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颖实习生/黄馨宜)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建筑承包商、律师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22.98万元、港币3万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昨日在深圳中院过堂。与他一起过堂的,有小他25岁的情妇成萍,她因帮助邵志和保管、使用410万元受贿款,利用个人名义和虚假身份进行房地产及其他金融投资,被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此外,两名行贿人昨日也一同受审,他们分别是深圳天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钦豪、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皓。四被告均表示认罪,邵志和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时透露,邵志和已经全额退赃。
庭审时朝旁听席点头微笑
邵志和今年已经有59岁,在1983年10月到2009年1月的20多年中,他先后担任过无数握有重权的要职,包括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安装队队长,深圳市天健安装公司经理,深圳市天健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天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房集团”)董事长。
据庭审显示,他是在今年3月份被“双规”。起诉书显示,他在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上,也通报了上半年深圳重点查办的案件包括邵志和受贿案。
邵志和是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检方指控他共受贿人民币822.98万元、港币3万元。昨日庭上,邵志和很少讲话,只是多次说道:“我认罪”,庭审结束后被带出法庭时,还朝旁听席上的亲属点头微笑。
邵志和的辩护律师称邵志和在被“双规”期间,已经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还供出了成萍等人,并且已经全额退赃。该律师认为邵志和算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而检方表示,邵志和并不是主动到纪检部门交代罪行,不能算作自首。
34岁情妇代为理财
根据庭审显示,现年34岁的成萍早在2005年之前就与邵志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05年始,邵志和陆续将收到的贿赂款交给成萍保管、使用。成萍则将邵志和交由其保管、使用的410万元,利用个人名义和虚假身份进行房地产及其他金融投资。而2005年之前,邵志和只是每月给成萍几千元的费用。
成萍表示认罪,其在供述中也称,其对邵志和收受朱皓等人贿赂的事情知情。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成萍提起公诉。成萍在最后陈述时提出,希望法庭考虑她有一个13岁孩子患有智障的情况,能够对她从轻处罚。而其辩护律师则建议对成萍判处缓刑。
受贿史
最早一笔受贿在26年前
行贿人:林某中
贿赂数额:24年共贿赂人民币133万元、港币3万元
邵志和受贿最早要追溯到26年前。检方称,1983年至1995年10月间,邵志和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安装队队长,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水电设备安装分公司、深圳市天健安装公司经理,深圳市天健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天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建筑承包商林某中开办水泥厂并挂靠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九处承揽工程期间,邵志和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减少挂靠管理费等方面为林某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邵志和的帮助,林某中于1985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给予邵志和钱财,共计人民币133万元、港币3万元。
帮人追讨工程款利息收受巨资
行贿人:林钦豪
贿赂数额:两笔贿赂共人民币530万元
邵志和在担任城投公司总经理期间,被指控分两次收受林钦豪给的530万元贿赂款。检方称,2001年底,林钦豪帮助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城投公司讨要迟付工程款利息,2002年5月至9月,邵志和指使城投公司财务人员分三笔共付给某建筑工程公司利息款人民币1976万元,林钦豪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人民币905.7万元。为答谢邵志和的帮助,林钦豪送给邵志和人民币150万元。
1998年前后,林钦豪以深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深圳市荔香坊旧城改造项目。2000年6月后,该项目由城投公司独自开发。为了能够顺利得到项目转让费,林钦豪找到邵志和请求帮忙。2002年,邵志和使林钦豪获得城投公司给予的项目转让费人民币1380万元。2007年,林钦豪为感谢邵志和在荔香坊项目转让补偿中的帮助,以及继续感谢邵志和在建业公司追讨工程利息款中的帮助,同时为了继续得到邵志和在其他项目上的帮助,送给邵志和人民币380万元。
根据庭上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邵志和承认收受了这两笔款项,并将第一笔150万中的50万给了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感谢其帮忙,该财务人员只收了30万,根据此人的说法,如果没有邵志和帮忙,林钦豪很难拿到工程款利息。林钦豪将现金150万分两包用报纸包着,在车上交给邵志和。
从法律顾问处受贿
行贿人:朱皓
贿赂数额:好处费近160万元
2002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邵志和担任深房集团董事长,律师朱皓担任深房集团法律顾问。检方称,邵志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朱皓获得深房集团涉讼案件代理权及赚取不正当的高额诉讼费。朱皓为感谢邵志和的帮助,多次送给邵志和钱款,共计人民币159.98万元。
根据庭审显示,这159万多元是朱皓分多次给邵志和的。其中一次是邵志和称快过春节,单位经费紧张,要打点领导,朱皓便送了10万元。还有一次是邵志和说家乡困难,朱皓之后向邵志和用别人身份证开的账户内打入39万多元。
检方在昨日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邵志和在担任深房集团董事长期间,将深房集团涉诉案件代理由之前的协议代理改为风险代理,而且利用拆分案件等方式使朱皓获得高额的代理费。但朱皓及其辩护律师都对这种说法予以否认。
朱皓的代理律师表示,风险代理早在邵志和上任之前就有,而且风险代理所收的代理费也没有高于规定的额度,朱皓只是在案件结束收到款项后拿到自己的代理费,并不存在获得高额代理费一说。该律师同时表示,朱皓行贿的159.98万元中,有69万多元是邵志和索贿,朱皓被迫行贿,不能算作朱皓主动行贿。检方则认为朱皓在供述时曾称,因为律师业竞争激烈,他为了代理深房集团诉讼案件、顺利拿到代理费才向邵志和行贿,应算主动行贿。
此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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