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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关城案被控贪官4年 前文化局长终被定无罪

www.sinoca.com 2010-02-25  兰州晨报


  嘉峪关市原文化局局长王金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无罪,意味着嘉峪关关城贪污窝案至此画上句号。然而,纵观这起9年前发案、审理了将近4年的贪污案,不但案发缘由耐人寻味,这位曾在任多年、被牵涉进案子当中的老文化局长在此期间命运的沉浮,也颇令人深思……  

  本报记者 董开炜

  4年“吞噬”千万

  “长城饮马寒宵月,古戍盘雕大漠风”,建于明洪武年间(1372年)、位于嘉峪关市区西南6公里处的嘉峪关关城,是明代长城沿线所辖千余个关隘中最雄险的一座,因地势险要,建筑雄伟而得“天下雄关”之称。

  然而,在这样一座举世闻名的世界文化遗产和4A级旅游景区,却因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几名职工的贪婪而引出一起上千万元的贪污窝案。

  2006年3月,一份关于嘉峪关市文物管理所职工贪污门票的检举信落到了嘉峪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案头。相关情况随即被反映到有关部门的同时,反贪局也紧锣密鼓地立案调查。

  这一查,查出了嘉峪关市有史以来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案。

  2006年3月底,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兼财务组班组长吕越英、出纳盛淑萍、票管员陈华、售票员先红、赵玲5名“女贪”被嘉峪关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犯罪逮捕。

  2006年10月30日,这起在嘉峪关市乃至全省引起轰动的特大贪污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让人愕然:2001年4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吕越英利用担任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指使售票员先红、赵玲和票管员陈华,采用少填出库单多发门票、事后做假账等手段,截留门票销售款1075万多元。所获赃款先红分得38.15万元,陈华分得29.15万元,赵玲分得22.15万元,其余966.73万元被吕越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至2005年2月期间,吕越英、盛淑萍等人多次私分单位小金库公款36.87万元,吕越英、盛淑萍各分得14.31万元。

  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吕越英处追回赃款743.78万元;从先红处追回赃款17.52万元;从盛淑萍处追回赃款8.07万元;从陈华处追回赃款29.15万元;从赵玲处追回赃款12万元。

  2007年3月23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主犯吕越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盛淑萍、先红、陈华、赵玲等4名嫌犯分别以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3年、6年、8年。先红、盛淑萍、赵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5日,省高院终审以贪污罪改判先红有期徒刑11年、赵玲有期徒刑6年,驳回了盛淑萍的上诉请求。

  昔日同伙法庭反目

  案发时,5名“女贪”中,年龄最大的是48岁的吕越英,年龄最小的是29岁的先红。看似柔弱的5名女子,联手炮制了震惊社会各界的特大贪污案,在案件侦查阶段和庭审期间,她们对各自侵吞公款的数额也基本上不持异议,然而在庭审中,昔日“同伙”却“反目成仇”。

  “我给她们分钱时明确说明这些钱是‘好处费’”, 吕越英坚持这一说法,而4名从犯则异口同声地咬定“那些钱是吕越英代表单位给我们发放的奖金”。虽然4名从犯异口同声地把分赃行为辩解为“领取奖金”,且声称她们拿了钱之后都打了收条,但当法庭提出“你们单位以前发放奖金时是否打白条、拿到吕越英所给巨款时是否在收条上注明‘奖金’字样”的问题时,4名从犯却都声称“没有”。

  那么,明知违反财务制度,4名从犯为什么又会直接向会计交纳门票款呢?就此, 4名从犯的辩解也如出一辙。她们认为,因吕越英是她们的直接领导,她们对吕越英的话深信不疑;而且,吕越英每次发号施令都打着领导的旗号,她们也不便多问。4名从犯还供述:在截留了门票款之后,账目也是由吕越英一手做平的。

  俗话说:树倒猢狲散。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认为,本案中,5名嫌犯因钱而生的贪欲把她们捆在一起,实际上是联手作案,在庭审中与主犯吕越英反目,是推卸责任的表现。

  据一名法官讲,在庭审中,5名“女贪”个个认为自己有冤屈。年龄最小的先红声称对发奖金一事有所怀疑,也对文化局主要领导表白过要去检察院坦白的意图。而主犯吕越英似乎更冤,她无法说清自己侵吞的另外290多万元公款的去向,只是含糊其辞地声称“部分钱送给了领导”。

