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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贪官仍端着铁饭碗 如此人性化让和谐很受伤

www.sinoca.com 2010-01-18  重庆晚报


  贪官判刑后仍端着铁饭碗

  是人性化还是纵容腐败

  1月18日《海南特区报》报道,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有群众向本报反映,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1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对方解释,临高县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优待贪官 何以警诫后继者

  都说贪官的能量很足,这回算是开了眼界。被判了刑,居然还能保留公职,居然还能工资照领,而这样超出我们想象的做法,居然还被称为人性化处理。这真是天下奇闻。

  法律是公正的,也唯有公正才让人敬畏。但执法者往往将法律当成手中的泥团。据悉,从2003年到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被宣告缓刑,贪官污吏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偏高;2004年1月到2005年8月,江西省共判处贪官污吏94人缓刑,经过核查其中30人明显判处太轻。

  贪官被人性化,意味着“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也无怪乎贪官越来越多。

  一方面贪官被“发现”的机率很少,另一方面贪官受到的惩罚很轻。如果这是法律“授意”下的特殊现象,那我们如何面对贪官狰狞的笑脸?郭文斌

  对贪官很人性 让和谐很受伤

  众所周知,服刑期间,罪人的一些权利是应该被剥夺的。公职也罢,工资也好,都是不能在这个时候享有的。不然,法律的惩戒性与权威性又何以体现?犯罪和不犯罪又有何区别?

  对于政治文明建设来讲,同情贪官就无异于对腐败的纵容。某时评人士曾说,“人性化处理贪官就等于向贪官示弱”,所以,对于反腐工作来讲,这样的“人性化处理”只能会制造越来越多的壁垒。

  真正的“人性化”当体现在公权对于百姓权利赋予的人性化上。讲“以人为本”,首先是对百姓和市民讲的,虽说犯罪分子也应享有“人性化处理”的权利,可法律准绳也是不容践踏的。如果说对贪官污吏的这种“人性化”合情合理了,那么世间也不会有什么事非曲直、善恶美丑的区别了。

  王传涛

  不要钻法纪条规的空子

  诚然,我们不宜以现在的法规来惩罚过去的犯罪行为,但是该案2008年1月才判决,两位官员正处于服刑期,又该如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约束公务员的不只有这一部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如此钻法规滞后的空子,理由并不充分。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谈何保留公务员公职、待遇。从法律效率来说,《公务员法》,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柯某和方某正处在有期徒刑缓刑期,凭什么给他们保留公职、工资?既然,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公务员工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官员因腐败问题获刑,工资理应停发。

  临高县纪检监察部门如此选择性施法,是钻法纪条规的空子,故意扩大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是担心“拔萝卜带出泥”。叶祝颐

  “人性化处理”犯罪官员 让和谐很受伤

  这两名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公职身份,且工资照领的官员,一个是临高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主任方某,一个是临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柯某,他们很有福气,贪污、行贿、受贿,虽然法院判决有罪,但他们有积极奉行“人性化管理”的上一级领导,于是,他们有了不一般的非常待遇,不仅公职身份保留,而且工资照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表示,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很显然这就是一级组织的决定,不是头脑发热的故意。如此,我有了疑惑:难道法律委屈了这两名官员?当然,也有更“人性化”的臆测:这两名官员够义气地死扛硬保,代人受过,于是,作为一种补偿和报答,他们被“人性化处理”,除了是个不光彩的缓刑罪犯,他们的风光与从前并无异样。

  谢谢临高县纪委“人性化处理”的说法。他们打着依规办事的幌子,教会我们如何强词夺理,避重就轻地与法律玩文字游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犯罪一律开除公职。根据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说法,这个《条例》是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而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不适用此《条例》。我终于明白,为什么在廉洁自律的管理上,会有那么多层出不穷的具体细则,比如,干部办酒宴要提前多少天申报、不得超过10桌;过年过节不得收受钱物、礼品券;不得公车私用等等。原来,不是制定规矩的弱智,而是被要求严格执行的人太狡猾。以后再读到有关禁止官员贪赃枉法,具体到一杯茶一支烟等细节行为的规定,我一定高呼“再具体”,也开动脑筋为有更多细致入微的管理规章出台建言献策。一句话,决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洞可钻。

  但是,再多的制度也是人执行的,一旦官官相护,“人性化”着相互谅解,公众就只能看热闹。就好像这临高县的干部,被判刑了居然仍保留公职、照发工资,分明就是在有意庇护,却以什么文件执行时间绕胡子,也就实在难以服众。即便都把公众当三岁小孩玩,那刚刚被爹娘老子“严肃教育”过的小娃娃,也是知道不付出痛哭流涕一番闹腾的代价,一时半会捞不到糖吃。前文服从后文件,前法服从后法,临高县官场一班人居然装糊涂到不知地步,根本就没有把老百姓对权力的监督当回事地放在眼里。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人性化的管理。但当官员犯罪还能被“人性化处理”,就是在故意制造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是对执政理念的挑战。(红网)

  对犯罪官员如此人性是法治社会大不幸

  领导干部犯罪不但可以保留公职,而且还可以照领工资,这样的处理是够人性了。有了这样人性化的处理,相信今后领导干部想要贪赃枉法再也不用担心什么了,再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可以放心大胆的去犯罪,出了事顶多是判几年刑、在监狱里呆上几年,出来之后还可以继续当国家干部,继续拿俸禄。这等待遇,真可称得上是“以人为本”。

  按照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的说法,保留柯某和方某两名犯罪官员的公职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这就奇怪了,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明规定: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而柯某和方某是2008年被判刑的,当然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应该开除公职。但临高县纪委却以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由,给予人性化处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打法律的擦边球,是明目张胆地偏袒犯罪分子。

  官员犯罪明明应该开除公职却不开除,反而要给予人性化处理,犯罪的官员当然是喜出望外、求之不得,但却使国家法规变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在这样人性化处理中也被遗失殆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社会的最大不幸。(孟雪罡 新华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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