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一名身着警服的交警在晴川桥汉口友谊南路下桥处偷拍交通违法被发现后,辩解说:“躲着执法也是执法,屋内拍摄是因为外面太阳晒人”。
根据群众的报料,昨日中午12时18分,记者赶到晴川桥汉口友谊南路下桥处,看到一名身着警服的男子,站在路边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四楼的窗户边,手持小型摄像机,正拍摄着该处路面的交通违法情况。
在此拖货的司机称,这名交警躲在楼上偷拍交通违法已经好几天了,他上午躲在楼上至少拍摄了两个小时。
有的司机认为,交警执法应该“阳光执法”,若是交警站在司机能一眼看到的地方摄像或当场纠正违章,对司机的教育作用会更大;反之,交警偷拍取证罚款,如此“一罚了之”,可能起不到减少交通违法的作用。
记者来到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四楼,看到警号为“017584”的交警正好匆匆下楼。对在楼上取证的事情,他声称“躲着执法也是一种执法”。记者问他为什么不在路面上正常执法,他说是“因为外面的太阳太晒人”。事实上,昨天是阴天,并没有太阳。
随后,这名交警走到路面上开始拍摄交通违法。对几名司机将记者叫来的做法,他还告诫司机们说:“鬼闹,鬼闹的,你们一个车都不要从这里走了。”
下午1时40分许,这名交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JH057的轿车离开。记者发现,该车停靠的地方,正好是禁止停车的机动车道。
昨日,记者将该情况向武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反映,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交警执法取证时选择最佳的角度拍摄并不违规。不过,对该民警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做法,他们将展开调查。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说,《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交警执法,采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面偷拍的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这种非正常渠道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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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7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用、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致使其他人违法。针对社会上十分关注“钓鱼执法”问题。该省法制办主任许显辉强调,不管是取证难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
许显辉表示,交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进行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则不可取。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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