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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内蒙警方逮捕书写错名字 男子被误押504天

www.sinoca.com 2010-01-05  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1月5日报道 “我无罪,却被通辽市科尔沁区警方关押504天后释放,释放后也不给我任何说法。”2009年12月中旬,赤峰市宁城县人王建国来到本报倾诉自己的遭遇。接到王建国反映的情况后,本报记者立即对此案进行了采访调查,发现该案疑云重重。

  科尔沁区警方从呼和浩特带走王建国

  王建国是赤峰市宁城县人,今年52岁。多年来,王建国一直在宁城县包租了一辆大货车搞运输。2008年1月8日,王建国包租的大货车到期后,便没有继续租用。2008年3月10日,王建国夫妇在宁城县变卖了房产,来到呼和浩特市,住在大女儿王某某家,从此不再搞货车运输。

  2008年4月21日17时许,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巴图、包单丰等人,突然来到王建国在呼和浩特市的住处,将王建国带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进行讯问,并于当晚将王建国送进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同年4月23日下午,巴图、包单丰等又乘坐列车将王建国押往通辽市。4月24日,王建国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拘,羁押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逮捕通知书上写错被逮捕人名字

  2008年5月30日,经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建国被逮捕。令王建国感到哭笑不得的是,本应非常严肃、严谨的逮捕通知书上,竟然写错了被逮捕人的名字。王建国复印给记者的一份逮捕通知书上这样写道:“巴图因涉嫌诈骗罪,经科区(记者注:科区即科尔沁区)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5月30日由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科区看守所。已电话通知王某某。办案人:巴图、梁建杰。”

  王建国说:“办案人员巴图就是前往呼和浩特市抓捕我的警官,而逮捕通知书上的被逮捕人“巴图”是不是巴图警官本人就不得而知了,总不会是巴图警官自己把自己给逮捕了吧?要真是这样,那可够荒唐的了。如果不细看,这份逮捕通知书似乎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可是‘已电话通知王某某’这句,分明说的就是我的大女儿的名字。就这样,我稀里糊涂地被逮捕入狱,失去了自由。”

  卷入离奇诈骗案

  那么,科尔沁区警方为啥要抓捕王建国呢?这还得从发生在科尔沁区的一起诈骗案说起。

  通辽市乾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凤娇于2008年4月16日递交给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报案材料显示:2007年9月19日,王凤娇通过通辽市春雷配货站老板冷丽丽,找到一辆车牌号为蒙D27758的货车,让这辆货车将乾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29.28吨废铁,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的一家公司。可是,直至2008年4月16日,抚顺市的那家公司也没有接到这批货,送货司机的手机和固定电话也一直打不通。

  春雷配货站提供给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一份托运单上显示:负责托运这批废铁的大货车司机签名为“王建国”,住址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房产8号楼,填写的车牌号为王建国曾经驾驶过的大货车蒙D27758,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也确实是王建国的身份证号码。不过,王建国始终不承认托运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记者也发现,托运单上的“王建国”3个字与王建国在多份材料上的签名有很大出入。

  就因为托运单上的这个“王建国”,王建国就与发生在科尔沁区的这起诈骗案有了扯不清的关系。虽然,王建国一再声明,并且证明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营运执照副本等手续曾经被盗,但最终也没有能够摆脱被捕入狱的命运。

  据王建国介绍,2007年8月中旬,他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营运执照副本以及一张欠条被盗,被盗后,王建国不仅报了案,还及时补办了除了身份证之外的相关证照。

  王建国说:“我入狱很长时间后才得知,此案第一次立案是在案发不久后的2007年9月22日,由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经办,办案民警是李德志和倪伟良。但是不知为何,经侦大队民警在我被捕前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从没有找过我。后来,我的代理律师还找到了一份经侦大队民警询问冷丽丽的笔录。”

  王建国是否蒙冤?

  在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李德志和倪伟良于2007年9月25日询问冷丽丽的笔录上,有这样一段对话值得注意。

  民警问:“那个司机长啥样?”

  冷丽丽答:“那个司机长得有30多岁,个子在1.70米以上,偏瘦、细长脸。”

  此时,冷丽丽对诈骗人的描述,无论从年龄、身高、还是脸型方面都与王建国的形象不符。

  2008年4月17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巴图和梁建杰再次询问冷丽丽,有一段对话如下:

  民警问:“你看看这个信息表上的照片是王建国吗?(民警给冷丽丽出示王建国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一寸免冠照片)”

  冷丽丽答:“这个人不是去我家的那个王建国。”

  民警问:“当时去你家的王建国长啥样?”