  “女贪”们的这些“冤情”,为深挖此案埋下了伏笔。

  关城“掌门”领刑3年

  抓住“女贪”们包括所谓的“冤屈”在内的一些供述疑点,办案机关深挖细追,最终拔出萝卜带出泥,挖出了嘉峪关关城景区“掌门人”杜思平。

  发案时杜思平42岁,2001年至案发前担任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嘉峪关关城文物景区管委会主任、关城文物管理所所长。

  杜思平不仅对几名“女贪”实施犯罪行为的部分情节知情,而且还涉嫌私设“小金库”、贪污等犯罪行为。2006年3月,杜思平被免职,当年4月7日被嘉峪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思平犯贪污、玩忽职守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2月13日,杜思平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在杜思平任职期间,由于其管理不善,致使关城文物管理所财务管理混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杜思平还伙同该单位会计及出纳等人员先后多次贪污公款10.2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责任。杜思平辩解,吕越英分给他的4.55万元钱用于跑项目拉关系;文管所发生贪污大案,是他人实施犯罪的结果,自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5年1月,杜思平在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所长期间,伙同会计吕越英、出纳盛淑萍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截留门票款设立单位小金库,杜思平多次侵占小金库公款45500元。

  据此,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杜思平有期徒刑3年;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杜思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1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

  文化局长陷入窝案

  5名“女贪”逐一领刑,文化局副局长也被数罪并罚,但关城贪污窝案引起的风波并没有就此平息。

  2007年1月10日凌晨,曾任嘉峪关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时任嘉峪关市文联主席的王金从家中被省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带走,1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

  消息传出,各界哗然。实际上,自嘉峪关关城贪污窝案东窗事发以来,王金是否涉案就是嘉峪关市民关注的焦点。

  现年55岁的王金原籍北京市,案发前曾担任近15年之久的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而且头顶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甘肃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嘉峪关市文联副主席、《探险》杂志编委等头衔。

  2007年6月5日和2008年2月18日,王金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先后两次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王金在担任文化局局长期间存在严重失职和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金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和辩护律师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无罪辩护。王金和其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时辩称,王金只是负责联系了景区门票的印制单位,门票印制后直接交给关城文物管理所管理和使用,贪污案的发生与其没有直接关系。

  王金就自己被指控在2000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职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罪向法庭提交了长达6万字的自述材料,口头陈述了在职期间印制关城景区门票的经过。“无罪有过,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这是他对自己在这一案件中的自我审判。

  王金辩称,他在担任文化局长期间,没有超越职权,违规操作,每次印制关城景区门票都是和杜思平协商决定的,而且还在关城扩建指挥部工作会议上研究过,初衷是为了遏制当时就已经很严重的关城逃票之风,同时也是受火车票的启发,为了降低印制门票成本和在门票上印制广告创收。

  2008年12月2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金私印门票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景区财务人员吕越英等人贪污门票款案件发生的必然原因。所以贪污造成相关税收减少的结果,与王金上述行为没有内在联系。最终,法院认为王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宣告王金无罪。

  一审宣判后,嘉峪关市检察院当即提起抗诉并认为:王金私自印制景区门票且不将门票纳入税务管理的行为,是导致吕越英等人贪污犯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门票由税务机关监管,5名“女贪”就难以得逞,故王金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吕越英等人贪污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错误的。检察机关还认为,王金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法院本应择重罪按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惩处。

  最终的判决

  王金是有罪还是有责,是接受法律惩处还是承担责任,无疑是该案的焦点。

  随后,甘肃省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09年8月7日,省高院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公开进行二审。

  2010年1月,省高院审理后认定,《刑法》将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滥用职权罪法定构成要件之一,而王金的行为虽有滥用职权的性质,但其并不必然导致贪污案的发生:吕越英做假账进行贪污犯罪,当然不是王金违规印制门票必然导致的结果,两者之间并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吕越英等贪污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不能认定为是王金违规印制门票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正确的。省高院同时认为,王金也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嘉峪关关城景区门票虽然属于有价票证,但王金将关城景区门票交由他人印制,只是未套印税务监制章,仅是违反了税务监管的规定,并不存在伪造的行为。故王金的行为也不符合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特征。而且非法制造发票罪的主体是印制企业,王金在主体上也不适格。

  2010年1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检察机关所提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因而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如今,案子终了,但关于罪与责的话题,似乎仍值得人们探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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