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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传奇富姐非法吸金1.8亿 一审获刑8年(图)

www.sinoca.com 2010-04-12  东南网


陈清娜 庭审现场 来源:海峡导报

  (本网记者 沈华铃)不到四年时间,向社会吸收资金达1.8亿余元――― “灰姑娘”出身的陈清娜不到30岁,便借此成为厦门的传奇“女富豪”。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昨天上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陈清娜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获刑8年,并被处罚金10万元。

  因为与浙江吴英案主角同为女性,又都因非法集资被捕,不少人将其称为“厦门版吴英”。据悉,这是厦门宣判的第一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也是厦门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昨日宣判。

  案情回放:疯狂“吸金”一亿八千万

  1978年出生的陈清娜,毕业于福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是厦门翼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城市秘书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翼航双娜汽车养护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8日,陈清娜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刑拘,同年6月被批准逮捕。

  经查明,厦门翼航成立于1997年1月29日,属于批发和零售行业。2004年底至2008年5月间,陈清娜为拓展公司业务,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司或其个人名义,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80205亿元,已归还1.38357亿元,尚欠款4184.8万元,支付利息2328.8507万元,其余款项均用于陈清娜企业经营和个人消费。

  2008年5月8日,陈清娜被抓获归案。(来源:海峡导报)

  法庭直击:“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昨天,法庭上的陈清娜看起来有些清瘦,略显憔悴。身穿囚服的她,已经不复往日“传奇富姐”的风采。尽管如此,法庭上的陈清娜口才依然很好,思路也很清晰,表现得比较平静。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陈清娜承认自己错了:“(我)不应该那么大胆、那么固执地向社会拿那么多钱”、“对给亲朋好友、给社会等所带来的所有伤害,我表示无限的歉意”。

  但陈清娜始终强调,自己是为了维持企业的发展,才不得已而为之――― “我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如果是想骗钱,我早就拿钱跑了”。她还称自己是一个“对社会充满热情、对企业充满责任的创业青年”。陈清娜表示不能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请求法庭对她从轻处罚。

  在短暂休庭后,陈清娜再次出现在法庭上,这时她的眼眶红红的,而她坐在听众席上的母亲早已哭成了泪人。不过,法庭宣判时,陈清娜看起来还是比较平静,当法庭询问她是否上诉时,她表示要先考虑一下。(来源:海峡导报)

  庭审

  对吸金作无罪辩护

  庭审中,陈清娜的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陈清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法无据,陈清娜借款的对象是其亲朋好友及长期业务合作的伙伴,均为特定的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公众;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不构成对银行业正常监管秩序的侵害,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思明区法院认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将造成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其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国家核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并缺乏有效监管,抗风险能力弱,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院还认为,被告单位吸收存款的对象并非特定的对象如亲戚或本单位人员,而是经由所谓“朋友”介绍的不特定人员,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被告人没有异议。辩护人表示,这些行为是陈清娜在特殊的背景下做出的,而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法院则认为,辩护意见忽略了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多本,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多枚的情节,不予采纳。(来源:厦门商报)

  法官说法

  为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公众存款业务由国家的金融机构依法开展,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将造成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因此,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不管是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非法活动,均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国家核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并缺乏有效监管,难以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和利益,会给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陈清娜的单位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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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单位与个人均犯罪

  昨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厦门翼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0万元,并判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以陈清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拘700多天,每天都在忏悔”

  被告人陈清娜在最后陈述时,也说自己非常后悔:

  首先,对给亲朋好友、社会等所带来的所有伤害,我表示无限的歉意。在700多天的刑拘中,我每一天都在忏悔,每一天都在反思,我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

  我确实错了,我不知民间这种借贷是非法的,但在民营企业中,这种现象非常普遍,随处可见,无处不有。作为对生活充满热情、 对企业充满责任的创业青年,我承认我不该那么大胆、那么固执地向社会借钱,但对罪名不能接受。为了让我早日还清这些债务,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早日出狱,通过奋斗来还清这些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另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来源:厦门商报)

  吸收存款对象是否为特定公众

  在记者所获得的判决书中,从2004年到2008年间,陈清娜共向56位个人或公司吸收存款,利息从1分5到7分不等。有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借款给陈清娜的人不少都认识陈,有些关系还相当不错。

  这些人是否为特定的公众?郭宏清律师认为,陈清娜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其亲朋好友及长期业务合作的伙伴,均为特定对象而非不特定公众,指控陈清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法无据;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不构成对银行业正常监管秩序的侵害,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此,思明区法院认为,这些人是经由所谓“朋友”介绍的不特定人员,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将造成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再者,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否则将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其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国家核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并缺乏有效监管,抗风险能力弱,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具有社会危害性。(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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