  冷丽丽答:“1.70米左右、中等体态、偏瘦、肤色较黑、赤峰口音。”

  2008年4月18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巴图和梁建杰对在案发时曾经见过货车司机的戴丽娟进行询问时,出示了王建国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一寸免冠照片,并且问进行诈骗的两个人中是否有照片上的这个人,戴丽娟非常干脆地回答:“没有。”

  2008年4月16日,王凤娇在接受民警巴图和梁建杰的询问时说:“春雷配货站给我找了一辆蒙D27758牌照的绿色前四后八货车,上午10点左右,这辆车到我公司装货了……”

  此时,王凤娇描述的涉嫌诈骗的货车为绿色,而王建国曾经驾驶的牌号为蒙D27758的货车是蓝色。

  2008年4月25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事先安排好包括王建国在内的8名男子分别编为1至8号,一字排开,先后让曾经见过诈骗人的冷丽丽、王凤娇、戴丽娟进行辨认。结果,冷丽丽、王凤娇、戴丽娟均指出3号男子参与了乾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被诈骗案,而3号男子正是王建国。

  王建国的代理律师指出,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辨认程序有瑕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247条之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可是,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组织辨认前,早就向辨认人出示了王建国的一寸照片,这等于变相地让辨认人提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更值得注意的是,王建国后来还提供了自己在案发时不可能在现场的直接证据。王建国说:“此案的案发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而在2007年9月18日,我正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敖包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四公司装运设备,有付款单、搬运记录、物资清单、运输合同为证。2007年9月19日,也就是案发当天,我在天津市的杨村卸货,这也有收款条为证。这些证据都证明,我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更何况,在被捕前,我从来就没有去过科尔沁区,连科尔沁区究竟是个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警方涉嫌刑讯逼供?

  王建国曾经雇用过一位名叫杨宏宇的宁城县老乡当副手,协助自己开车跑长途。为此,杨宏宇也卷入了此案。

  2008年5月21日,杨宏宇在接受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询问时,承认在2007年秋天与王建国到科尔沁区拉过废铁,但是称已经记不清拉货的具体地点了。杨宏宇还承认把一车废铁拉到了辽宁省凌源市,也同样记不清卸货的具体地点了。

  2009年8月10日,王建国的代理律师在宁城县大明镇郝家店村找到了杨宏宇,并且在郝家店村村委会办公室对杨宏宇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上有杨宏宇的签名和手印。此次询问过程中,还有杨宏宇的父亲杨国范、叔父杨国文在场,杨国范、杨国文二人还以询问过程“在场人”的身份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这份询问笔录的部分内容如下:

  律师:我们今天来是向你了解一下,关于你给王建国开车时的一些情况,请你如实说,听清楚了吗?

  杨宏宇:听清楚了。

  问:你去过通辽吗?

  答:没去过。

  问:知道科尔沁区吗?

  答:不知道

  问:为这事公安局找过你吗?

  答:找过我。

  问:你怎么回答的?

  答:我记不清了。我有癫痫病,记忆不好。

  问:你是怎么说的(在公安局)?

  答:当时他们用牙刷之类的东西夹我的手指,疼的受不了,我说我记不清了,他们就继续夹我的手指头。

  后来我就说:“你们乐意写哪儿拉的就写哪儿拉的吧,你们就随便写吧。”

  问:你跟王建国开车这几个月,拉过几回废铁?

  答:就一次,送到凌源,我记得特清楚。

  问:你在哪儿拉的废铁记清楚了吗?

  答:根本记不清了。去通辽是公安人员随便说的。我说记不清,公安人员就打我。就是这样。

  问:王建国拉活儿,都是怎么联系的?

  答:通过配货站。

  问:在公安局时,有没有把你和几个人放在一起站着?

  答:有过。

  问:几次?

  答:一次还是两次记不清了。

  问:让你拿着号牌了吗?

  答:没有。

  问:你给王建国开车期间拉过几次废铁送往凌源。

  答:就一次,肯定就一次。也没往别的地方送过废铁。

  问:你好好想想,有没有从通辽拉过废铁的事?

  答:根本不清楚。

  杨宏宇在谈话的最后还说了一句:“你拿的公安笔录不够。公安有的问:你挨打了吗?我当时没敢说公安打我了。”

  此外,王建国指出,根据杨宏宇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的供述,他本人没有进入春雷配货站,一直在车上。春雷配货站老板冷丽丽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说只有王建国一个人去的配货站。这说明冷丽丽没有和杨宏宇直接接触过。可是,警方在组织辨认时,冷丽丽却在多名男子中指认杨宏宇参与了诈骗。

  王建国获释后仍被监视居住

  2009年9月4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裁定书上称:“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刑诉(2008)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有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对以科刑诉(2008)第37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

  王建国说:“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19时许,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常艳和张良彬来到看守所,问我在通辽是否有亲人能帮着办理取保候审,我当即表示反对。随后,常艳又联系我的家人去通辽办理取保候审,同样遭到我家人的拒绝。2009年9月9日18时40分,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将我释放,释放时我虽然多次要求办理释放手续,均遭到拒绝。就这样,我被关押长达504天后,稀里糊涂地就被释放了。时至今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和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仍然对我的案子没有任何解释,我仍被监视居住。”

  2009年12月15日,记者赶到科尔沁区采访。面对记者提出的诸多疑点,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的姜副局长和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的沈副检察长均表示要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对于逮捕通知书上写错被逮捕人名字的问题,姜副局长说:“这是笔误。”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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