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广东中山市三角镇环保分局原局长苏某收取贿赂16万元。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苏某主动退赃,退出了20万元赃款。不过,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苏某的供述,他一共才受贿16万元。为什么退赃数额高于受贿数额?4月20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都没有进行解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强调,苏某认罪态度良好。鉴于已经全额退赃,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判处缓刑。(4月21日《广州日报》)
苏某退赃20万元,而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苏某的供述,他一共才受贿16万元。两者之间相差4万元,难道苏某贪官在捐款做好事不成?如此受贿新闻读来颇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这多出的4万元“赃款”到底是合法收入,或是检方没有掌握的赃款,还是传说中用来免除、减轻处罚的“议罪银”?难免让人浮想联翩。笔者注意到,网友们纷纷对此提出了质疑。有人更是调侃说苏某贪官“送赃上门”,尽管如此先入为主评价苏某有些不厚道。但是,这年头,因意外落马的贪官不在少数,小偷偷出来的,情妇团曝光的,农民工拆房意外发现存折的,因天价烟与性爱日记露馅的,不胜枚举。因为偶然事件落马的贪官太多,公众质疑苏某“受贿16万元,退赃20万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此“贪少退多”实际上也是一封不打自招的举报信,提醒检方顺藤摸瓜介入调查、一路深挖下去。令人遗憾的是,检方对离奇的“贪少退多”根本视而不见。让“贪少退多”的黑色幽默显得更加荒诞。
律师不是说了吗?“苏某认罪态度良好。鉴于已经全额退赃,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判处缓刑。”我们虽然能够理解贪官积极退赃,希望减轻罪责的用意。但是法律常识也告诉我们,受贿金额越大,罪行越重。如果没有收受那么多贿款,贪官不会笨到拿自己的私房钱故意扩大罪责的地步吧。那么,苏某退赃2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是检方旁敲侧击提醒或者与苏某商议的数额?我们局外人不得而知。以常理推断,如果没有任何贪腐依据,贪官断然没有故意夸大犯罪事实,栽赃陷害自己的道理。“贪少退多”显然难以让人理解。
检方或许也有自己的难处:贪官不开口、不认账,虽然退出的赃款超过他们已经认定的数目,但是没有找到另4万元“赃款”的证据,如何认定新的犯罪事实?但是面对“贪少退多”的荒诞事实,不仅苏某有义务自证清白,检方也有责任督促他说清相关款项的合法来源。在事关法律严肃性的问题上,检方轻松放过离奇的贪腐线索,想叫人不借题发挥都难。
“受贿16万元退赃20万元”,到底是苏某侮辱了公众的智商,还是公众误解了苏某。公众迫切需要一个答案。我的观点是,检方既不能冤枉苏某,加重他的罪行,干栽赃陷害的坏事,也不能放任送上门来的贪腐线索,让收回多退“赃款”的贪官偷着乐。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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