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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严密防外逃机制将令贪官出逃机会渺茫

www.sinoca.com 2010-01-12  法制日报


  1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而早在1月8日,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透露,目前,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与此同时,媒体爆出一组令人吃惊的数据: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起来人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

  国内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长期关注贪官外逃的有关情况,并曾在2009年年底作出预测,在未来的反腐工作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大新气象将是,“贪官出逃的机会越来越渺茫”。就这一问题,记者与林喆展开了对话。

  □对话

  记者:新年伊始,中纪委便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建立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您认为上述信息的意义何在?

  林喆:实际上,早在2008年7月22日,在中纪委会同23个部门召开的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有关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就强调,要继续做好实施公约第二阶段有关工作,兑现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坚决惩治腐败。其间,中央有关负责人在强调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时,提出了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外逃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此次中纪委的通气会可以视为是上一次会议的延续和具体的落实。相对于之前的会议,此次会议布置了更详细的工作,建立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这预示着今年将会是追堵外逃贪官相关措施有效实施的一年。相信在未来,我国将会和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建立双边引渡协议,由此将会有一批相当数量的外逃贪官从国外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

  此外,我国对出国考察、涉外经济活动的环节将更为重视,“口子”将被扎紧,官员出国的审查手续将更为严格,官员出国以后的活动也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样一来,将会使得预防腐败的措施更为前置,大大降低官员出逃的可能性。

  追捕外逃贪官存两大现实障碍

  记者:在过去数年间,贪官外逃问题一直引人关注,但此类现象一直有增无减。根据您的研究,当前追捕外逃贪官遇到了哪些障碍?

  林喆:一是司法引渡,二是返还资产原则的实践。

  我国在司法引渡方面与国际水平尚未能完全接轨。截至目前,虽然已经有数十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但是其中并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恰恰是贪官的“乐土”。在国际引渡合作中一直存在着司法理念方面的种种差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引渡:如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某些贪官藉此要求所谓的“政治避难”)、国民、死刑犯,后来又增加了酷刑危险、歧视危险、公正审判无保障等。

  记者:有研究表明,那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最看中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

  林喆:是啊,倘若贪官腐败数额巨大,留在国内将被判死刑,而逃出国后被引渡回来则可免于一死,那等于给贪官指明了一条出路,这将促使更多的贪官在犯了重罪之后逃往这些国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在全世界引起了一连串反应,也为中国追捕、打击外逃贪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重要障碍,使人们陷入两难境地。

  记者:对于“返还资产原则的实践”方面存在的障碍,又该如何理解?

  林喆: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返还资产的原则来讲,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这实施起来很困难。

  比如举证、判决财产的属性等,都是很复杂的。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属地管理,主张接管流入该国的资产。为了鼓励各国联合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用了被请求国的分享方式,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扣除它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也就是说,贪官所携带或转出的国家财产很难被全额追回,最后还会有很大一部分流失在国外。

  仅从这一点来看,腐败分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

  联席制度引入金融机构意义重大

  记者:近日有媒体公开报道称,“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起来人均约1亿元人民币”。对于这组数据,您又是怎么看的?

  林喆:上述数字与近年来贪腐的状况是相吻合的,即“贪腐的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贪官能够把如此巨大的数字转移到国外,说明我们在制度上是存在漏洞的。比如,贪官很少会带着大笔现金出逃,那么,贪官准备出逃之前的资金转移,有关方面有没有觉察到?

  实际上,大笔资金流出国外充分说明,长期以来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一大缺陷,就是像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没有真正加入进来。

  记者:从您分析的情况看,追捕外逃贪官面临种种困难和制度上的缺陷。那么,是不是可以这么说,要防止贪官外逃,工作重点还是应该放在“堵”上?

  林喆:我认为,对于那些被群众举报不断的官员的出国,应该特别慎重,因为这些官员很有可能就此出逃。还有,对于那些掌管着重大经济项目资金的官员的出国也应该慎重。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在“堵”住贪官外逃的线路时,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因为纪检监察人员是很难掌握贪官的经济情况的,而最了解贪官经济状况的就是银行。官员在出逃之前,会有很多迹象,比如说,换取大笔外币,此时银行就应该有所警惕。官员在换好外币之后还会将其汇出,这也应该引起银行的注意。

  对于那些有重大嫌疑的官员,有关部门可以将名单提供给银行,让银行关注这些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汇报。具体到如何操作可以有内部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公布的联席会议制度让金融机构加入进来,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治“裸官”应推行官员财产公示

  记者:相对于反腐力度的加大,贪官的风险意识也在加大,“裸体做官”现象的出现就是明证。此前,深圳在全国率先规定,配偶或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今后将不能担任深圳的党政重要领导职务。

  林喆:有关部门对于留后路的官员应保持一定警惕。在提拔任命时应特别小心,原则上不应委以涉及钱财尤其是重大资金或项目的管理权,应使他们远离钱财,尤其是流动资金。

  此外,还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出于对官员家属人身和财产保护的考虑,公示的范围可以依情况而定,但至少应做到在党内或领导班子内公开。

  应充分运用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记者: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看,未来的追堵外逃贪官工作应如何进一步开展?

  林喆:在未来的追堵外逃贪官工作中,我国要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的平台和渠道,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努力在能力建设、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取得实质性合作成果;同时,应做好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问题,理顺国家法律与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特别是相关党内规定的关系,把公约的普适性与我国的特殊性结合起来,认真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此外,我国还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研究制定、细化公约规则的工作,及时提出我国关于公约规则细化、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公约中规定的、符合中央反腐败方针政策的理念、思路、措施,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从此次参加会议所提到的部门来看,这些工作所涉及的领域是宽泛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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