按着上面的伤口供述。我实在受不了了,就按他们提示我的一一陈述。”李文浩说,当时办案人员对他说,这是领导亲自批示督办的案子,特案特办,让他最好配合点。
在此后的讯问中,同样翻供的被告人李慧、董昀作出了相似的供述。
同时,对于案发当晚的情形,3名被告人也作出了相差无几的供述。
据李文浩供述,自己案发当晚和李慧在自己哥哥家里待到10点半左右,晚上11点多,李慧才开车回家。约20分钟后,李慧给他打电话说“马朝晖出事了”,自己说要去,李慧不让他过去。
李慧翻供后的供述与此基本相同,“我回到家之后发现有血迹,顺着血迹我看到了马朝晖躺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当时我就给在公安局上班的朋友董昀打了电话,他马上就到了我家。”据李慧供述,随即她又给自己的婆婆打了电话。
“考虑到我和李文浩的关系不正当,不愿意引起议论,我还给李文浩的嫂子打了电话,让她对那天晚上我们在她家吃饭的事做了隐瞒。”李慧说。
据第三被告人董昀当庭供述,他在刑讯逼供下做的虚假的有罪供述上的签名全部都是“董目匀”而非其真名,以图有一天有机会的时候申辩。
按照董昀的说法,案发当晚的情况是,当晚23点50分左右,接到李慧电话后,他就迅速赶到,发现马朝晖脸色已成黑青色,便马上报了警。其间马朝晖的弟弟来了,与李慧发生了撕扯,董昀将两人拉开后把李慧拉到了自己车上,开出百米遇到李慧的家人,把李慧交到他们手里后,又回到案发现场,此时警方已赶到。
面对被告人的翻供,公诉人当庭提供了58份证据,其中包括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证人的间接证据以及现场勘察笔录、足迹鉴定、照片、尸检报告等。
“案发当天,李慧和李文浩在李文浩哥哥家吃完饭后,驾车准备回宾馆,途中李文浩陪同李慧回家拿衣服,在大门门厅内与被害人马朝晖相遇,双方争执撕打。李慧到厨房拿了一把刀,被李文浩夺下后,连捅马朝晖数刀致死。随后,打电话将董昀叫到家里,让他想办法处理现场。董处理了现场的凶器、血衣等物品。在董的指导下,李慧、李文浩伪造了失窃现场。”公诉人出示的几份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3名被告人的陈述可谓是南辕北辙。
控辩双方观点的截然对立,让庭审气氛异常严肃,而马朝晖父母的发言,让已经炙热的气氛继续升温。
马朝晖的父母指出,曾有一个办案人员试图把李慧和马朝晖的离婚协议书从案发现场偷走,这证明了当时他们夫妻的感情很差,李慧有作案动机。
就作案动机,李慧的辩护律师当庭陈述,认为李慧、马朝晖都协议好离婚,其中就财产、孩子归属都做了明确的分属,“且李慧、李文浩在此之前已经公开同居,在这种情况下李慧、李文浩是没有作案动机的”。
但是,公诉人却表示正是这样的感情纠葛,且马朝晖曾给李文浩的妻子发暧昧短信被李文浩发现,为此,李慧还跟马朝晖大吵一架。
“这就更激化了李慧、李文浩和马朝晖之间的矛盾。”公诉人认为这即是作案动机。
“这是主观的有罪推定,没有任何的证据。”李慧的辩护律师当即表示。
第一天的庭审在持续了8个小时后,在控辩双方的激辩中暂告一个段落。
庭审第二天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还有未被排除的嫌疑人?
6月8日,庭审继续进行,控辩双方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作案细节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辩。
而本案的主要证据―――3名被告人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再次成为了焦点中的焦点。
李慧的辩护律师李飞认为,有罪供述是在被告人手持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的不予起诉书,且未撤销的情况下,于2006年2月14日将3名被告人带入宾馆审讯长达40余天得出的。
“从一审到现在,检察机关一直未对刑讯逼供及口供审讯的不合法方面给出任何说法。”李飞指出,“既然3名被告人关于在宾馆的刑讯逼供供述无法被排除,且又违反了法律规定,这就是非法证据,为什么还要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举证?”
对此,公诉人对于录制被告人口供地点是宾馆不持异议。但公诉人指出,李文浩曾在2006年3月份的供述中说以前曾有人跟自己谈过话,随后坚定了他坚决不承认杀人事实的决心,并称自己说的话有时是真,有时是假,就是为了日后翻供。
“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公诉人这边话音未落,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文浩大声说道,称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是什么都编得出来的。
“翻供并不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翻供的权利。”李文浩的律师胡晓勇补充道。
此外,3名被告人的律师均提到,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律师要求对3名被告人的刑讯逼供供词不予采用。
同时,李飞提出,依照法律,此案2006年立案,重审应该在有新的证据之后才能立案,而公诉人在2005年9月相关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到2006年2月14日再次关押3被告人,这期间并未有新证据。
对此,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3被告人被关押后的有罪供述即为新证据。
另外,胡晓勇还对3名被告人的有罪陈述作了详细地比对,指出里面有多处细节相矛盾,如某些具体部位的刀伤是由谁所刺,是如何将马朝晖的尸体拖进房间等,其中最突出的是李慧供述当晚是用菜刀刺死马朝晖,而李文浩的供述是用水果刀。
公诉人辩称,山西地区所用菜刀中有一种又薄又细的,由于每个人的认识差异,也会被人称为是水果刀。
李文浩的律师还提出,李文浩案发第二天就被控制,但是李文浩当时身上也没有伤,穿的一直是前一天穿的衣服,上面没有任何血迹,如果真如李文浩的有罪供述所言,自己前一天晚上与马朝晖厮打,并行刺数刀致其死亡,那么怎么可能第二天就毫发无伤。李慧的律师也提出李慧存在同样的疑问。
此外,双方还就物证―――血脚印的鉴定、通话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文浩的律师胡晓勇当庭陈述,案发后,侦查机关就案发现场的血脚印进行了3次鉴定,第一次的鉴定结果排除了李文浩,第二次临汾市公安局鉴定认为是李文浩所留,第三次由侦查部门报送到公安部去鉴定,鉴定结论是“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胡晓勇还提出临汾市当时做鉴定的是专案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而且,当时做足迹鉴定是让李文浩穿上同血脚印底纹相似的鞋,血脚印为42码,而李文浩的脚为41码。
随后,胡晓勇在幻灯片上打出了从检察机关获得的李文浩的2003年10月2日的通话记录。记录显示李文浩在21点38分给其领导打过一个电话,这与其无罪供述上所说的在其哥哥家吃饭期间给自己领导打过一个电话让领导帮他带东西给同事符合。胡晓勇还出示了李文浩的领导为他出具的关于此通话的书面证明,说当时李文浩口气很正常。
而胡晓勇认为还有一个关键之处在于,2003年11月公安部派人对包括李慧、李文浩在内的犯罪嫌疑人做测谎时,一个姓马的嫌疑人在测谎前突然逃跑,到目前为止没有对此人的排除依据。
第二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结束,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至此,此案距案发已有7年之久,被害人的家属在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社会也在等待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在目前迷雾重重的情况下,很多人都在急切地等待着此案真相的大白天下。关于此案的下一步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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