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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到“搬迁”:汉语继续沦陷

www.sinoca.com 2010-01-21  新文化报


  关于《拆迁条例》之更新换代,显然比不上电脑游戏的升级速度。最新的消息来自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讨论新条例草案的命名。据《新京报》报道,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将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另外作为条例之中心的“拆迁”即将成为历史,而代之以“搬迁”。

  从“拆迁”到“搬迁”的转折,是一种柳暗花明的进步,还是一场徒有其表的文字转换游戏,以至一个新的汉词开始了沦陷的历程?先看专家如何诠释“搬迁”的法律理念: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之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予拆除,但房子里住的人则要搬走——依沈岿教授之言,改“拆迁”为“搬迁”,更能映照未来法律进程的残酷。抬出了“公共利益”与“政府”,“搬迁”便与其近义词“拆迁”划清了界限,一举而光明正大起来。

  诚然,“拆迁”已经由一个中性的动词沦为了被普罗大众视为洪水猛兽的贬义词。可改造一个语词的社会形象,不是在其表面进行美容手术,拉皮隆胸,或者换一身斑斓的外衣,涂脂抹粉。可行之道,在于扭转其名下之实,用立法束缚拆迁者的手脚,令风起云涌的拆迁行为像一日三餐一样符合法度,令拆迁者跳不出法律口令。惟有如此,“拆迁”一词才可能从妖魔化、污名化的困境回归正常的面目,像邻家小妹一样素面朝天,平淡而亲切。

  仅仅更新名目,而不改其“实”,充其量只是挂羊头而继续卖狗肉。最终必将导致“搬迁”这个中性词坠入“拆迁”在今日所沦陷的阿鼻地狱。这是一点常理,只要脑子不进水,不生锈,不被外星人的幽灵占据,想来都能明白。在此基础之上,则不妨引申如下:

  其一,若论立法的威慑力,同时考虑更接近事物发展的本原,替换“拆迁”者,不应是“搬迁”,而应为“逼迁”、“强迁”。将此写入新条例,至少能保证名实相符。

  其二,可以想见,名目上换成了“搬迁”,实质却一成不变,新条例必将面临赵本山式的讥嘲:小样,你以为穿上了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吗?

  其三,当“拆迁”与“搬迁”之争,只是所谓“读书人”的事,与普罗大众无关,不知这个社会的脱节将严重到何等地步?(文:羽戈)

  不管“拆迁”“搬迁”,先得百姓“愿迁”

  令人望眼欲穿的《拆迁补偿条例》,又像挤牙膏似的挤出一点新消息。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会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我仔细阅读了全文,印入脑海的只有两个问题:其一、“拆迁”将变为“搬迁”,概念有所改变,至于有无更多实质性突围,还有待考证;其二、参与讨论的都是一些专家学者,当然还包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官员,唯独没有当事者——— 拆迁户的声音。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拆迁户的话语权缺失,座谈会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值得怀疑。

  但参与讨论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却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在他们这些专家看来,“搬迁”之前,老百姓的房子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这已经是“实”的变化了。但是,什么叫做“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征收”程序谁来制定,以什么条件“征收”?如果房子不拆除,政府凭什么“征收”房子?老百姓凭什么非得“搬迁”呢?谁能告诉他们,一个拆迁条例为什么能够无视《宪法》和《物权法》呢?

  说句良心话,中国的大多数老百姓都是善良的,他们并不排斥城市化进程,也希望自己赖以生存的城市能够日趋繁荣文明,所以,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默默做出了牺牲,配合政府的拆迁工程,同意“拆迁”或者“搬迁”,理智地接下了少量维持生活的补偿款。但前提是,给他们一个理由及合理补偿,这一点要求并不过分吧?现实是,有些人连听听他们心声的耐心都没有,动辄蔑称他们为“钉子户”,搞“强拆”、“偷拆”甚至“血拆”,怎能不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呢?

  不管是“拆迁”还是“搬迁”,前提是听听拆迁户的想法,让拆迁户“愿迁”,老百姓若不愿意,无论是“拆迁”还是“搬迁”,最终的结局都会是带着悲剧色彩的“强迁”。(南方都市报 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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