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英雄王立军
自3月初开始,一份标注“内部・机密”的文件开始在重庆市公安局内部传达。文件的主旨内容是,重庆市公安局所有处室,各个分局,交巡警支队以及所辖区县各分局派出所,从副科到副局的所有领导干部全部“就地免职,重新竞聘上岗”。
在重庆警方内部,这被称作是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其所涉及的范围,涵盖重庆市公安局所有在编人员以及绝大部分领导职位。重庆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证实,该机构改革的确已经启动,“现在处于报名阶段,预计在4月中旬完成,目前尚未对外公开发布”。
这是自王立军入主重庆市公安局以来又一“雷霆手笔”,亦为开全国先河之创举。
此外,自年初以来,重庆市公安局市局部分主要领导已经先期作出调整,刑警总队、出入境管理处、公交分局等部门均大幅“改换门庭”。此番机构改革,发轫于打黑后期,以上总总,外界观察一致认为,由打黑开始进而引发的“重庆警界大换血”,至此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新一轮肃官?
两会期间,重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在北京对外表示,打黑中最大保护伞文强一案将于3月底或4月初宣判。但在重庆当地媒体上,刘又强调,文强案较复杂、要慎重,此前透露的时间“是初步考虑,但具体宣判时间还没确定。”
实际上,即便文强案一审宣判,重庆打黑仍无法如预期般进入尾声。记者了解到,文强案中,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力曾先后4次行贿文强人民币40万元。但该案的最新进展是,罗力不但行贿,更涉及数量巨大的制毒贩毒。
公开资料显示,罗力一如文强,也是重庆警界标杆性人物。罗力1986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参与侦破毒品案件2000余起,缴获毒品海洛因500余公斤,毒资上千万元,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8次,被授予“重庆市优秀民警”、“全国优秀人民警察”、“重庆市十佳民警”、“重庆市公安局破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据了解,此前打黑期间涉案的许多贩毒团伙均与罗力有关。据传,为了方便制毒贩毒,罗力一度将制毒置于自己车中进行。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此前,在重庆打黑案中经常凸显出这样一个尴尬现实:许多警员成为涉黑人员保护伞。被称为“打黑支队”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一支队,由于多名警员涉案,甚至面临重组的局面。王立军曾作出判断,认为“重庆警察队伍问题比社会治安形势还要严峻”。
打黑行动开始后,由于工作量大,再加上警方“内鬼”众多,重庆警方不得不借用当地的武警力量开展打黑。同时,警方也在采取措施,引进新鲜血液,力图换血重生。而文强案开审后暴露出来的“卖官鬻爵”,更是让人看到重庆警界的腐败乱象。
在此之前,重庆市公安局以及重要部门的相关领导已经作出调换。2009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杨增渝为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此前杨增渝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2010年3月1日重庆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唐建华上调为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被任命为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此外,王廷彦在今年1月被任命为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廷彦此前任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党委委员;在本次打黑中与王立军等同获“重庆市人民卫士”称号的南川区公安局局长黄伟任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总队长,重庆市出入境管理处、公交分局等部分主要领导也都作出调换。
此外,备受热议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被引入重庆法院系统,重庆新一轮的肃官之治,似乎也初现端倪。
去年12月2日下午,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六次全会通过《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的意见》(下称《意见》)。该制度的试点范围涉及重庆市法院和检察院中的重要岗位及重要的领导岗位,这将囊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中三大庭的正副职,以及市检察院和下属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局)、渎职犯罪检察处的正副职。
根据制度草案设计,担任这些岗位的官员的财产一年一次申报后,在市人大官方网站和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示。如查实申报不实者,就地免职。
需要交待的是,在重庆的“打黑风暴”中,当地司法机关有4名局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落马。重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表示,这两个部门相对权力较大,而且前些时候群众看法比较多,“落马的张、乌小青等人,原来就是分管执行工作的。”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力表示,整肃司法队伍,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重庆在这个时候做这个事情,大家一定是会跟打黑联系在一起,但是这未必就是打黑的客观必然,“我倒是觉得是个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这个事情现在还不好去评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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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之妻受审
出境如逛街 六年4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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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刘观英曾任重庆解放碑某高级酒店行政总监,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刘观英之夫彭长健(另案处理)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此,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刘观英伙同彭长健共同收受岳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8657万元。2005年10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刘观英将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40万元,通过典当行、股票交易、购买房地产等进行投资,掩饰、隐瞒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观英与其夫彭长健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20.8657万元,并为掩饰、隐瞒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40万元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予以转移、转换,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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