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万元。昨日,市二中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长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而在此前受审时,徐长春承认所有指控收受“好处费”的事实,但他一直辩称:“我只收钱,但没有帮忙。”
11月3日,市二中法院开庭审理徐长春涉嫌受贿一案时,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徐称自己收钱是事实,但没有为行贿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徐长春称,“肖某和我弟弟是好朋友。当我弟弟在2000年患癌症时,肖积极为我兄弟联系医院;弟弟在北京去世,肖又赶到北京,亲自为我弟弟穿寿衣……”肖某的这些行为令他感动,两人结下深厚的友谊。
徐长春承认自己收了肖某的钱,但没有为肖办事。而对于王某,徐辩解说,“王某对其母亲很有孝心,而我在开县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我俩成了好朋友。我收了王某的11万元现金,但同样没为其谋利。”
然而,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称,徐长春以前的供述、肖某和王某以及一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均证实,徐长春曾给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打招呼”,希望把其单位的工程交给肖某或王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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