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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电台电视台播放歌曲需付费 0.30元起

www.sinoca.com 2009-11-17  人民网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元旦施行,按照该办法,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办法》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比例1%-3%付酬0.02%;播放比例3%-6%付酬0.09%-0.15%,以此类推,播放比例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做相应提高。

  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办法》还规定,地方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同时,《办法》对中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给予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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