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传出咄咄怪闻,因犯挪用资金罪的该县商业局副局长王善升,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后仍然当着商业局副局长,并继续享受着国家公务员的待遇。
据了解,王善升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9月3日由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从2006年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至2009年6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终审的三年多时间里,王善升一直担任着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获嘉县商业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商业局党委委员职务。
经查证,在三年多的时间里,王善升经过了获嘉县人民法院的五次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次裁定,并分别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个月、五年等。当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王善升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时候,王善升已经在看守所服刑了九个多月。
然而,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受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可是,王善升从2006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年4月13日判决书下达,到2009年6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至今,王善升不仅领取着公务员的工资,而且还在获嘉县商业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商业局党委委员的位置上屹立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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